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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工業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本校授予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按工學、理學、文學、法學、經濟學、管理學、哲學等七個學科門類授予。授予學位的學科、專業,由學校自行審批,或由學校向遼寧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后公布。

  第三條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友好的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可以按本細則的規定向我校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二章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設立沈陽工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五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決定授予或撤銷學位和審理有關學位工作的權力機構。

  第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校、研究生學院領導和教學、科研等單位人員組成,委員會由21-25人組成,其中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不能少于一半;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任期內不超過退休年齡,身體健康,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堅持原則,且正在從事和指導較高學術水平的科研工作,成績顯著。

  第七條為了保證沈陽工業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貫徹執行,在學校的統一部署下,成立學院或部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按學科性質組成,分委員會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下工作。分委員會成員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各專業學院領導和教學、科研人員7-9人組成;分委員會委員任期內不超過退休年齡,必須身體健康、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堅持原則、學術水平較高,且是正在從事科研工作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專家,了解學院或部門內相關學科內涵;分委員會設主席1人(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兼任),設秘書1人(可由研究生工作秘書兼任,但其不屬于分委員會成員)。

  第八條 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單位,需具備如下條件:

  1.有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

  2.有七名以上正、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

  第九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

  1.批準并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2.審批各學科(領域)研究生培養方案;

  3.審批授予碩士學位人員名單,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4.審批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及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5.審查通過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名單,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6.審查通過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新增碩士點、博士點;

  7.審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名單,作出設立或撤銷分委員會的決定;

  8.審定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遼寧省學位委員會推薦學科評議組人選名單;

  9.作出撤銷因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10.組織、實施自行審核增列博士生指導教師;

  11.組織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和評估工作;

  12.審查外單位聯合指導研究生的指導教師資格;

  13.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時發生的爭議和其它事項;

  14.研究處理本校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其他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職責:

  1.審查通過修訂本學科(領域)研究生培養方案和本科生教學計劃,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2.審查通過攻讀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人員的開題報告、課題中期檢查報告、論文預審、預答辯專家組成員名單及申請各種學位的資格審查;

  3.審查同等學力報考博士學位研究生人員的資格;

  4.監督、檢查本學科(領域)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

  5.組織本學科(領域)學位授予質量的評估工作;

  6.審定學位論文評閱人和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

  7.初審通過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人員名單,提出授予學位的建議;

  8.提出撤消因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人員名單;

  9.研究處理本學科(領域)學位教育中的重大事宜;

  10.根據學校相關規定,進行本學科(領域)碩士學位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工作及博士生指導教師推薦工作;

  11.審查所屬學科(領域)學位建設規劃和學位點申報材料等;

  12. 履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分委員會,決定授予學位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撤銷學位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分委員會成員任期3年,屆滿須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學院或部門推薦,學校提名,遼寧省學位委員會批準,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分委員會成員由學院或部門提名,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第十四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研究生學院,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辦理本科、碩士、博士學位申請手續;

  2.協助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3.受理在職人員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博士學位有關事宜;

  4.辦理外單位碩士、博士指導教師聘任證書;

  5.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獲得者有關材料及學位論文;

  6.負責整理學位檔案;

  7.受理自行審核新上崗的碩士生指導教師的資格認定工作;

  8.受理自行審核增列博士生指導教師和每年度上崗指導教師的資格審查認定工作;

  9.定期進行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和評估;

  10.辦理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辦理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學士學位

  第十五條 學士學位的要求

  凡本校本科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政治思想表現好,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和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六條 學士學位審批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按規定逐個審核本科畢業生的學習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結果記入“本科學生畢業資格與學士學位審批表”上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與復議的過程中,必要時可請有關人員介紹學習等情況。由專業學院分委員會主席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本科學生畢業資格與學士學位審批表”并報告審查工作的情況與結果,對有爭議的問題要較詳細地匯報。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后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可采用對不授予學士學位者進行舉手表決的方式),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協同有關職能部門根據通過的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章碩士學位

  第十七條 碩士學位的總體要求

  碩士學位申請人,應德、智、體全面發展,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在本學科(領域)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學位論文有新的見解,取得了培養方案要求的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并能運用一門外國語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滿足上述要求者,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八條 碩士學位申請時間

  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按規定期限完成論文后,可提出碩士學位申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每年五月、九月、十二月份集中受理各類學位研究生學位申請。

  第十九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查

  1.全日制學術型、應用型碩士研究生、非全日制應用型碩士研究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相關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如下材料: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書;

  ? 開題報告;

 ?。?指導教師評語;

 ??? 取得的科研成果證明或發表的學術論文原件(或錄用證明);

 ??? 碩士學位論文一份。

  2.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需提交以下材料:

 ???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書;

 ??? 開題報告;

 ??? 指導教師評語;

