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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業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校學術型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規定的學科門類學位授予。本條例為學術型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專業學位和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單列。

  第三條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應學術水平者,均可按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但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四條在職人員以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博士學位按《北京林業大學在職人員以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博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章 碩士學位

  第五條課程學習、學分及培養環節

  1.本校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應完成其所在學科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學分和各項培養環節要求。

  2.碩士研究生課程選修、學分管理以及課程學習成績考核等方面的具體要求,按照《北京林業大學研究生課程學習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1.論文應體現出在本學科上掌握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并能較全面地了解國內外在本學科研究方面的現狀和發展前沿。

  2.論文的論點、結論和建議應有新意,在學術上或在實踐中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或實用價值,或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

  3.較熟練地掌握本學科、專業的研究方法和實驗技能。

  4.論文工作是在導師的指導下獨立完成。

  5.用于論文工作的時間不少于兩個學期的工作量。

  6.學位論文要數據可靠,結論科學,語言精煉,圖表清晰,文獻豐富,格式規范(應符合《北京林業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的統一要求》)。論文字數原則上在3萬字以上。

  7.在學期間至少以第一作者發表與學位論文相關的學術論文一篇,并署名作者單位為“北京林業大學”。

  第七條學位論文答辯時間

  按規定學制完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答辯者,由本人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申請,經導師、所在學科負責人審查同意、學院批準后,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八條論文答辯申請

  1.研究生完成了學位論文的撰寫,經導師審閱同意后,方可申請論文答辯。正式申請應在答辯前45天向所在學院提出。

  2.申請時需提交答辯申請表、成績單、發表學術論文原件及復印件、學位論文初稿電子版和紙質版等相關材料。具體要求按照《北京林業大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指南》辦理。

  第九條論文評閱工作

  1.論文評閱一般為3~5人(具有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其中至少有一名研究生所在學科以外的專家。評閱人負責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和修改意見,并明確提出是否同意答辯。申請人的導師不能作論文評閱人。

  2.研究生必須根據評閱人提出的意見對論文進行認真修改后才能進入學位論文的答辯環節。

  3.論文送審中如有一篇不通過者(不同意參加論文答辯),論文修改后可增聘一名評閱人,如再次不通過者(不同意參加論文答辯),則取消本次答辯資格。如一次送審中有兩篇及以上不通過者(不同意參加論文答辯),則直接取消本次答辯資格。申請人下次提交答辯申請的時間至少在半年以后。

  4.論文要在答辯前30天由答辯秘書送達評閱人。研究生不得參與論文的送審傳遞工作,評閱人和評審意見對申請人保密;論文被確定為隱名送審的研究生應在答辯前35天提交學位論文。

  第十條學位論文答辯的組織

  1.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由研究生所在的學科負責。

  2.答辯委員會由3~5人組成,1名主評閱人可以參加答辯委員會,研究生的導師則不能參加。答辯委員必須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其中至少有一名研究生所在學科以外的專家。如個別答辯委員因故缺席,但委員到會人數及組成符合要求,則答辯會可照常進行,缺席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3.學科安排答辯秘書一人,答辯秘書應由獲得碩士學位以上的教師擔任。答辯秘書應在答辯前一周負責將學位論文送達答辯委員,并協助答辯委員會主席做好答辯會的組織工作,對答辯過程進行詳細記錄。具體要求按照學位論文答辯會程序執行。

  4.答辯委員應本著“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評議。經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可建議授予碩士學位。對建議緩授學位者,經答辯委員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并做出決議,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

  第十一條學位論文答辯會程序

  1.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開始、宣布答辯委員會成員和秘書名單、學位申請人及其指導教師姓名、學位論文題目等,并主持會議。

  2.答辯秘書介紹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課程學習成績、論文發表情況、學位論文送審及修改情況,并說明是否符合答辯要求。

  3.申請人宣讀《論文獨創性聲明》,并報告論文的主要內容(30-40分鐘)。

  4.答辯委員會成員及到會者提問,申請人答辯,導師不得代替研究生回答問題。

  5.休會,答辯委員會內部討論,內容主要包括:

  (1)申請人導師介紹研究生在學期間的政治思想表現、學習和科研能力等;

  (2)導師回避,答辯委員會單獨舉行會議;

  (3)主席宣讀論文評閱人的綜合評語;

