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的開展,推動研究成果向教學實踐的轉化,規范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資助原則和范圍
第二條 資助原則。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用于資助我校教師和管理人員開展與研究生教育教學有關的研究,要求預期研究成果能夠反映研究生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和實用性,對提高我校研究生培養質量具有現實意義。
第三條 資助范圍
(一)根據不同學科專業的培養目標和要求,探索研究生培養模式的研究;
(二)針對研究生培養的特點和的要求,優化培養方案、課程體系、以及課程內容的研究;
(三)適應研究生培養需求,創新教學方法的研究;
(四)推動研究生教學管理體系和教學管理制度的完善,以及有利于實現研究生教學管理現代化的研究;
(五)完善研究生學習效果評價與教學質量監控體系的研究;
(六)與研究生培養質量相關的其他研究。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四條 申報條件
(一)申報的項目符合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的資助原則和范圍的要求。
(二)申報者一般要有連續三年以上從事研究生教育或相關管理的工作經歷,對所申報的課題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和資料準備。項目申報時應明確項目主持人1名,參加人員一般不少于3人,項目組所有成員應具備完成項目中所承擔工作的能力。鼓勵和支持跨單位聯合申報。
(三)每個項目申報時應做到項目論證充分,攻關目標明確,研究計劃切實可行,研究方法科學,經費預算合理,一般應與所從事的實際工作相關。
(四)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的申報一般每兩年組織一次,項目主持人每次只允許申報一個負責的項目,且不得作為成員參與其他項目的申報,項目組成員至多只能參加2個項目的申報。
第五條 項目申報與組織
(一)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的申報與評審采取“自由申報、公平競爭、專家評審、擇優資助”的原則進行。
(二)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的啟動、運行、組織管理等工作由研究生院負責。
(三)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的評審由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項目評審委員會負責,該委員會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培養單位代表及相關專家組成,成員一般為5-7人。
(四)研究生院根據評審結果,負責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的立項、中期檢查、結項等工作。
第六條 評審程序
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項目采取個人申報,所在單位審議推薦,研究生院組織評審的方式進行。具體程序為:
(一)根據研究生院有關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申報工作的具體安排,由項目申報人填寫《中央財經大學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申報表》;
(二)各單位對本單位的申請項目進行審核,對申請者的業務水平、工作基礎、研究條件等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審議結果填入申報表,報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負責組織評審;
(四)報主管校長審批立項。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七條 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項目實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項目主持人負責項目的整體規劃和實施,嚴格按照項目申報表所列各項內容開展研究工作,并對立項項目的研究工作、經費使用、成果形式以及階段性檢查和結項等負全面責任。
第八條 項目進行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完成研究任務需要延期,或者需要對項目研究計劃作重大調整,應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研究生院,經批準后方能做出相應調整。
第九條 項目進行過程中,項目申報人應按期填寫《中央財經大學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項目中期檢查情況登記表》,如檢查過程中發現項目申報人違反本辦法,或未能按計劃進展研究,將暫停或終止項目經費的撥付,收回已撥付經費。具體工作由研究生院負責。
第十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提交研究報告及其他研究成果,以及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詳細報告,填寫《中央財經大學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結項申請書》,并提供相關支撐材料。重點項目結項前,應在CSSCI來源期刊上發表一篇與課題內容一致的教學論文,由研究生院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 在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的申報、立項等過程中,項目申報人必須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 鼓勵各單位自籌經費開展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對于自籌經費的項目,如果達到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的標準,經評審委員會評審,可予以立項。
第十三條 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1-2年。對超過期限仍未完成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向研究生院提供詳細的報告說明原因,必要時可提出延期申請,延長期最多為半年。對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項目,學校將收回已撥經費,取消申報人及參加人3年內再次申報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的資格。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 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項目資助金額按照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進行分類,并結合開展項目的實際需要確定。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兩期撥付,即在項目立項時撥付全部經費的50%,結項后撥付剩余50%經費。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對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立項項目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
第十六條 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項目撥付經費由財務處專戶管理。
第十七條 經費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購置、抄錄、復印、翻譯圖書資料的經費;
(二)國內搜集資料及調查研究費;
(三)為完成項目必須舉行的小型會議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