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隋代法制概況
一、 《開皇律》的制頒及其立法上的成就
二、 《大業(yè)律》的修定與隋煬帝對法制的破壞
第二節(jié) 唐代立法概況
一、 立法指導思想
二、 法律形式與主要立法
律、令、格、式、典相互為用的立法形式;《唐律疏議》(《永徽律疏》)與《唐六典》的編撰。
第三節(jié) 唐律各篇主要內(nèi)容
一、 《名例律》的主要內(nèi)容
二、 唐律其他各篇的主要內(nèi)容
第四節(jié) 唐律的基本原則與精神
一、 確保專制君主尊嚴與維護皇權專制
二、 維護封建特權等級制度
三、 維護封建家庭倫理
四、 維護封建政權的經(jīng)濟基礎
五、 懲治官吏犯罪
六、 保護官有及私有財產(chǎn)
第五節(jié) 唐律的特點與歷史地位
一、 唐律的基本特點
“禮法合一”,科條簡要,語言精確、立法技術高超。
二、 唐律的歷史地位及影響
第六節(jié)司法制度
一、 司法機構
皇帝是最高司法審判官。在中央分設大理寺、刑部、御史臺,共掌中央司法審判權;在
地方分設州、縣二級司法審判機關,刺史、縣令執(zhí)掌地方司法審判權。
二、 訴訟審判制度
唐律規(guī)定了告訴與直訴制度,回避制度,刑訊制度,據(jù)證定罪制度,上訴、復審與死刑
復奏制度等嚴格有效的訴訟程序與審判制度。
三、 御史監(jiān)察制度
御史臺臺院、殿院、察院的有效分工,以及監(jiān)察區(qū)--道的設立與御史監(jiān)察巡視制度。
第六章 宋元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宋代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況18 / 87
立法指導思想:強化中央集權與嚴厲打擊“盜賊”。
立法活動:《宋刑統(tǒng)》的制定。
法律形式:編敕、編例與“條法事類”的制定;《盜賊重法》的制定。
二、 刑事法律內(nèi)容的演變
刑罰改革:折杖法與刺配、凌遲。懲治主要犯罪的法令;《盜賊重法》與《重法地法》。
三、 民事經(jīng)濟法律內(nèi)容的變化
土地買賣與租佃,典賣、借貸、租賃,財產(chǎn)繼承。財政立法與鹽、鐵、茶、酒、礬等重要物品的禁榷制度。
四、 司法制度
司法機構:在中央設立審刑院,在地方設立提點刑獄司。審判制度:皇帝親自審案、錄囚;實行翻異別勘制度。
第二節(jié) 元代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況
立法指導思想:“參照唐宋之制”,“附會漢法”;沿用本民族習慣法。
主要立法活動:《至元新格》的制定;《元典章》與《大元通制》的制定。
二、 法律的基本內(nèi)容與主要特點
確認民族間不平等的法律規(guī)定。維護僧侶特權地位的法律規(guī)定。保護奴隸制殘余,佃戶身份低下。
三、 司法制度
司法機構:中央司法機關刑部、大宗正府、御史臺、宣政院等重疊設置,不相統(tǒng)攝;地方司法機關分為省、路、府、州、縣。審判特點:審判與法律監(jiān)督大權由蒙古貴族執(zhí)掌,審判隨意性與擅斷性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