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工商管理碩士試行培養方案》(學位辦[1992]6號)、教育部《關于加強專業學位研究生案例教學和聯合培養基地建設的意見》(教研[2015]1號)、教育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見》(教研[2016]2號)、《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校研字[2017]186號)及《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碩士、博士學位授予細則》(校學位字[2017]187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我校工商管理碩士(MBA)專業學位研究生授予學位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人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
第三條 資格審查
研究生培養單位根據本實施細則負責審定研究生的學位申請資格,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受理其學位申請:
(一)未修滿規定學分。
(二)專業基礎課程加權平均成績未達優良(75分)。
(三)在校學習期間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者,在處分期限內不得申請學位,解除處分后可以申請學位。
(四)攻讀學位期間有過違法、犯罪等記錄。
(五)從取得學籍起超過5學年。
(六)考試作弊或有剽竊他人學術成果的行為。
(七)學歷教育未取得畢業資格。
第四條 課程學習和考試要求
申請人所修專業基礎課程的加權平均成績應達到優良(75分)以上。
專業基礎課程加權平均成績未達優良(75分),但每門課程成績均在60分以上,并取得規定的學分者可允許參加論文(設計)答辯;答辯通過者,準予畢業,但不能申請學位。
第五條 學位論文要求
工商管理碩士(MBA)學位論文選題應來源于管理實踐,要求從企業管理的實際需要中發現問題。學位論文要綜合反映學生獨立運用所學知識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調查研究和文字表達的能力,要求內容充實,聯系實際,觀點鮮明,論據充分,結論可靠,寫作規范。學位論文要求概念清晰,條理清楚,文字通順。學位論文工作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學位論文的正文部分不少于3萬字。學位論文按照《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撰寫手冊》格式要求撰寫。對于學位論文盲審等有特殊要求的論文,按照培養單位要求撰寫。
第六條 學位論文指導教師
學位論文指導老師由學院內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擔任。鼓勵培養單位構建校內外導師合作指導的“雙師型”導師團隊。在合作單位遴選一批思想政治素質過硬、師德高尚、實踐經驗豐富和學術水平較高的人員擔任研究生實踐教學的導師,實現培養單位人才培養與公共部門人才需求之間的有機銜接。培養單位導師和實踐導師聯合指導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工作。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
第七條 學位論文評審
學位論文完成后,填寫《學位申請書》等表格,按期報培養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并辦理學位論文送審等相關手續。
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由培養單位聘請至少兩位本領域和相關領域的專家評審,申請人的導師不得作為學位論文的評審人。學位論文評審人名單應對申請人及其導師保密。評審人須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論文評審時間應不少于15天。
學位論文評審過程中如有一位評審人持否定意見,則由培養單位再增聘一位評審人進行評審;如有二位評審人(含增聘)持否定意見,則本次學位申請無效,申請人按照評審意見修改論文,三個月后可重新參加評審。
第八條 學位論文答辯
學位論文評審通過后,由各培養單位組織研究生集中進行答辯。學位論文答辯應公開(涉密論文除外)。如有特殊情況需單獨答辯者,可由申請人向培養單位提出單獨答辯的申請,培養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安排單獨答辯。
答辯委員會由四名以上(含四名,指導教師不在其內)本學科專業和有關學科、專業的正、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成員中須含一名企業或經濟管理部門的專家(專家需具有副高以及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畢業滿三年或在大中型企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教授、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擔任。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另設答辯秘書一人,協助答辯委員會辦理答辯有關事宜,參加答辯工作全過程并對答辯過程中委員的提問、論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辯委員會決議等情況作詳細記錄。答辯秘書沒有表決權。
答辯委員會的成員應出席論文答辯會和答辯委員會會議,在答辯前必須審閱論文,答辯時進行提問和參加投票表決,未出席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訊方式投票。
答辯委員會根據論文達到的水平以及答辯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議授予工商管理碩士學位的決議。對論文答辯不合格者,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做出在兩個月后至一年內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若答辯委員會未作出修改論文、重新舉行答辯的決議,或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論文修改,或重新答辯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第九條 學位授予
專業學位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通過后,由各培養單位統一向校學位辦公室提出學位申請,申請時需按校學位辦公室的要求提供有關材料,以供專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專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按照專業學位授予標準,堅持原則,嚴格把關,對學位申請者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查,綜合評價,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參加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議授予學位的決議。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原則上于每年四月、六月和十一月召開會議,審議學位申請人的學位授予工作。會議應當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為有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參加投票人數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學位的決議。
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后,學校給學位獲得者頒發學位證書,并對授予學位的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復核并作出是否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公示結束后,學校印發學位授予文件,公布學位獲得者名單。
第十條 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在獲得學位過程中有學術不端、作偽造假等行為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決定,可以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已授予學位。
第十一條 學位申請人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的決議或者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學位獲得者對撤銷其學位的決議或者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授予學位的決議和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書面異議。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訴或者異議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對復核決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自2020年9月1日施行。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