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研究生應自覺遵守考場紀律。
第二條考試一律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內進行。
第三條研究生參加考試時,必須攜帶研究生證或其他經監考老師確認的有效證件,以備查對。
第四條考生應提前30分鐘進入考場,進入考場后必須按監考教師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變動座位。考試開始30分鐘后,不準再進入考場,逾時以曠考處理。題卷發出30分鐘后,方可交卷離場。
第五條考生進入考場后必須將通訊工具處于關閉狀態,除答卷必需用的文具及教師指定的考試用具外,其他物件一律放在監考老師指定的地方(能否使用計算器,及開卷考試時允許攜帶的書籍及用具等由任課教師決定)。否則不予發考卷,不準參加考試,該門課程作曠考論處。
第六條答卷一般用鋼筆或圓珠筆(藍色或黑色,不得用紅色),不得用鉛筆(畫圖或外語考試選擇題等指定用鉛筆除外)。
第七條無論開卷或閉卷考試,考生均需獨立完成,考試中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未經監考教師允許,不準互借文具;試題字跡不清或有疑問時,應先舉手,等待教師前往處理;嚴禁偷看、夾帶、傳遞、交換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為,如有違反,當場取消其考試資格,答卷作廢,事后按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考試過程中,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入考場。如有特殊原因確需離場者,須經監考教師準許。答卷一經考生帶出考場,即行作廢。
第九條考場內要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交卷前要清理草稿紙等物;提前交卷后要立即離開考場,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
第十條考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答卷,不得拖延;交卷時間到,考生須在原座位耐心等候監考教師收卷并清點完畢后,方可離場;考試結束后拒不交卷者,監考教師應拒絕收卷,該門課程成績作“0”分處理;不交卷自行離開考場者,以“曠考”論處。
第十一條考生如違反考場紀律、作弊或為他人提供作弊條件,監考教師有權立即沒收考卷,令其退出考場并將情況如實記錄在《考場記錄》上,隨同違紀、作弊證據一起送交研究生院。對不服從監考教師管理、無理取鬧者從重處理。
第十二條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