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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學位授權點設置與調整管理辦法(試行)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開展我校學位授權點設置與調整工作,保證學位授予和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高等學校開展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的意見》(學位〔2018〕17號)、《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辦法》(學位〔2017〕9 號)、《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辦法》(學位〔2015〕40 號)、教育部辦公廳《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二級學科自主設置實施細則》(教研廳〔2010〕1 號)、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設置與管理辦法》(學位〔2009〕10號)等文件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位授權點設置與調整是學位授權審核的重要內容,應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加快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實現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的國家教育方針,圍繞國家區域發展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動研究生教育內涵式發展為目的。

  第三條 學位授權點設置與調整工作應堅持“服務需求、保證質量、前瞻引領、規范穩妥”的原則,新增學位授權點要符合國家發展需求。學位授權點設置與調整應符合學校辦學定位、人才培養目標和學科發展規劃,在激發辦學活力、提高學科水平、發展交叉學科、形成特色優勢、加快創新人才培養、開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提升服務需求能力等方面都能夠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學位授權點設置與調整分為一級學科的設置與調整,專業學位類別的設置與調整,交叉學科的設置與調整,二級學科的設置與調整。

  一級學科的設置與調整

  第五條 一級學科的設置與調整工作包括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的新增和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的撤銷。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的新增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自主審核辦法的相關規定開展,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的撤銷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動態調整辦法的相關規定開展。

  第六條 我校取得“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授權后,啟動新增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自主審核工作。新增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自主審核工作將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前沿趨勢、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本單位學科基礎條件,以及資源配置能力,統籌考慮。新增一級學科必須是已列入學校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的學科,每年新增博士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數量不得超過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有關要求。

  第七條 新增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審核應嚴格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制定的《一級學科博士碩士學位授權點申請基本條件(試行)》執行,新增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審核標準應體現學校辦學水平,必須高于國家同類學科的申請基本條件。

  第八條 新增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的基本程序為:

  (一) 學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學院(系)對擬新增一級學科進行嚴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經院學術委員會研究,確屬必要增設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書面申請。

  (二) 研究生院初步審核。研究生院根據學院(系)的書面申請,對新增學位授權點是否具備必需的學科基礎、師資能力以及完善的人才培養體系進行審核。

  (三) 按提綱編寫論證報告。經研究生院初步審核同意,學院(系)填寫相關申請材料,主要包括:論證報告、簡況表、人才培養方案、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質量管控與自評辦法等。

  (四) 國內外同行專家論證。聘請7位以上(含7位)國內外同行專家(應在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擔任博士生導師,具有教授職稱)進行論證,其中校外專家不少于1/2,國務院學科評議組成員不少于2人。經不記名表決,獲2/3(含)以上成員同意視為同行專家評議通過。

  (五)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申請新增的一級學科逐一進行審議并表決,獲得全體委員2/3(含)以上同意的視為通過。

  (六) 校長辦公會研究。擬新增一級學科上報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向學校黨委常委會匯報。(七)校內公示。在學校范圍內對擬新增一級學科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八)上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將審核通過的新增一級學科情況,按規定程序上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第九條 撤銷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的基本程序為:

  (一) 學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學院(系)對擬撤銷學位授權點進行嚴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經院學術委員會研究,確屬必要撤銷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書面申請。

  (二) 研究生院初步審核。研究生院根據學院(系)的書面申請,對撤銷學位授權點的原因和方案進行審核。

  (三)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申請撤銷的一級學科逐一進行審議并表決,獲得全體委員2/3(含)以上同意的視為通過。

  (四) 校長辦公會研究。擬撤銷一級學科上報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向學校黨委常委會匯報。

  (五) 校內公示。在學校范圍內對擬撤銷一級學科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六) 上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將審核通過的撤銷一級學科情況,按動態調整相關規定報北京市學位委員會審查,并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第十條 經學校自主審核增設的博士、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應加強學科建設的內涵發展。要明確新增一級學科的五年建設與發展目標,確定年度建設資金和研究生招生規模,其中博士生招生人數每年應不少于10人;要向社會做出承諾,新增學位

  授權點的學科水平若干年內應達到全國同類學科的前30%。

  專業學位類別的設置與調整

  第十一條 專業學位類別的設置與調整工作包括專業學位類別的新增和專業學位類別的撤銷。專業學位類別的新增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自主審核辦法的相關規定開展,專業學位類別的撤銷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動態調整辦法的相關規定開展。