  (4)委員討論,并通過論文評語,投票表決是否同意授予學位、同意畢業,最后形成答辯決議。

  6.復會,申請人起立,主席宣讀《答辯委員會決議書》。

  7.申請人答謝,并可對決議提出質疑或提出保留意見。

  8.主席宣布答辯會結束。

  第十二條 答辯會結束后,研究生應根據答辯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對論文進行修改。論文修改情況經導師簽署意見,在規定時間內由答辯秘書將學位論文及答辯材料交送所在學院,研究生同時應向學校圖書館上傳學位論文全文電子版,其他材料按照北京林業大學研究生學位信息管理系統要求提交。

  第三章 博士學位

  第十三條課程學習和學分要求

  1.本校應屆畢業博士研究生(含碩博連讀生和直博生),須完成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全部必修環節,修滿學分。

  2.關于課程選修、學分管理以及課程學習成績考核等具體要求,按照《北京林業大學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的基本要求》執行。

  3.博士研究生需進行學科專業綜合考試。考試由學科考試委員會主持進行,委員會由有關學科的專家、教授組成。考試范圍由委員會確定,方式可以是筆試、口試或二者相結合;考試可開卷或閉卷,成績評定按百分制或五級分制記載,考后寫出考試評語。綜合考試的時間一般在第3學期內結合中期考核進行。

  第十四條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1.選題應是科學發展的前沿問題或生產實踐中的重大問題。論文的基本論點、結論和建議應在學術上或對國民經濟建設具有較大的理論意義和實用價值。

  2.論文應體現出有較寬廣的基礎理論和深入系統的專門知識,對論文涉及主要問題的研究現狀和發展動態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并能做出分析和評價。

  3.對所進行的課題有創新性的研究成果。

  4.應體現作者具有獨立進行科研工作的能力,即能掌握和具有進行高水平科研工作的科研方法和科研思路。

  5.學位論文要數據來源真實可靠,結論科學,語言簡練,圖表清晰,文獻豐富、格式規范,體現嚴謹的科學研究作風。

  6.論文應在導師的指導下由博士生本人獨立完成,博士論文應是一篇系統的、完整的學術論文,一般5~10萬字,格式應符合《北京林業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的統一要求》。

  7.在學期間至少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與學位論文相關的論文兩篇,并署名作者單位為“北京林業大學”。具體要求按照《北京林業大學關于博士、碩士研究生在攻讀學位期間發表學術論文的暫時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學位論文答辯時間

  按規定學制完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答辯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所在學科負責人、學院審查同意后,報送研究生院審批。其中在職非脫產博士研究生論文答辯時間最早為入學后第四年。

  第十六條論文答辯申請

  1.博士生辦理答辯申請手續前必須進行預答辯,預答辯由所在學科的學科負責人組織,至少有本學科相關研究領域的3-5名專家參加,對論文提出修改意見。學科必須作出預答辯是否通過的明確結論,預答辯通過至少10天后才能進入論文答辯申請階段。

  2.研究生根據預答辯專家提出的意見對論文進行修改,經導師同意后,方能提交論文,申請評閱和答辯。正式申請表應在答辯前40天提交。

  3.申請時需提交答辯申請表、答辯審核表、成績單、發表學術論文原件及復印件、學位論文初稿電子版和紙質版等相關材料。具體要求按照《北京林業大學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指南》辦理。

  第十七條論文評閱工作

  1.評閱人一般為3~5人,其中校外專家至少有3人。博士論文評閱必須是與學位論文研究相同學科或相近學科中學術造詣深、近期內有科研成就的專家教授或研究員擔任,應盡量聘請博士生導師,申請人的導師不能擔任論文評閱人。評閱人負責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和修改意見,并明確提出是否同意進行論文答辯。

  2.研究生必須根據評閱人提出的意見對論文進行修改后才能進行學位論文的答辯工作。

  3.論文送審中如有兩篇及以上不通過者(不同意參加論文答辯),直接取消本次答辯資格。如有一篇不通過者(不同意參加論文答辯),論文修改后可增聘兩名評閱人,如再次有一篇及以上不通過者(不同意參加論文答辯),則取消本次答辯資格。申請人下次提交答辯申請的時間至少在半年以后。

  4.論文要在答辯前35天由答辯秘書送達評閱人。研究生不得參與論文的送審傳遞工作,評閱人姓名和對論文的評審意見對申請人保密;論文確定為隱名送審的研究生應在答辯前45天提交學位論文。

