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東北師范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工作職責,規范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工作程序,保證學位授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東北師范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的學位管理機構,對學位授予、學位授權學科調整和導師隊伍建設等相關工作負有評定、審議、評估和指導等職責。
二、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校設立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分別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院(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本章程凡出現“學位評定委員會”均指兩級委員會)。
第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學術造詣較高,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原則性強;
(二)熱愛教育事業,工作在學校教學、科研、管理第一線,熟悉國家和學校有關學位教育與管理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
(三)一般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委員數量,無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四分之一;分委員會主席必須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任期內未達到退休年齡,身體健康,能夠履行委員職責。
第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一)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總人數不少于25人,任期四年。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到4人。
(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學校分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和研究生院院長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副主席。
(三)校黨委書記、教務處處長、學位辦公室主任、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
(四)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換屆或委員調整后須報校長批準,并按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五)設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會”為常務議事機構,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教務處處長和學位辦公室主任組成。
(六)下設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學位辦”)為日常辦事機構,掛靠研究生院,負責處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各項日常工作。學士學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務處辦理,成人學士學位的日常工作委托繼續教育學院辦理。
第六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按學院(部)設立,總人數不少于7人,任期四年。分委員會設正、副主席各1人。分委員會主席一般應由學院(部)院(部)長擔任。招生規模較小的單位按學科相近性掛靠相關分委員會,并有一定比例的委員。
(二)學院(部)教授委員會委員為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當然委員。非教授委員會委員身份的分委員會委員由教授委員會負責推薦。
(三)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學科背景須涵蓋培養研究生的主要學科方向(含專業學位)及本科生的主要招生專業。
(四)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換屆或委員調整后須報校長批準。
三、各級組織機構職能
第七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能
(一)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作出撤銷已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審議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四)審議博士生指導教師任職和招生資格;
(五)作出暫停招生或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六)在國家授權范圍內,審議碩士和博士學位(含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下同)授權學科的設置與調整;
(七)檢查、監督和評估全校的學位授予質量;
(八)審議學校有關學位授予、學位授權學科調整及導師隊伍建設等相關規章制度和辦法;
(九)履行有關法規所規定的其他學位工作職能;
(十)研究和處理以上各類事項中的異議問題。
第八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職能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所屬學院(部)履行以下職能:
(一)審定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的生源選拔機制和學位授予標準;
(二)審批碩士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審查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申請,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學位的建議,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四)審批碩士生指導教師任職資格,報校學位辦備案;審查博士生指導教師任職和招生資格,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五)審查碩士和博士學位授權學科的規劃、建設及調整方案,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六)根據學院(部)實際情況,制定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規章制度;
(七)檢查、監督和評估涵蓋學科、專業的學位授予質量;
(八)研究和處理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爭議的事項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職能
(一)根據工作需要,報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批準,組織召開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會議和全體會議;
(二)負責學位授予工作的組織、協調和上報;
(三)負責協調碩士和博士學位授權學科的評估工作;
(四)負責組織研究生指導教師任職和招生資格認定及導師隊伍建設工作;
(五)定期組織進行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和評估工作;
(六)處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其他有關事宜。
四、議事規則
第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開全體會議。如遇特殊情況,由主席決定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在閉會期間,授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或主席會處理有關緊急事項,并向其后舉行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報告及備案。
第十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形式應為現場會議,不得采取通訊方式。會議必須有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為有效。表決可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如未特殊說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時,同意票數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為通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表決時,同意票數要不少于到會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且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為通過。表決結果由主席或副主席當場宣布。
第十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按時參加會議,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應事先向委員會主席請假。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須將請假事宜提前告知校學位辦備案。未到會委員可委托熟悉工作的相關人員列席會議,但須經委員會主席批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不能參加會議時,委托的列席人員一般為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副主席,如分委員會副主席因故不能列席會議,可由一位學風端正、辦事公允、熟悉情況的分委員會委員代為列席會議。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推薦一名相關人員列席會議,但須委員會主席批準。上述各類列席會議人員可根據會議要求對有關議題情況作出說明,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五條 在審查或審議博士生指導教師任職和招生資格時,不具備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六條 凡在一個任期內連續三次或累計五次不能參加會議的委員,或因工作調離、職務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委員,須及時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自覺維護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權威和聲譽。
第十八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會議紀要和表決統計結果(經主席簽字)須移交學校檔案館按規定存檔。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會議紀要和表決統計結果(經分委員會主席簽字)等材料須在學院(部)存檔備查。
五、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東北師范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校學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其他文件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時,以本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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