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升人才培養水平,提高研究生課程教學質量,完善我校研究生課程教學管理制度,根據《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中發〔2016〕31號)、《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教研〔2020〕9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研究生課程教學現狀,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課程。
第三條 我校研究生課程教學實行校、院兩級管理。研究生院負責全校研究生課程體系結構設置和公共類課程的管理;各學院負責本單位專業類課程的管理。
第二章 課程設置
第四條 研究生課程類別分為公共類課程及專業類課程。研究生公共類課程的開設由研究生院根據相關規定確定。專業類課程的開設由開課學院根據培養方案的需要確定。課程的教學大綱應由各學科組織相關人員確定。
第五條 各學院開設的研究生課程,必須由研究生院審批,制定統一的課程編號。課程名稱和課程編號應在培養方案、課程目錄、課程計劃及研究生教育綜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中保持一致。
第六條 研究生課程都應制定教學大綱,并在課程教學過程中填寫教學日志。教學大綱應明確課程編號、中英文課程名稱、學分、任課教師姓名及職稱、開課學期、預備知識、適用專業、課內外周學時和總學時、教學內容和基本要求、教學和考核方式、主要教材及參考書等,有實驗環節的還要明確實驗要求。教學日志要明確授課日期、時間、形式、內容、學生人數和授課教師等。
第七條 研究生院負責編制全校的研究生課程總目錄。培養方案確定的課程不得隨意修改。如需增加課程,應經學院同意,研究生院會在每年4-5月份匯總全校新增課程申請,經專家評審后進入下一年培養方案中,專家需對課程進行意識形態等方面審核,于下一學期生效。
第三章 任課教師
第八條 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聘任的基本條件
任課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情操直接影響著青年學生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養成,決定著人才培養的質量和水平。教師要忠誠黨的教育事業,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立德樹人,教書育人,傳播科學知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教育者先受教育,努力成為先進思想文化的傳播者、黨執政的堅定支持者,更好擔起學生健康成長指導者和引路人的責任。教師要具備優良的師德師風,堅持教書和育人相統一,堅持言傳和身教相統一,堅持潛心問道和關注社會相統一,堅持學術自由和學術規范相統一,發揮教師育人作用,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
任課教師應以立德樹人為標準,將思想引導和價值觀塑造融入課程教學,充分發掘和運用各學科專業、各類課程的思想政治教育資源,確保各類課程與思想政治理論課同向同行、形成協同效應。
任課教師要身心健康,熱愛研究生課程教學,能勝任研究生課程教學工作,具有本學科較深的學術造詣,學術水平達到研究生課程任課要求。一般應具備所授課程或相關課程授課的基礎和經驗,授課水平高,教學效果好。
申請人須取得教師資格,一般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講師及以下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若申請研究生課程主講教師,應向課程設置學院提出申請,由學院組織試講,履行相關審核程序,審核通過后報研究生院審核備案,方可聘任。
第九條 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的聘任應嚴格遵守聘任條件及審核流程,申請人須填寫《西北工業大學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審批表》。專業類課程任課教師由學院聘任,公共類基礎課程任課教師由開課學院推薦,研究生院審核后聘任。
第十條 根據教學需要學院可聘請外校、企業或外籍教師。任課教師應填寫《西北工業大學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審批表》,由開課學院審批,研究生院備案。未經審批的教師不能教授研究生課程。
第十一條 首次講授研究生課程的教師,在正式開課前需組織試講,由學院主管教學領導、課程負責人、督導組專家等進行評議。
第十二條 教學活動中任課教師對課堂秩序及課內學風負直接責任,對缺勤超過課程總學時1/4的研究生,任課教師應當不允許其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并通知該生所在學院研究生教學秘書備案。
第十三條 任課教師應做好試題保密和試卷保管工作,不得泄露試題。在課程考核結束二十個工作日內,任課教師應將成績單、考核試題、參考答案、評分標準、考核情況分析及試卷提交教學管理部門存檔,并錄入管理系統。
第十四條 各學院在學校進行考核工作時同步進行任課教師資格考核。研究生院及各學院對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教學質量欠佳者應及時提出意見并要求其制定改進措施。
第四章 課程教學
