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明代法律制度
第一節 立法概況
一、 立法指導思想
重典治亂世與禮法并用。
二、 立法活動
《大明律》的制定與頒行;《大誥》的制定;明例的制定;《大明會典》的制定。
第二節 法律的基本內容
一、 刑事法律
刑罰制度;刑罰適用原則的變化;罪名的變化。
二、 民事法律
有關所有權的立法;有關債權的立法;有關婚姻、家庭、繼承方面的立法。
三、 社會經濟法規
產品規范化與度量衡標準化方面的立法;官營專賣制度;有關市場管理方面的立法;有關“錢”、“鈔”立法。
第三節 司法制度
一、 司法機構
皇帝執掌最高司法審判權;中央司法機關刑部主審,大理寺復核,都察院負責法律監督;
地方司法機關分省、府、縣三級。
二、 普通訴訟審判制度
起訴制度;管轄制度;會審制度;御史監察制度。
三、 廷杖制度與廠衛干預司法
第八章 清代法律制度
第一節 立法概況
一、 清初“詳譯明律,參以國制”的立法指導思想
二、 清入關后的主要立法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清代第一部法典的內容、體例與特點;《大清律例》的制定與頒行,清代基本法典的內容、體例、規模及其評價;清代的條例及其作用;《大清會典》與清代行政法;“五朝會典”的發展變化,清會典的體例、特點及作用;清代各部院則例及其作用;清代的少數民族政策與立法;《蒙古律例》、《回疆則例》、《欽定西藏章程》的頒行;理藩院。
第二節 清律的基本內容
一、 實行政治專制與思想高壓
清律對侵犯皇權行為的處罰,“奸黨罪”,關于禁止內外官員交結的規定,關于嚴禁宦官專權的規定,清律對官吏犯罪的處罰;清律對“十惡”犯罪的處罰,清律對劫盜犯罪的處罰,文化專制政策與清代的文字獄。
二、 維護滿族特權地位
清律對滿人政治特權、經濟特權及其法律保護,維護滿人在司法上的特權及其司法體制。
三、 限制民間商事活動的發展
清律對封建生產關系的維護,清律對沿海貿易的禁止,清律對私人商業、礦業的限制。
四、 刑罰制度的變化
凌遲刑,充軍刑,遷徙刑,梟首刑,戳尸刑,枷號,刺字,發遣,死刑立決與監候制度。
第三節 司法制度
一、 司法機關
中央司法機關:刑部的機構與職能,大理寺的機構與職能,都察院的機構與職能,“三法司”;地方司法機關:省、府、州、縣四級司法機構與職能。
二、 訴訟審判制度
訴訟制度:清代訴訟的基本體制與審級,清代對告訴權的限制,禁止越訴制度,審判回避制度。清代會審制度的發展:“九卿會審”制度,秋審制度,朝審制度,熱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