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羅馬起,“法學博士”便是法律學問與社會正義的雙重代表,在公眾心中享有崇高的威望。世界上第一所大學波倫亞大學首開高等法學教育之先河,被譽為“法學百合的四博士”功不可沒。近代以來,“法學博士”在西方有“法袍貴族”的美譽,隨著法學教育及學位制度的不斷發展,法學博士的培養開始日益程式化、理性化、多樣化,形成了不同時代背景、歷史傳統與教育體制下的諸種模式。
當下中國正值法治建設事業的關鍵時期,社會對高級法律人才需求旺盛,如何探索出一條既符合國際標準又體現中國特色的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機制,成為眾多有識之士關心的話題。如何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與創新型治國理政的人才培養緊密結合,是塑造創新型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內在要求與核心精義。 (一)法學博士研究生創新能力的培養,必須建立在扎實的人文基礎與專業訓練之上
Doctor(博士)一詞源自拉丁語,詞頭“doc-”是“教導、教學”之意,詞尾“-tor”是表示人之身份的詞根。作為一種學位,“博士”肇端于13世紀上半葉的巴黎大學,而該校即是當時仿照手工業行會組織成立的一個教師行會,所以,最早的博士生教育實質上是指向教師資格的行業內培訓,當時對博士學位獲得者的要求是先在文學(又稱“藝術”)院修習4-6年,合格者方可進入醫學、神學或法學院,分別再修習5-6年、8-14年和10-13年,期間須參加一系列的口試、演講和辯論,最后由相關評議會或本學科全體教師同意,方可獲得博士學位。可見,最早的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與法學教師的資格認證緊密關聯,這充分說明沒有扎實的人文知識素養及嚴格的學科專業訓練,便不會有合格的法學博士與教授,也不可能企望由此推促法學教育的進一步發展。這種教學型博士培養模式為后來的英國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繼承,其基本特征是:要求學生具有扎實的人文學科的基礎知識,并要精通拉丁文;刻板的閱讀要求與大量的辯論、演講訓練;獲得學士后若干年的教學實踐;與導師之間嚴格的師徒式關系;隆重而神圣的學位授予儀式等。
對于法學博士的培養,英國傳統的律師公會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古典的“牛津——劍橋”模式同樣居功甚偉,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是互相配合、彼此補充的:律師公會作為法律職業的行會組織需要大量的高素質法律人才,古典大學作為學術職業的領導機構自然不會漠視此等需要,所以,在培養方式上非常接近,共同遵循著歷史傳續下來的培養經驗。這對我們當下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具有重要的啟示,如何將法學博士研究生的培養目標準確定位?最佳答案既不是純粹職業主義的,也不是純粹學術主義的,而應是二者共循的基本底線要求,即寬廣的知識背景、嚴格的專業訓練、互補的理論與實踐經歷以及尊隆的地位與權威保障。這些都是高級創新型法律人才脫穎而出并生生不息的前提要求,應當從理念上予以重視。
(二)法學在職博士研究生創新素質的提升,集中體現在研究能力與應用能力的并重培養上
1809年德國柏林大學的創立標志著現代意義上大學的誕生。現代大學的博士研究生培養與傳統(中世紀)大學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更加側重對研究能力的強調。我們知道,“知識的傳授”是傳統大學的主要學術職能,而“知識的發現”則是現代大學新的理念要求。就法學博士研究生教育而言,現代大學體制將其納入“哲學博士”(Ph.D)的范疇。這種改變不是取消了法學博士,而是對法學博士研究生的研究能力作了新的定位和規劃。因為,與傳統的博士培養模式不同,哲學博士的培養是以“科學接班人”為其目標,創新性科研成果的取得和完成創新性的學位論文是最終獲得博士學位的基本前提。在德國的影響下,19世紀末20世紀初英、美、法諸國先后引入研究型博士培養模式。英國將“科學博士”廢除,代之以“哲學博士”學位。美國耶魯大學在1860年即率先設立哲學博士學位。法國1896年還專門頒布新的《高等教育法》,要求大學開展科學研究,改變以往只在大學以外的機構進行科學研究的傳統,并在醫學、法學、理學、文學等方面的博士研究生培養中增加科研內容與學位論文的規定。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在德國模式的基礎上,專門設立世界上最早的研究生院(而非研究所制),采取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并重的培養模式,將知識的發現、傳播與應用有機結合,對于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采取了獨具特色的“美國模式”:在同一個學科,既培養哲學博士,也培養專業法律博士,形成了研究型與專家型博士培養的新模式。這賦予法學博士創新素質新的時代要求,即研究能力的全面拓展,研究與應用并重。
(三)法學博士研究生創新品格的形成,需要多元化的培養方式和創新本位的培養模式共同支撐
“創新”不是一個時髦的口號,對于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而言,創新意味著多重意義:首先是培養理念的創新。現代大學理念已由“研究主義”時代轉向“社會服務”與“科學研究”并重,法學博士研究生的使命也由傳統的法律教師轉向教育與實踐并重,法治的拓展勢必要求法律在社會各行各業的深度嵌入,法學博士的培養也不應固守傳統的教學研究型模式,而應多種方式齊頭并進,形成一個結構合理、運作順暢的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體系。其次是培養機制的創新。根據系統論的觀點,機制是指系統內各子系統、各要素之間相互作用、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形式和運動原理以及內在的、本質的工作方式。經濟學上的機制理論主要由信息理論和激勵理論構成。對于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機制的創新,包括對既定的社會——法律結構分析,教育場域中各類主體的行為假定以及培養體制的目標甄別、選擇等內在問題。最后是培養手段的創新,這是培養策略論的研究內容,也是最直觀、實用的改革進路。對于法學博士研究生的培養一定要堅持理念、機制與手段的三重創新,并最終統一于法學博士研究生創新品格的形成這一歸宿與落腳點。創新品格是創新能力與素質的人生內化,是制度強化的后果,也是機制創新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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