  第十二條 我校取得“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授權后,啟動新增專業學位類別自主審核工作。新增專業學位類別自主審核工作將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前沿趨勢、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本單位學科基礎條件,以及資源配置能力,統籌考慮。新增專業學位類別必須是已列入學校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的專業學位類別,每年新增專業學位類別數量不得超過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 新增專業學位類別審核應嚴格按照全國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制定的《專業學位類別博士碩士學位授權點申請基本條件(試行)》執行,新增專業學位類別審核標準應體現學校辦學水平,必須高于國家同類學科的申請基本條件。

  第十四條 新增專業學位類別的基本程序為:(一)學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學院(系)對擬新增專業學位類別進行嚴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經院學術委員會研究,確屬必要增設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書面申請。

  (二) 研究生院初步審核。研究生院根據學院(系)的書面申請,對新增學位授權點是否具備必需的學科基礎、師資能力以及完善的人才培養體系進行審核。

  (三) 按提綱編寫論證報告。經研究生院初步審核同意,學院(系)填寫相關申請材料,主要包括:論證報告、簡況表、人才培養方案、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質量管控與自評辦法等。

  (四) 國內外同行專家論證。新增專業學位類別須聘請7位以上(含7位)國內外同行專家進行論證,其中校外專家不少于

  1/2,專業學位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不少于2人。經不記名表決,獲2/3(含)以上成員同意視為同行專家評議通過。

  (五)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申請新增的專業學位類別逐一進行審議并表決,獲得全體委員2/3(含)以上同意的視為通過。

  (六) 校長辦公會研究。擬新增專業學位類別上報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向學校黨委常委會匯報。

  (七) 校內公示。在學校范圍內對擬新增專業學位類別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八) 上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將審核通過的新增專業學位類別情況,按規定程序上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第十五條 撤銷專業學位類別的基本程序為:

  (一) 學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學院(系)對擬撤銷專業學位類別進行嚴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經院學術委員會研究,確屬必要撤銷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書面申請。

  (二) 研究生院初步審核。研究生院根據學院(系)的書面申請,對撤銷專業學位類別的原因和方案進行審核。

  (三)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申請撤銷的專業學位類別逐一進行審議并表決,獲得全體委員2/3(含)以上同意的視為通過。

  (四) 校長辦公會研究。擬撤銷專業學位類別上報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向學校黨委常委會匯報

  (五) 校內公示。在學校范圍內對擬撤銷專業學位類別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六) 上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將審核通過的撤銷專業學位類別情況,按動態調整相關規定報北京市學位委員會審查,并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第十六條 在專業學位類別下增設招收和培養研究生的專業領域,參照本辦法新增專業學位類別的標準和基本程序開展審核。

  第十七條 對我校已獲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設置的專業學位類別,如學院(系)申請進行招生與人才培養,參照本辦法新增專業學位類別的標準和基本程序開展審核。

  第十八條 經學校自主審核增設的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專業學位類別,應加強學科建設的內涵發展。要明確新增專業學位類別的五年建設與發展目標,確定年度建設資金和研究生招生規模;要向社會做出承諾,新增學位授權點的學科水平若干年內應達到全國同類學科的前30%。

  交叉學科的設置與調整

  第十九條 交叉學科的設置與調整工作包括交叉學科學位授權點的新增、交叉學科學位授權點的更名和交叉學科學位授權點的撤銷。交叉學科學位授權點的設置與調整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自主審核辦法的相關規定開展。

  第二十條 我校取得“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授權后,啟動新增交叉學科學位授權點自主審核工作。新增交叉學科學位授權點自主審核工作將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前沿趨勢、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本單位學科基礎條件,以及資源配置能力,統籌考慮。新增交叉學科必須是已列入學校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的學科,每年新增博士學位授權交叉學科數量不得超過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有關要求。

  第二十一條 交叉學科不是現有學科簡單組合,設置新興交叉學科學位授權點時必須從嚴把握,應系統梳理凝練交叉學科學位授權點的學理基礎、理論體系和研究生教育課程體系。設置的交叉學科應有一定數量、相對穩定的研究方向,覆蓋面與現行一

