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研究生教學管理工作,保證教學工作的有序運行,維護課程安排的嚴肅性、科學性,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課程調整包括:停開課程、更換任課教師、代課和更改上課時間或地點等。
第二條為保證學生選課的有效性,停開課程原則上在年度課表公布前完成停開課程申請手續。年度課程表一經公布,排定課程不得取消,否則按院系教學事故處理。
第三條連續三年停開的課程,在重新修訂培養方案時原則上予以取消。
第四條課表編排一般參照上一學年的選課情況,并結合本學年度招生人數,為每門課程安排合適的教室。開學后的前三周為調整時間。
第五條各院(系、部)應嚴格控制調課、停課次數,任課教師在承擔教學任務后,非如下理由,不得辦理調課:
1.代表學校參加國際性、全國性或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的驗收、匯報等;
2.因病確實不能堅持上課者;
3.因突發事件只能本人處理者;
4.由校領導批準代表學校參加重要會議或公務活動者。
第六條教師因故確需調課時,應填寫《研究生課程調整申請表》,并辦理相關手續。獲得批準后,如果課程授課已經開始,則課程調整由任課教師通知上課學生;如授課尚未開始,則由院(系、部)教學秘書通知學生。
第七條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不能來校辦理手續時,應通過電話等方式,至少在上課前一天向院(系、部)負責人提出申請并由其代辦手續,事后再由教師本人補辦正式手續。病假須有校醫院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急診須由相關醫院證明,并經校醫院審核證實。
第八條在課程調整獲準后,須在一天內完成以下工作:
1.由院(系、部)研究生教學秘書更新“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相關內容。
2.院(系、部)研究生教學秘書張貼課程調整通知并更新課程表。在課程發布欄內張貼課程調整通知,更新課程發布欄中院(系、部)課程表相關內容。
第九條凡違反規定,造成教學事故者,按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中石大京校[2006]61號)處理。
第十條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