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評定學生對所學課程的掌握程度,考察學生的綜合運用能力,督促學生及時鞏固所學知識,同時,促進教師及時總結課程教學經驗,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學校根據教學計劃對學生所學課程進行考核,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課程包括教學計劃中的每一門課程(含本科生獨立設置的實驗課、生產實習、教學實習,研究生校管公共課程、院管課程)。
第二章 考核范圍
第三條 每學期教學計劃中所列的每一門課程均需進行考核。
第四條 考核以實際執行的教學基本要求為主要依據,主講教師一般不另出復習提綱或指定考試范圍,更不得暗示或提示試題內容。
第五條 本科生期中考試課程每班每學期一般不得超過兩門,每門課程考試時間不超過兩小時。期中考試課程由學院會同有關教學單位協商確定,并報教務處備案。小測驗可在課內有計劃進行,時間不宜超過1小時。
研究生一般不安排期中考試。
第三章 命 題
第六條 本科生課程原則上采取閉卷形式進行考核。采取其它形式考核的,應由主講教師提出申請,報學院主管院長審批同意后施行。
研究生學位課程一般采取閉卷形式進行考核;選修課程一般由主講教師進行考核(經主管院長批準后,選修課程的考核可以采用筆試、報告、文獻綜述、小論文或大作業等方式)。
第七條 課程考核可由開課單位組織命題、評分,也可由主講教師命題、評分,但開課單位要負責檢查與審核。必要時,須經所在學院審查。
第八條 本科生課程考核時,應由課程負責人提供A、B兩套試題,并提供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課程負責人須將A、B兩套試題送教務處,由教務處隨機抽取一套試題用于期終考試,另一套用于補考或重修班考試。利用試題庫命題的課程,課程負責人應做好試題庫建設及試題庫保密工作。本科生通識類課程、學科大類基礎課程、專業基礎課程(上述3類課程以下簡稱基礎課程)一般應實行考教分離。
研究生校管公共課中的英語、政治、公共數學課程考核時,應由課程負責人同時提供兩套符合教學基本要求,且難易程度相當的試題,同時提供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由研究生院抽取一套為當次考試試題,另一套備用。
第九條 試題應采用打印稿。采用打印稿確有困難的,在征得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同意后,可用碳素筆抄寫在試題專用紙上。手工抄寫的試題要求字跡清晰,書寫工整,繪圖線條清楚,且不得有涂改痕跡。
第四章 試卷送審、印刷
第十條 本科生基礎課程試題應在考前15天送教務處印刷,專業課程(包括專業外語)試題應在考前10天送教務處印刷。
試題送審、印刷程序:課程負責人審核試題后,填寫試題審批登記表;命題小組負責人、教研室主任審定試題并簽署意見;命題小組負責人或任課教師將試題送交教務處,填寫“西安交通大學試題袋”、“試題印刷通知單”及“試題密件登記表”上的各項內容,同時領取“試題印刷通知單”復印件及裝訂試卷所需的封面、封底。
送印基礎通識類選修課程考試題時,應將“選修課學生到課率統計表”與試題一并送教務處。
第十一條 研究生校管公共課程試題應在考前15天送研究生院印刷,院管課程試題應在考前10天送開課學院印刷。
試題送審、印刷程序:試題經系(部)負責人審核并簽字后,由開課學院教學秘書送交研究生院或開課學院印刷。
公共課試題交題人應在研究生院填寫“西安交通大學研究生試題袋”、“研究生試題印刷通知單”及“研究生試題密件登記表”上的各項內容,并領取“研究生試題印刷通知單”復印件。
第十二條 對印量超過一千份的試題,教務處或研究生院應請相關課程的專家進行匿名審題。專家審題后,應填寫“西安交通大學試題送審表”及“專家意見”。對專家審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命題教師應在接到教務處或研究生院通知后及時進行修改。
第十三條 試卷印刷部門應符合試卷印制所要求的保密條件,應保證接受教務處或研究生院的隨機檢查。印刷部門完成印刷后,應將試題原件和印成件交教務處、研究生院或開課學院,不得留存復印件。
第五章 試卷領取
第十四條 試卷應由命題小組負責人或任課教師于考試前3天攜帶“試題印刷通知單”或“研究生試題印刷通知單”復印件直接到教務處、研究生院或開課學院領取,并確保試卷安全存放。丟失“試題印刷通知單”或“研究生試題印刷通知單”復印件者須由取卷人所在院、部教學負責人到場證明其身份并簽字后方可取卷。
第十五條 領取試卷時,命題小組負責人或任課教師應根據試題印量、答案要求及學生實有人數領取考試所需的答卷紙和草稿紙,同時,還需按考場數領取“西安交通大學監考教師守則”、“西安交通大學考場規則”、“西安交通大學違紀記錄單”、“西安交通大學考試記錄表”。主考人員應負責將上述表、單提前發至各考場監考教師。
第六章 考 試
第十六條期末考試期間進行的本科生課程考試由教務處統一安排;提前結束的本科生課程考試由任課教師所在學院確定考試時間后報教務處安排考場,其他相關事宜由學院負責安排。
研究生英語課、政治課考試由研究生院統一安排,其他課程考試由承擔教學任務的學院負責安排。
第十七條 視考場大小,每個考場應安排不少于2名教職工監考。
第十八條 監考人員負責安排考生座位。考生之間間隔(橫)排不得少于2個座位或1個走道,(縱)列必須對齊,階梯座位縱向間隔不得少于1個座位或1個走道。
第十九條 監考人員應嚴格履行監考職責,切實維護考場紀律。考試中,監考人員不得閑談、看書報雜志或接打電話。
第二十條 監考教師應認真填寫“考場記錄單”。若發現違紀違規行為,監考教師應立即制止并記錄在“考場記錄單”及“違紀記錄單”(一式兩份)上,隨試卷一同交給任課教師。任課教師應將“違紀記錄單”一份送交考生所在學院,一份送交教務處或研究生院。