  ? 國家外語統考及學科綜合統考合格證書及復印件;

  專家推薦書兩份;

  學士學位證書及復印件;

  取得的科研成果證明或發表的學術論文原件(或錄用證明)

  碩士學位論文一份。

  第二十條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接到上述材料后,對申請者進行申請學位資格審查并提出是否同意接受申請的建議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批準。

  第二十一條碩士學位研究生課程要求

  各類碩士學位研究生,課程考試按照相應培養方案要求進行。

  在職人員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課程考試參照本校全日制學術型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要求進行。

  申請人在規定的課程考試中,全部成績合格(60分為合格,包括重修課程),學位課平均成績高于70分,并且單科成績低于70分的學位課不超過5學分(含5學分),方可參加學位論文答辯。

  第二十二條碩士學位論文應達到以下要求

  1.論文的基本論點對國民經濟建設有一定的實用價值或理論意義;

  2.論文的內容至少應在理論分析、設計計算、測試技術、工藝方法等任一方面有一定的新見解;

  3.論文所涉及的各個問題,表明作者具有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4.掌握科學研究或解決專門技術問題的方法和技能,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論文工作;

  5.論文工作必須完成一定的工作量,論文題目確定后,用于論文工作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一年;

  6.引用的文獻資料、數據公式、實驗方法等必須說明來源,使用的計量單位和制圖規范應符合國家標準;

  7.論文所列參考文獻必須是正文引用的,一般不少于40篇,其中外文參考文獻不少于10篇;

  8.論文字數至少達到三萬字;

  9.學位論文必須按照本校碩士學位論文模板要求格式撰寫。

  第二十三條碩士學位論文評閱

  1.申請學位論文答辯的碩士學位研究生應在論文答辯前兩個月向分委員會提交經指導教師審核后的學位論文及論文內容摘要;

  2.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責成相關學科或專業進行預答辯,并通過預答辯;

  3.針對全日制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在答辯前一個月,由分委員會負責聘請2名與論文有關學科(領域)的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評閱論文。其中至少一名為校外專家。因特殊情況不能聘請校外專家的,應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報批;

  4.應用型碩士研究生、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學位論文應由三名專家評審,其中至少有一名為校外且與申請人不在同一單位的專家;

  5.學位論文評閱人姓名不得告知學位申請人及其指導教師;

  6.評閱人評語最遲在答辯一周前交答辯委員會秘書;

  7.評閱人一般應在二十天內寫出較詳細的學術評語,評語應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 論文有無新的見解;

  ?方法是否正確、合理;

  ?論據是否充分、可靠;

  ?論文的學術水平、對本學科有何貢獻;

  ?掌握基礎理論、專門知識、研究方法和實驗技能的水平;

  ?寫作的邏輯性、科學性及其優缺點等;

  ?評閱人應對論文是否可提交答辯,是否達到申請人攻讀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等提出意見。

  8.如有一名評閱人的評語屬否定的,增聘1名評閱人,如累計有2名評閱人的評語屬否定,則本次申請無效。

  第二十四條碩士論文答辯委員會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由各學科(領域)教研室提名,經分委員會審查后形成“沈陽工業大學答辯委員會組成文件”。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7名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1名為論文評閱人),主席由教授或者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成員中應有外單位的專家,特殊情況不能聘請外單位專家的,應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應用型研究生答辯委員會成員中應有來自企業的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答辯委員會設秘書(具有中級或以上職稱)1人,協助組織答辯工作的具體事宜。

  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評議論文時要做到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正合理。

  第二十五條 碩士論文答辯規則

  1.答辯委員會秘書應在答辯前一周將論文或論文摘要送每個委員。答辯時要發揚學術民主,以公開方式舉行(保密論文除外),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對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并建議授予碩士學位進行表決,經全體成員2/3(含2/3)以上同意方得通過。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2.答辯一般應在申請人交出論文后二個月內進行完畢。如有答辯委員會委員臨時因病或其他緊急事項不能參加答辯會,答辯會一般應改期進行,如僅有一位因故缺席者,又有書面意見,答辯改期確有困難,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答辯也可如期進行,將缺席者的贊成意見計入投票結果。如缺席者的意見屬否定,則答辯必須改期舉行。

  3.答辯委員會會議要有記錄或錄音(特別問答時),此材料由分委員會保存三個月,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研究生答辯情況酌情是否上交,以供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

  4.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并重新答辯一次。

  5.如答辯委員會2/3以上成員認為申請人的論文已相當于博士的學術水平,除做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外,可向授予博士學位單位建議,辦理博士學位考試和答辯手續。

  第二十六條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程序

  1.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宣讀答辯委員會主席、成員和秘書名單;

  2.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會開始并主持會議、宣布答辯人及指導教師姓名、論文題目等。

  3.申請人報告學位論文主要內容(一般約為20分鐘);

