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充分調動MPA學生學習、研究的自覺性,保證MPA學生的培養質量,特制定成績考核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條 凡在我校攻讀MPA專業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在申請學位前至少修滿42學分,其中公共必修課為5學分,必修課為22學分,選修課為8學分,必修環節7學分。
第二條 考試科目按百分制或等級制評定成績,按考試(包括筆試和口試)、作業、案例分析報告或專題報告完成質量以及課堂討論發言表現等綜合評定;考查科目按通過、不通過兩級記分制評定成績。
第三條 MPA課程期末考試一般采取閉卷和課堂開卷兩種形式。一門課程的考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閉卷考試為定時、定點,考生不得夾帶與考試相關的任何資料。課堂開卷考試為定時、定點,考生可以帶經任課老師或監考教師認可的與考試相關的參考資料。
第四條 MPA學生應嚴格遵守考試規則,凡因考試作弊違反《深圳大學MPA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課程考試辦法》有關規定的,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入,并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條 因故不能參加考試的學生,應于考前一周向MPA教育中心提出緩考申請,并填寫緩考申請表,經審核同意后,可申請緩考一次,緩考一般安排在下學期開學第二周,并以此成績作為期末考試成績記入成績檔案。但會在成績表上注明“緩考”字樣。
第六條 MPA學生任何一門課程累計缺勤1/3以上者,取消該門課程考試資格,須重修。重修者需填寫重修登記表,隨下一年級或下一學期重修該門課程。重修者參加該課程期末考試成績合格,應在其成績登記表中注明“重修”字樣。
第七條 凡MPA學生有一門核心課程不及格,重修兩次仍不及格者;有兩門核心課程考試不及格,分別重修一次均不及格者;一學期同時有三門(含)必修課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第八條 MPA教育中心及時完成學期課程試卷收取、成績登記、試卷分析收集存檔工作。
第九條 MPA教育中心應在學期所開課程成績收齊,登記、統計完成后,及時向研究生公布。
第十條 MPA學生成績考核所有資料,應作為MPA學生培養過程質量分析的重要信息加以整理、建檔,不得缺損或丟失。
第十一條 在MPA學生成績考核管理中,發現有徇私舞弊行為的,管理人員將予以解聘,學生將開除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