第十五條 研究生院和學院依據研究生選修計劃,于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下發下一學期的研究生教學任務;到學期末,由研究生院完成公共課課程表編排,各學院完成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課程表編排,發送至任課教師。各學院的課表應在開學入學后2-3 周內在管理系統公布。
第十六條 研究生院和學院在新學期開課前一周內應對課表再次審核,如需調整教學任務,必須由主管院長審批同意,更改后交研究生院備案,并在網上公布。
第十七條 任課教師應嚴格按照每學期的教學任務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教學任務。開課前到學院領取教學任務書和教學日志,在完成課程教學任務后將填寫成績的教學任務書和記錄完備的教學日志報學院歸檔備案。
第十八條 研究生公共類課程(或兩名以上教師任教的課程)在教學上要做到統一教材和教學大綱,統一考試命題和評分標準,集體閱卷。
第十九條 任課教師應按時上課,不遲到,不早退,不擅自更改上課時間和地點,不隨意縮短課時數或未經批準擅自停、調課或請他人代課。任課教師因故不能按時完成教學任務,或臨時調整(變更)課程時,必須在提前3天登錄管理系統提交研究生課程調課申請,經所在學院主管院長審核批準后實施。研究生公共類課程須經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調整。每學期調整課程不能超過三次。
第二十條 任課教師可采用新媒體等豐富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嚴禁在微信群、QQ群、微博和互聯網等媒體平臺傳播反黨、反社會主義和反四項基本原則以及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嚴禁散布各種謠言和不實言論。
第二十一條 原則上兩年內無人選修或無法在正常時間開課的、兩年內連續選修人數少于3人(特殊扶持學科除外)的研究生課程,經學院審批后停止開設,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二十二條 專業類課程教學內容應使學生對專業的基礎理論有深入了解,要反映本專業學科前沿的最新成果。同時,要注意加強現代測試技術、計算機應用及實驗研究能力的培養。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課程教學要以保證教學質量為前提,任課教師要采用課堂講授、問題討論、專題報告、網絡教學等多種形式進行適合研究生特點的教學活動。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課程教學要加入思政課程和案例課程,落實思政課程的規定學分,強化對研究生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責任感、學術道德和工程倫理規范等的培養。倡導充分利用學校已建成的思政教育課程、師資、資源、基地等開展研究生思政教育;倡導圍繞國防科技工業開發校本特色的研究生思政課程;倡導在研究生專業課程中融入課程思政內容;倡導研究生導師以活動實踐等方式開展思政教育工作。
第五章 選課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學院按照學校公布的研究生培養方案,在新生入學時組織研究生在導師指導下,制定課程學習計劃,所選課程應符合本學科領域培養方案要求。
第二十六條 已制定的課程學習計劃不得隨意更改。研究生因特殊情況需要對已制定的課程計劃進行調整時,必須登錄管理系統提交培養計劃變更申請,經導師審批同意。
第六章 課程考核
第二十七條 所有列入《西北工業大學研究生課程目錄》的課程均須進行考核,采用過程性考核與結果性考核相結合,最終成績可根據課程要求設置不同考核權重,并體現教育評價的科學性、專業性、客觀性。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采用百分制。考試應采用試卷形式,考查可采用試卷形式,也可根據平時完成實驗、課外作業、教學實踐等情況綜合評定。公共類課程由研究生院統一組織實施,專業類課程由開課學院組織實施,并保留完整的考核原始資料,以備檢查。
第二十八條 凡按要求以試卷形式考核的課程,應命題兩套,題量及難度大體相當,考試時由開課單位考務人員任抽一套印制,另一套做備用考題,并在課程考試前一周內準備好試題及評分標準(密封存檔)。任課教師及教學管理人員應做好試題保密和試卷保管工作,不得泄露試題。考試結束由開課學院保存試卷,原則上學生畢業三年后方可銷毀。
第二十九條 考試命題工作實行開課學院負責制,學院根據開課情況成立命題小組,命題小組一般由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并且長期擔任教學工作的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2~3人組成,并保持相對穩定。教學大綱和學時相同的課程原則上要求統一命題。
第三十條 試題編寫要把好政治關,要注意知識覆蓋面和側重點,嚴格按教學大綱要求進行,既要注意考核學生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又要注意考核學生的綜合分析、理解和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試題內容要注意難易搭配,題量適中,試題規范。
