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工作,多渠道促進我國高層次專門人才的成長,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學位〔1998〕54 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有關規定的通知》(學位辦〔2011〕57 號)及《關于進一步加強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和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管理工作的意見》(學位〔2013〕36號)的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經達到學校碩士畢業研究生同等水平者,可以根據本辦法,向我校申請碩士學位。
第三條 經校學位委員會批準,可以在已授予畢業研究生學位的學科、專業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學位類型為學術型學位。
第二章 碩士學位申請與授予
第四條 申請人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可以提出碩士學位申請(一)申請人已獲得學士學位并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雖無學士學位但已獲得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二) 申請人在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的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學位授予標準。
(三) 已獲得的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為國(境)外學位的,需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
第五條 具備基本條件的申請人,應向我校提交以下材料
(一) 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 最后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 近五年已發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參與承擔的科研項目,或在工作崗位取得的其他成果。
(四) 申請人需填寫并提交《北京化工大學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報名表》,申請人所在單位向我校提供申請人的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水平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我校研究生院專業學位辦公室收齊上述材料,在規定期限內,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并對符合申請資格的申請人名單在北京化工大學研究生院網站公示。對確定具有申請資格的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要求進行同等學力水平的認定。
第六條 申請人應通過以下同等學力水平認定
(一)申請人專業知識水平的認定
1.我校組織的課程學習考試
我校專業學位辦公室會同有關學院組織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按照《北京化工大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進行學習及考試。考試應在我校內嚴格按照相同專業在校研究生的考試要求和評卷標準進行。
2.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
申請人應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
申請人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應在五年內完成我校組織的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五年內未通過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二)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申請人應在通過全部考試后的一年內提出學位論文。申請專業相關學院的研究生秘書應協助申請人聘請指導教師。申請人應在導師指導下完成論文選題、開題及研究工作,并完成論文撰寫。開題、中期檢查參照《北京化工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報告的要求及考核辦法》、《北京化工大學碩士研究生論文工作中期檢查工作實施細則》執行。
1.學位論文要求
(1)申請人應在學校相關專業碩士生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完成學位論文,申請人提交的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并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2)學位論文撰寫應符合《北京化工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撰寫規范》的要求,學位論文內容應符合《北京化工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規范審核實施辦法》及《北京化工大學研究生學術規范實施細則》的要求。
2.學位論文評閱和答辯
學位論文評閱和答辯工作按照《北京化工大學碩士研究生集中答辯實施細則》執行,論文評審按照《北京化工大學關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查盲評的暫行規定》要求進行。
第七條 學位授予按照《北京化工大學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執行。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經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碩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八條 申請人不得在向我校申請學位的同時,向其他學位授予單位提出學位申請。
第九條 在申請學位過程中,申請人若有舞弊或弄虛作假行為,將取消其本次申請資格,三年內不再接收其申請。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若先前的規定有與本辦法不符的地方,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一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屬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專業學位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