  第十八條學位論文答辯的組織

  1.論文答辯由研究生所在的學科負責。

  2.博士答辯委員會由5~7人組成,2名主評閱人可以參加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必須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人擔任,其中至少有兩名校外專家,研究生的導師不能擔任答辯委員。如個別答辯委員因故缺席,但委員到會人數及組成符合要求,則答辯會可照常進行,缺席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3.學科安排答辯秘書一人,答辯秘書應由獲得博士學位的教師擔任。答辯秘書應在答辯前兩周將學位論文送達答辯委員,同時負責協助答辯委員會主席安排答辯會工作,對答辯過程進行詳細記錄。具體要求按照《北京林業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程序》執行。

  4.答辯委員應本著“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評議。經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建議授予博士學位。對建議緩授學位者,經答辯委員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并做出決議,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

  5.如博士學位論文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申請人又未獲得該學科碩士學位者,答辯委員會可對其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第十九條學位論文答辯會程序(參照第十一條,論文報告時間為40-60分鐘)

  第二十條答辯會結束后,研究生應根據答辯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對論文進行修改,并需導師簽署意見。在規定時間內由答辯秘書將學位論文及答辯材料送交研究生院,研究生同時向學校圖書館上傳學位論文全文電子版,其他材料按照北京林業大學研究生學位信息管理系統要求提交。

  第四章 學位評定與授予

  第二十一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院學位評定分委員原則上每年1月、6月、10月份各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如特別必要可增開。

  第二十二條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經答辯委員建議授予碩士、博士的申請人,要逐個對其思想品德表現、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等情況進行全面審議。凡答辯委員會不建議授予學位的,分委員會一般不再進行審議,但對個別爭議大的,經過復議程序后,可提交分委會審議;對個別經答辯委員會通過的論文,分委員會審議后認為不合格的,可作出建議修改論文重新答辯或不予授學位的決議。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決議時,應充分說明理由,并在會議上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通過,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學位評定委員會對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上報的碩士學位授予名單和材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學位分委員有爭議的內容。

  對某些經答辯委員會通過的論文,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認為不合格者,也可以作出碩士一年內、博士兩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或不予授學位的決議,但須對不合格的理由作出明確的說明,形成決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過半數以上票數通過者,決議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博士研究生如學位論文未獲通過,答辯委員會認為達到碩士學位論文水平的,可建議授予碩士學位。

  第二十五條緩授學位

  凡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已達到畢業要求,但未發表論文者,可先行畢業,不列入當次學位評議審查名單。因上述原因暫未授予學位者,應在兩年內重新提交論文發表補充材料和學位申請(其中碩士向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博士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否則按自動放棄處理。

  第二十六條學校于每年適當時候舉行學位授予儀式,為學位獲得者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學校設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由23位委員組成,任期四年。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學位辦公室),掛靠在研究生院,負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學士學位的日常工作由教務處承辦。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包括學校校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成員、北京市學位委員會委員、全國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以及與研究生教育相關的職能處室和教學主管單位(研究生院、發展規劃處、科技處、教務處、成教學院)負責人等,評定委員會委員必須是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設副主席2人,主席由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含副主席)由學校確定,由主席聘任,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學位評定委員會原則上按學院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任期四年,成員由學院提名,報校長批準。分委員會由5~11人組成,其中正高職人員不少于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主席由各學院院長擔任。不足以組成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學院,可根據學科門類由一個以上學院合并組成。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

  第二十八條學位評定委員會職權

  1.審批學位授予名單,包括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專業學位及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名單;

  2.審查增列或調整博士學位授權學科、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學位授權點,并開展相關評估工作;

  3.審批博士生指導教師和核準碩士生指導教師資格,作出撤銷不稱職導師資格的決定;

  4.審定學校各類研究生培養方案、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規章制度及其它重大事項;

  5.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爭議問題和其他有關學位授予的問題,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

  6.審批校優秀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獲得者及指導教師名單;

  7.研究和審議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爭議、申訴和其他事項;

  8.受學校委托,對其他相關工作提出咨詢性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職責。協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并受其委托,履行下列職責:

  1.審批本學院及相關學科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名單,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2.遴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初評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

  3.組織申報和初步評議增列或調整博士學位授權學科、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及專業學位授權點,落實學位授權點評估工作;

  4.研究和制定各類相關研究生培養方案;研究和制定符合學院及相關學科特點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規章制度及相關事項;

  5.審議相關學科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中有爭議的問題,作出撤銷不稱職導師資格的建議,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建議;

  6.初選學院向學校推薦的優秀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名單。

  第三十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位分委員會守則

  1.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2.對學位評定委員會所作出的決議要共同承擔責任,不得任意詆毀;

  3.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所作決議要認真做好解釋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如研究生對學位授予存在異議,可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訴。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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