  級學科相當,有可能形成新的學科增長點;屬于學科交叉人才培養項目和可設置二級學科的不應設置為交叉學科。

  第二十二條 申請新增交叉學科學位授權點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 擬設交叉學科應是跨學科門類或多個一級學科的交叉學科,其基礎理論、研究方法已經超出一級學科的范圍,并且由于研究對象的不同,將促進新的理論形成和發展或產生新的研究方法。

  (二) 擬設授予博士學位的交叉學科,所涉及到的一級學科均須已獲得博士學位授權;擬設授予碩士學位的交叉學科,所涉及到的一級學科均須已獲得博士或碩士學位授權。

  (三) 擬設交叉學科應有明確的研究領域和相對固定的師資隊伍。

  第二十三條 新增交叉學科學位授權點的基本程序為:

  (一) 學位授權點建設主責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學位授權點建設主責院系對擬新增交叉學科進行嚴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經院學術委員會研究,確屬必要增設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書面申請。

  新增交叉學科學位授權點時,還應征求本學科與交叉學科相關的其它學位授權點意見。

  (二) 研究生院初步審核。研究生院根據學位授權點建設主責院系的書面申請,對新增交叉學科是否具備必需的學科基礎、師資能力以及完善的人才培養體系進行審核。

  (三) 按提綱編寫論證報告。經研究生院初步審核同意,學位授權點建設主責院系填寫相關申請材料,主要包括:論證報告、簡況表、人才培養方案、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質量管控與自評辦法等。

  (四) 國內外同行專家論證。聘請7位以上(含7位)國內外同行專家(應在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擔任博士生導師,具有教授職稱)進行論證,其中校外專家不少于1/2,國務院學科評議組成員不少于2人。經不記名表決,獲 2/3(含)以上成員同意視為同行專家評議通過。

  (五)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申請新增的交叉學科逐一進行審議并表決,獲得全體委員2/3(含)以上同意的視為通過。

  (六) 校長辦公會研究。擬新增交叉學科上報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向學校黨委常委會匯報。

  (七) 校內公示。在學校范圍內對擬新增交叉學科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八) 上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將審核通過的新增交叉學科情況,按規定程序上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四條 撤銷交叉學科學位授權點的基本程序為:

  (一) 學位授權點建設主責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學位授權點建設主責院系對擬撤銷交叉學科進行嚴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經院學術委員會研究,確屬必要撤銷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書面申請。

  (二) 研究生院初步審核。研究生院根據學位授權點建設主責院系的書面申請,對撤銷交叉學科的原因和方案進行審核。

  (三)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申請撤銷的交叉學科逐一進行審議并表決,獲得全體委員2/3(含)以上同意的視為通過。

  (四) 校長辦公會研究。擬撤銷交叉學科上報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向學校黨委常委會匯報。

  (五) 校內公示。在學校范圍內對擬撤銷交叉學科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六) 上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將審核通過的撤銷交叉學科情況,按規定報北京市學位委員會審查,并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五條 對我校已獲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設置的交叉學科,如學院(系)申請進行招生與人才培養,參照本辦法新增

  交叉學科學位授權點的標準和基本程序開展審核。

  二級學科的設置與調整

  第二十六條 二級學科的設置與調整工作包括目錄內二級學科的新增與撤銷、目錄外二級學科的新增、更名與撤銷。

  第二十七條 二級學科的設置與調整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發布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博士、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范圍內進行。已經列入教育部二級學科目錄的稱為目錄內二級學科,未列入該目錄的稱為目錄外二級學科。目錄外自主設置二級學科的數量在同一一級學科目錄下一般不得超過3 個。

  第二十八條 二級學科設置與調整應符合學校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有利于學校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有利于滿足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高層次人才需求。

  第二十九條 申請增設二級學科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 與所屬一級學科的其它二級學科有相近的理論基礎,是所屬一級學科研究對象的不同方面。

  (二) 具有相對獨立的知識體系,已形成若干明確的研究方向。

  (三) 相關學科人才培養有一定社會需求。

  (四) 應具備設置該二級學科所必需的學科基礎和人才培養條件,能開設培養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課程。

  (五) 有一支知識結構、年齡結構和專業技術職務結構合理的教師隊伍。新增二級學科設置后,學院(系)應確保所有學科的教師隊伍均不低于下述團隊要求。

  博士二級學科一般應有5名或以上專職教師團隊。理工類學科至少應有3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職教師;人文社科類學科至少應有2 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職教師。碩士二級學科一般應有4名或以上專職教師團隊,其中至少應有1 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職教師。