第七章 試卷評閱與成績評定
第二十一條 教師閱卷與評分必須嚴肅認真,扣分與給分必須有根據,且同一課程的同一試卷應采取統一評分標準。統一命題的考試,應盡量采取流水閱卷的方式進行評卷。
第二十二條 課程成績以課程結束后的考試成績為主。作業、實驗(不包括單獨設課的實驗)、課程設計、期中考試或階段小測驗等作為平時成績,所占比例原則上本科生不得超過該課程總成績的40%,研究生不得超過該課程總成績的30%。
第二十三條 考試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記分。五級即優(相當于90-100分)、良(相當于80-89分)、中(相當于70-79分)、及格(相當于60-69分)、不及格(相當于59分以下)。課程成績評定辦法須在開課第一周內告知學生。
本科生考試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研究生考試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績評定采用五級制。
第二十四條 本科生畢業設計、畢業論文可組織包括指導教師在內的答辯小組進行答辯、評定成績。集體進行的研究或設計項目,以個人承擔的部分作為考核的主要依據。本科生生產實習的成績由指導教師參照實習單位的意見評定,教學實習的成績由指導實習的工人、技術人員綜合評定。教學實習、生產實習不通過者,或因故未參加者,必須補做。
碩士研究生的實踐環節應在第四學期結束前完成。完成后由指導教師或者有關教師在實踐環節(包括工程實踐、臨床實踐、社會實踐)和講座的成績單上填寫工作內容、評語,簽名后送所在院(部)研究生教學秘書。
獨立設置的實驗課程應作為一門課程評定成績。
第二十五條 本科生因病因事請假,缺課時數累計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1/3以上者,無故曠課達6學時(遲到兩次折合1學時)以上者,缺交作業(含實驗報告)達1/3以上者,或未完成教師要求的報告、實驗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成績檔案中記錄“缺考”。
研究生應按培養計劃和教學計劃的安排參加課程學習。研究生缺課時間超過該門課程的1/3,或未完成教師要求的報告、實驗等,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必須重修。研究生曠考者(缺考未請假、請假未獲準、考試未交卷者均以曠考處理),該門課程按“0”分記,并給予通報批評,且一年內不得申報各種獎勵。經主管院長批準因故請假未參加考試的研究生,可參加下一次(年度)該課程考試。學院或開課教師不得單獨組織考試。
第二十六條 教務處和研究生院應聘請專家復查、抽查期末考試試卷評閱及集中閱卷情況。課程負責人在考試結束后應及時進行考試成績統計(直方圖)及分析,并將成績統計及分析隨試卷一同保存。
第八章 成績登記與更改
第二十七條 本科生任課教師應在課程考試后一周內完成網上傳送成績工作,同時將成績清單(一式兩份,由“成績錄入”功能提供)打印簽字后交任課教師所在學院教學秘書。任課教師所在學院教學秘書將成績清單一份留本學院存檔,另一份在開學第一周內送交學生所在學院教學秘書存檔。
研究生任課教師應在課程考核結束后兩周內填寫考核成績單并送交開課學院。校管公共課成績單由開課學院研究生教學秘書送研究生院錄入成績;院管課程由開課學院錄入成績。學生可以上網查詢個人培養計劃及成績,成績不及格者由開課學院教學秘書通知本人重修、重選。
第二十八條 學生不得直接找任課教師查卷。學生若有充分理由認為成績和自己實際答卷差距較大,有必要查卷時,可向所在學院(部)提出申請,經主管院長同意后,由所在學院(部)通過開課學院(部)向任課教師查卷。
第二十九條 更改成績應由任課教師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更改理由,經課程負責人同意,系、教研室主任審核,學院主管院長批準,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備案后,送學生所在院(部)登記存檔。
第九章 成績的查詢與保密
第三十條 學生本人可在教學管理信息系統中通過個人帳戶查詢成績。
第三十一條 本科生班主任和輔導員需要了解學生學習狀況時,可在學院教學秘書處查詢學生成績,但必須對學生成績嚴格保密。
第三十二條 學生成績作為學生個人隱私只能向學生本人及學生家庭通報。學院可通過公布學生班級、年級的平均成績、成績分布等宏觀統計數據,使學生了解課程考試總體情況。
第三十三條 推薦免試研究生及評定獎學金時,應向學生公布相關政策、最低分數線及成績排名。
第三十四條 本科生成績報告單由學院于放假后的第一周內郵寄給學生家長(不得由學生本人或他人轉交或郵寄)。補考或重修通知單由學生本人領取,其他人不得代領。
第三十五條 未經學校職能部門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學生成績或進行成績排名。凡擅自公開學生個人成績的,或在成績排名中徇私舞弊的,將按照《西安交通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章 試卷保存
第三十六條 任課教師閱完試卷后應將試題及學生答卷按小班進行裝訂,由教研室(系)集中保管,4年后方能銷毀。
第三十七條 裝訂時應將“考場記錄單”、學生成績清單、標準答案與評分標準、考試成績統計(直方圖)及試卷分析、一份試題及所有學生答卷按要求裝訂成冊。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和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者,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