  4.答辯委員會成員及列席人員就課題及論文相關問題提問,申請人答辯;

  5.休會,申請人退場,答辯委員會委員舉行會議,指導教師或推薦人介紹申請人的簡歷、學習成績和對論文的評價,秘書宣讀指導教師和評閱人評語,委員評議論文水平和答辯情況,討論形成答辯委員會決議,并就是否通過論文答辯、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6.復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的表決結果和答辯委員會決議。

  第二十七條碩士學位授予

  1.論文答辯結束后,各學院或部門應將答辯的有關材料整理立卷,交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進行討論、表決;

  2.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位論文,根據具體情況可作出修改學位論文、重新答辯、取消本次學位申請等決定;

  3.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攜帶有關材料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匯報,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表決后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學位的決議;

  4.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不予授位的學位論文,取消本次申請;

  5. 將授予碩士學位人員名單(特指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在校內公布,公開征求意見一個月;

  6.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授予學位的申請人全部材料進行歸檔和上報。

  第五章博士學位

  第二十八條博士學位的總體要求

  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按學校博士生培養方案完成了博士學位要求的課程學習,并且所有科目考核合格;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了創造性的成果;取得了學校博士生培養方案要求的科研成果;掌握兩門外國語。第一外國語要求熟練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并具有一定的聽、說和寫作能力,第二外國語要求具有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的初步能力。

  第二十九條以碩士研究生同等學力報考博士學位研究生的條件

  1.報考者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品德良好、遵紀守法、學習勤奮、身體健康,愿意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報考者必須完成碩士學位研究生課程學習,有相應的成績單;

  3.報考者必須是正規全日制本科畢業,具有學士學位,且連續工作6年以上;

  4.報考者必須在與報考學科相關的學術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3篇以上學術論文,或主持過省部級或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或是重大工程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參加人;

  5.報考者必須有2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推薦,其中1名專家應是接收報考者的博士生指導教師。

  第三十條博士學位申請時間

  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按規定期限完成論文后,可提出博士學位申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每年五月、九月、十二月三次受理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第三十一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查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專業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呈交下列材料:

  1.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書;

  2.開題報告;

  3.指導教師評語;

  4.在讀期間取得的科研成果證明或發表的學術論文原件;

  5.博士學位論文三份(其中一份活頁)

  第三十二條本校獲得碩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研究生確已達到博士學位水平者,經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和指導教師推薦,專業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通過,可提出博士學位申請,除應提交第三十條所要求的材料外,還須提交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的全部材料。

  第三十三條非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推薦獲得碩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研究生直接申請本校博士學位,除呈交第三十條要求的材料外,還應呈交下列材料:

  1.單位及指導教師的推薦書;

  2.碩士學位課程考試成績和論文答辯的全部材料。

  第三十四條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接到上述材料后,應及時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請,并在申請日期截止后三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三十五條博士學位研究生課程與考核

  1.本校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課程學習,按照本校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進行;

  2.外單位申請博士學位的人員,考核科目、門數和范圍與本校博士生相同;

  3.博士學位課程的考核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指定三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成立博士學位課程考試委員會,負責命題和實施專業課及基礎理論課的考核工作。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外國語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委托有關學院命題,實施考核工作;

  4.考核方法:筆試、口試及技能的測驗相結合;

  5.博士學位申請人,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發現和發展的,應提交有關出版著作、發明的鑒定或證明書等材料,經兩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推薦,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

  第三十六條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必須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核,所有單科成績合格(60分為合格)方可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第三十七條博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1.論文的選題要有較高的實用價值和理論價值,所研究的問題應屬于學科前沿;

  2.論文工作應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如果博士生學習階段的科研工作系本人在碩士學習階段科研工作的繼續和深人,碩士學位論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學位論文中引用,但不能作為博士生學習階段的成果,博士學位論文必須是一篇系統的、完整的學術論文;

  3.論文應表明作者已廣泛閱讀國內外與其相關的大量文獻,并具有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4.論文應能體現出作者較好地掌握了本課題的研究方法和技能,掌握了辯證唯物主義的思想方法。論文的理論分析嚴謹,計算結果和試驗數據真實可靠;

  5.論文內容應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論文的基本觀點、結論和建議應在學術上對本學科發展或國民經濟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或實用價值;

  6.論文應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能力,并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成果。凡屬下列情況之一,可以認為屬于創造性成果:

 ?、侔l現有價值的新現象、新規律,提出新的假說、觀點;

 ?、谠O計、實驗技術上有重大的創造或革新;

 ?、厶岢鼍哂幸欢茖W水平的新工藝、新方法,在生產中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

  ④運用現有知識,解決前人未曾解決的科學技術、工程技術或社會科學方面的關鍵問題。

  7. 論文水平應得到社會的評價;