  (六) 有利于相關一級學科發展建設,突出一級學科優勢與特色。

  第三十條 新增或更名目錄內、目錄外二級學科的基本程序:

  (一) 學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學院(系)對擬新增或更名二級學科進行嚴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經院學術委員會研究,確屬必要增設或更名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書面申請。

  (二) 研究生院初步審核。研究生院根據學院(系)的書面申請,對新增二級學科是否具備必需的學科基礎、教師能力以及完善的人才培養體系進行審核;對更名二級學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核。

  (三) 按提綱編寫論證報告。經研究生院初步審核同意,學院(系)填寫相關申請材料,主要包括:論證方案、培養方案、簡況表、學科發展規劃等。

  (四) 同行專家評議。聘請7位以上(含7位)其他單位(高等學校或科研機構)同行專家(應在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擔任博士生導師,具有教授職稱),召開專家評議會對擬新增或更名二級學科進行評議,評議內容包括:專業設置的必要性、專業設置的可行性、培養方案的合理性和完整性等。

  (五) 教育部平臺公示。擬增設或更名的目錄外二級學科相關申請材料應按照規定在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二級學科自主設置信息平臺進行公示,接受同行專家及其他學位授予單位為期30天的評議和質詢。

  (六)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召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對申請增設或更名二級學科的情況進行審議并表決,獲得到會委員2/3(含)以上同意的視為通過。

  (七) 校長辦公會研究。擬新增二級學科上報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向學校黨委常委會匯報。

  (八) 上報備案。按上級部門要求將新增或更名二級學科情況在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二級學科自主設置信息平臺備案。

  第三十一條 撤銷目錄內、目錄外二級學科的基本程序為:

  (一) 學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學院(系)對擬撤銷二級學科進行嚴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經院學術委員會研究,確屬必要撤銷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書面申請。

  (二) 研究生院初步審核。研究生院根據學院(系)的書面申請,對撤銷二級學科的原因和方案進行審核。

  (三)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申請撤銷的二級學科進行審議并表決,獲得到會委員2/3(含)以上同意的視為通過。

  (四) 校長辦公會研究。擬撤銷二級學科上報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向學校黨委常委會匯報(五)校內公示。在學校范圍內對擬撤銷二級學科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六)上報備案。按上級部門要求將撤銷二級學科情況在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二級學科自主設置信息平臺備案。

  第三十二條 對我校已設置的目錄內、目錄外二級學科,如學院(系)申請進行招生與人才培養,參照本辦法新增二級學科學位授權點的標準和基本程序開展審核。

  質量控制與評估

  第三十三條 學院(系)應加強對學位授權點的質量管理。要轉變發展理念,堅持內涵發展,充分認識設置學位授權點的根本目的是人才培養,嚴禁因人設置學位授權點;要確保學位授權點的辦學方向,夯實思想政治教育;要加強學位授權點的跟蹤管理,避免“重申報、輕建設”,促進學位授權點的健康發展。

  第三十四條 學院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可申請新增學位授權點:

  (一)研究生獎助體系不健全,獎助經費落實不到位;

  (二) 研究生教育管理混亂,發生了較為嚴重的教育教學管理事件;

  (三) 在上級部門開展的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專項評估、學位論文抽檢等質量監督工作中,被反饋存在較多問題;(四)學術規范教育缺失,學術不端行為查處不力,科研誠信機制建設不到位。

  第三十五條 按本辦法新增的博士、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專業學位類別在批準授權3年后,需按照《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接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專項評估復核。

  第三十六條 學院(系)應要建立有效的自我評估制度和定期檢查制度,加強對學位授權點的質量管控,并接受學校和上級教育部門定期開展的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合格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學位授權點,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要求,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銷學位授權點的處理。

  第三十八條 按本辦法撤銷的學位授權點,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要求,在3年內實行有限授權。在有限授權期內停止招生,但保留對已招收研究生的學位授予權。3年期滿后完全撤銷授權,仍未畢業研究生轉由學校其他學位授權點培養并授予學位。

  第三十九條 新增學位授權點自批準之日起3 年內未招生的,按自動撤銷處理。

  第四十條 已撤銷的學位授權點原則上3年內不再討論重新增設。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之前發布的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有關規定,均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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