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漢代法律制度
第一節 立法概況
一、 立法指導思想
(一) “與民休息”、“寬省刑罰”的指導思想16 / 87
(二) “禮法并用”、“德主刑輔”的指導思想
二、 主要立法與法律形式
第二節 文帝、景帝時期的刑制改革
一、 文帝時期的刑制改革
二、 景帝時期的刑制改革
三、 刑制改革的意義
第三節 法律內容的儒家化
一、 刑事法律內容
維護君為臣綱,嚴懲危害皇帝權力、人身安全與尊嚴的各種犯罪,懲治“左官”、“阿黨”等危害專制中央集權的各項犯罪。上請原則、矜老恤幼原則與親親得相首匿原則的產生,漢代刑罰適用原則開始儒家化。
二、 民事法律內容
漢律嚴格維護封建家庭、婚姻、繼承關系。
第四節 司法制度
一、 司法機構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審判權,廷尉執掌中央司法審判權,御史臺及其所屬監察御史執掌全國各地法律監督職權,地方州部刺史、郡守、縣令執掌所轄地區的司法審判權。
二、 訴訟審判制度
起訴(告劾)、拘捕、審訊(鞫獄)、復核(傳復)、判決宣告(讀鞫)、上訴復審(乞鞫),形成完整的訴訟審判程序。
三、 《春秋》決獄
第四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 立法概況
一、 三國時期對漢律的沿用與改革
曹魏《魏律》(新律)的制頒。
二、 《晉律》頒行與張杜注律
三、 南北朝時期的立法
北朝時《北魏律》與《北齊律》的制頒。
第二節 法律形式與內容的發展變化
一、 法律形式的變化
律、令、科、比、格、式相互為用的立法形式。法典體例的革新。
二、 法典內容的主要變化
“八議”入律,“官當”出現,“重罪十條”的確立,確立“準五服制罪”的制度。刑罰制度改革及其重要變化。
第三節 司法制度的變化
一、 司法機構的變化
兩晉出現以三公尚書“掌刑獄”的局面,北齊時期廷尉寺改為大理寺,御史臺法律監督職17 / 87
能有所加強,為隋唐完善司法組織提供了重要前提。
二、 死刑復奏制度的形成
四、 錄囚制度
第四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 立法概況
一、 三國時期對漢律的沿用與改革
曹魏《魏律》(新律)的制頒。
二、 《晉律》頒行與張杜注律
三、 南北朝時期的立法
北朝時《北魏律》與《北齊律》的制頒。
第二節 法律形式與內容的發展變化
一、 法律形式的變化
律、令、科、比、格、式相互為用的立法形式。法典體例的革新。
二、 法典內容的主要變化
“八議”入律,“官當”出現,“重罪十條”的確立,確立“準五服制罪”的制度。刑罰制度改革及其重要變化。
第三節 司法制度的變化
一、 司法機構的變化
兩晉出現以三公尚書“掌刑獄”的局面,北齊時期廷尉寺改為大理寺,御史臺法律監督職17 / 87
能有所加強,為隋唐完善司法組織提供了重要前提。
二、 死刑復奏制度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