  8.論文要文字流暢、條理清晰、層次分明、結論正確、英文摘要詞意準確;

  9.論文撰寫格式必須符合本校博士學位論文模板中的格式要求。

  第三十八條 博士學位論文評閱

  1.博士學位研究生應在論文答辯前三個月向分委員會提交經指導教師審核后的學位論文及論文內容摘要;

  2.由專業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責成相關學科或專業組織預答辯,并通過預答辯;

  3.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指定本學科1-2名有一定研究生培養經驗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或校學位委員會委員或博士生指導教師對論文內容和格式等有關方面進行預審,并對論文是否可提交專家評閱提出意見;

  4.答辯前一個月,分委員會負責聘請7—10名與論文有關學科的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評閱論文,其中校內專家人數不得超過2人,校外專家每個單位最多2人;

  5.論文評閱人明確表示同意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的意見應在7份以上,特殊情況不宜征求同行專家評議意見或評閱少于7份的,應由指導教師提出書面申請,經專業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6.對論文評閱人提出的所有修改意見,申請者必須給予答復,并經評閱人書面同意后,評閱人評閱方可通過;

  7.評閱人應在30天內寫出較詳細的學術評語,評語應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論文有哪些創造性成果;

 ???選題有無理論意義或應用價值;

 ???論文的學術水平、對本學科有何貢獻;

  ?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實踐能力或實驗水平;

 ???寫作的邏輯性、科學性及其優點等;

 ?。吭u閱人應對論文是否可提交答辯、是否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等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及答辯規則

  1.論文答辯委員會由各學科(領域)教研室提名,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形成“沈陽工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文件”;

  2.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7—9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其中至少1名論文評閱人)組成,主席由具有指導博士生任職資格的專家擔任,成員的半數以上應是博士生指導教師,成員中至少有2名外單位的專家。指導教師可以參加答辯委員會,但不得擔任主席。答辯委員會設秘書(具有副高級或以上職稱)1人,協助組織答辯工作的具體事宜;

  3.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評議論文時要做到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正合理;

  4.答辯委員會秘書應在答辯前二周將論文或論文摘要送每個委員以便做好提問準備。答辯時要發揚學術民主,以公開方式舉行(保密論文除外),并就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并建議授予博士學位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成員2/3(含2/3)以上同意方得通過。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5.博士答辯委員會應有會議記錄及錄音(特別問答時),此材料由學位評定分委員保存三個月,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研究生答辯情況酌情是否上交,以供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

  6.答辯一般應在申請人交出論文后三個月內進行完畢。如有答辯委員會委員臨時因病或其他緊急事項不能參加答辯會,答辯會一般應改期進行,如僅有一位因故缺習者,又有書面意見,答辯改期確有困難,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同意,答辯也可如期進行,將缺席者的贊成意見計入投票結果。如缺席者的意見屬否定,則答辯必須改期舉行;

  7.論文答辯程序:?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宣讀答辯委員會主席、成員和秘書名單;?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會開始并主持會議;?申請人報告學位論文主要內容(一般約為30分鐘);?答辯委員會成員就論文提問,申請人答辯;?休會,申請人退場,答辯委員會委員舉行會議,指導教師或推薦人介紹申請人的簡歷、學習成績和對論文的評論,宣讀知道教師評語、評語人評語及論文評議匯總意見,委員評議論文水平和答辯情況,討論確定答辯委員會決議,并就是否通過論文答辯、是否建議授予博士學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復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的表決結果和答辯委員會決議。

  8.答辯不合格者,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博士學位論文可在兩年內修改后重新進行答辯;

  9.答辯委員會2/3以上成員如認為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且申請人又未獲得碩士學位的,可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第四十條博士學位授予

  1.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結束后,各學院或部門應將答辯的有關材料整理立卷,交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就是否建議授予博士學位進行評論、表決;

  2.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位論文,根據具體情況可作出修改學位論文、重新答辯、取消本次學位申請等決定;

  3.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攜帶有關材料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匯報,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表決后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學位的決議;

  4.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不予授位的學位論文,取消本次申請;

  5.將授予博士學位人員名單在校內公布,公開征求意見一個月;

  6.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授予學位的申請人全部材料進行歸檔和上報。

  第六章名譽博士學位

  第四十一條對于國內外卓越的學者,在本校有權授予博士學位的學科、專業提名的基礎上,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報省學位委員會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二條 成人教育本科申請學士學位,除執行本細則外,另制定補充規定。

  第四十三條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的外國學者申請學位,參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各級學位證書獲得者,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證書的生效日期為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

  第四十五條學位評定委員會如確認學位授予有誤或發現有舞弊行為等嚴重違反學位條例規定時,應予復議后做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校長批準后執行,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校內凡于本細則有抵觸的其它規定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細則解釋權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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