第三十一條 命題小組在考試前應將命題審批單、兩套考試試卷、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交審題人、學院主管教學副院長及學院黨委副書記進行審定,學院副院長要把握好試題學術水平,學院副書記要把握好試題政治思想性,同時明確正常考試試卷和備用卷。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無故缺課超過課程總學時的四分之一時,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需重修該課程。無故不參加規定的課程考核按曠考處理,其成績以“0分”記入檔案。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考核者,必須在考核前向所在學院教學管理部門提出緩考申請,經學院批準,公共課須經研究生院審批報研究生院備案,并通知任課教師。研究生緩考課程可隨下一年級參加考試,教學管理部門不再單獨組織考試。
第三十三條 符合研究生課程免修規定的,可按照《西北工業大學碩士研究生學業管理工作細則》《西北工業大學學術型博士研究生學業管理工作細則》和《西北工業大學工程類博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業管理工作細則》申請辦理相關的免修免考手續,并取得相應的學分。
第七章 考場管理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參加考試必須攜帶研究生證、一卡通或有效身份證件,無證件者不得參加考試,應按監考教師指定的方式就座,并將證件放在座位的右(或左)上方,以備監考或巡考教師查驗。與考試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考場。研究生擅自更換考場按考試違紀論處。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必須遵照考試安排,于考前15分鐘到指定教室就座。遲到30分鐘及以上者取消考試資格,按曠考處理;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離場,其他時間不得提前交卷離場。
第三十六條 除特殊要求和許可外,考試時研究生只可攜帶允許使用的文具。不得攜帶任何書籍、筆記、手冊、草稿紙等其他物品。考試期間必須關閉手機等通訊設備。答題用鋼筆或圓珠筆(藍色或黑色),答題卡使用2B鉛筆填涂。如遇試卷字跡模糊,可舉手向監考教師詢問。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除在規定位置書寫班號、學號、姓名外,試卷其他部分不得寫有任何標記。不規范試卷,一旦發現,以考場違紀處理,該門次考試無效且記“0分”。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在交卷前不能離開座位和考場(包括中途上廁所)。確需中途上廁所的,應經監考教師同意并由監考教師陪同。考試期間答卷一經帶出考場,該答卷無效且該門次考試記“0分”。考試結束時,研究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反扣桌面并安靜在原地就座,等待收卷,待試卷清點無誤后,方可離開考場。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考試期間要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尊重和服從監考教師管理。凡在考場出現違紀、作弊等行為,同時按照本規定及《西北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每個考場設主監考和監考各一名,必須由我校正式在編的教師或教學(行政)管理人員擔任,應具有認真負責、堅持原則的工作態度。
第四十一條 監考人員需在考前20分鐘到達考場,做好場內
清理,關閉手機,引導學生將書包及其他與考試無關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檢查學生隔位就座情況,核對應考人數和實考人數,檢查證件等考前準備工作。開卷考試的,應明確告知學生可以帶入考場使用的物品和資料,特別要明確是否可以使用電子設備。
監考人員在開考前5分鐘必須向研究生宣布考場紀律和有關注意事項,認真檢查核對考生、學生證和試卷姓名,如有不符,應立即查實。
考試過程中監考人員不得對試題解答或提示,考生對試題印刷文字不清提出詢問時,監考人員應根據清晰的試卷當眾給予答復,但不得解答或暗示題意。監考人員應當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維持好考場秩序,在考試進行中不得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不得擅自離崗、不得讀書看報、不得看手機或聊天。
未經批準監考人員不得自行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按照學號順序整理好試卷。
第四十二條 監考人員如發現研究生有違紀或作弊跡象,應立即口頭警告予以糾正;發現作弊行為,要當場制止并收好作弊物證;對作弊或協同作弊等已形成作弊事實者,應及時做相關處理(考生和監考人員在情況記錄表上同時簽字)并向主監考報告,主監考有權作出令其退場、停止考試、收回試卷等處理。對考場內出現的違紀行為,應立即做出嚴肅妥善處理,并在考試結束后認真填寫《考場記錄》。如遇突發事件,主監考有權適時處理,并及時報告相關教學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監考人員應協助主監考完成考試過程中的各項環節,如巡查考試情況、試卷的分發與收整等,監考人員要模范遵守考場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營私舞弊,如有違反紀律者,按照《西北工業大學研究生培養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試行)》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十四條 考場巡視人員由研究生教學管理部門選派,負責檢查考場安排情況、紀律執行情況、收發試卷情況以及主、監考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等。在考試進行中可對分管的考場隨時抽查。巡視人員對考場出現的違規行為應堅決予以制止,對教務管理出現的失誤及時協調,及時上報主管部門或主管領導。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違反考場紀律論:
(一)不按監考或巡考教師要求就座的;
(二)在考場內吸煙不聽勸阻的;
(三)在考場內或考場周圍大聲喧嘩而不聽勸阻的;
(四)不按時交卷或停止答卷后不服從監考人員指揮的;
(五)未經監考教師同意,互借計算器或其它物品的;
(六)其他違紀行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考試作弊論:
(一) 交談行為:在考場內口頭交談,不論談論什么內容,均屬交談行為。
(二) 暗示行為:用手勢、動作、表情等互通信息,均屬暗示行為。
(三) 抄看行為:抄看他人的試卷、草稿等,或將自己的試卷、草稿紙鋪開或提高以提供給別人窺視等,均屬抄看行為。
(四) 夾帶行為:考試發卷后,發現桌面上或抽屜內或身上有手機、電子詞典、書籍、筆記本、資料、非當場發放的草稿紙等禁用物品,或將與考試有關的內容寫在身體的任何部位及文具盒、眼鏡盒、手套、桌椅等物品上均屬夾帶行為。
(五) 傳遞行為:傳遞或接受他人的試卷、草稿紙、紙條,以及借助計算器等工具傳遞信息,均屬傳遞行為。
(六) 換卷行為:互換試卷,替他人做試卷的雙方,均屬換卷行為。
(七) 代考行為: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的雙方,均屬代考行為。
(八) 竊卷行為:以任何方式竊取考卷,均屬竊卷行為。(九)其他行為:不屬于上述八種行為的其他作弊行為。
第四十七條 研究生在考試中有違紀或作弊行為的,該門課程成績以“0分”記,注明“違紀”或“作弊”,并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 構成考場違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二) 構成交談、暗示經警告不改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 構成抄看、夾帶、傳遞、換卷作弊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 構成竊卷作弊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 已構成考試作弊,不服從處理,采取過激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 在校期間累計兩次作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 其他行為視具體情況給予相應處分。
第八章 成績管理
第四十八條 研究生所修課程考試成績不及格時,可參加補考或隨下一年級重修。碩士生累計課程考試4門次不及格(或者累計公共課3門次不及格)者,博士生累計課程考試2門次不及格者,將取消學籍,終止培養。
第四十九條 任課教師在課程考核結束二十個工作日內,將成績單、考核試題、參考答案、評分標準、考核情況分析及試卷提交教學管理部門存檔并錄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若未按時進行成績管理,則按照《西北工業大學研究生培養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試行)》給予相應處分。
第五十條 公共類課程的原始成績單由研究生院保存,專業類課程的原始成績單由開課學院保存。
第九章 課程評估及檢查
第五十一條 研究生院及各學院應制定教學監督指導相關規章制度,發揮校院兩級督導組對教學的督導作用。積極組織有關負責人、有教學經驗的教師開展對教學質量的評價工作。
第五十二條 研究生院和各學院教學管理部門負責對所開課程教學質量、意識形態等方面進行教學監督和檢查。研究生院除組織對公共課進行督導外,還對學院開設的課程進行抽查;各學院負責組織對本學院所開設的全部課程進行督導。
第五十三條 各課程教學環節結束后,任課教師應做好教學總結,對課程考核情況進行認真分析,課程原始成績單由學院主管院長(或課程負責人)審閱簽字后,提交教學管理部門存檔。
第五十四條 研究生課程要做好教學檔案的保存工作,各類教學材料的存檔應按具體要求做到:簽字蓋章齊全、頁面整潔,涂改無效。
第五十五條 研究生院及各學院可采用不同形式(網上教學評價、座談會、個別交談等)了解研究生對課程教學的反饋意見,為改進和提高教學質量提供參考。
第五十六條 研究生院將進一步加強對教學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實行領導聽課制,嚴格執行教學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若發現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教學事故者,按照《西北工業大學研究生培養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試行)》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31日公布的《西北工業大學研究生課程教學管理規定》(研字〔2018〕14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