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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財經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研究生學籍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41號令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和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的所有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于報道前一周向學校請假,如有特殊情況,最遲不得超過開學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未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在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療單位診斷不宜在校學習,但經短期治療可達到學校入學體檢標準的,由學校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須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兩個月內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療單位診斷,符合學校的入學體檢要求,經審核合格后,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審核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申請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研究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五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須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校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研究生資助體系,保證研究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 研究生須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單,并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公共基礎課及學位課的考核以考試為主,專業選修課的考核以考查為主。研究生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允許其重修或補考。

  第九條 研究生依照培養方案制定培養計劃,并按計劃完成課程學習。按學校規定時間,由導師和培養單位對研究生進行中期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課程學習和業務能力等情況,同時對研究生參加科研、學術活動和社會實踐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研究生在校期間修滿規定學分,方可進入論文撰寫階段,申請論文答辯。

  第十條 研究生可以申請選修校內其他專業課程;可以根據校際協議申請跨校修讀課程或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研究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導師、培養單位與研究生處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經考核合格,可以折算為社會實踐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規定依照研究生培養方案執行。

  第十二條 健全研究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研究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研究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研究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十三條 研究生須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開展研究生誠信教育,對研究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記錄在案,對失信行為予以約束和懲戒。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具體規定依照《南京財經大學研究生學術道德規范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五條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轉學和轉專業。如因所學專業調整,本單位無法繼續培養,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轉學、轉專業的,須經轉出和轉入單位批準。

  第十六條 要求轉學的研究生,須事先征得擬轉入培養單位的同意,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校導師及所在培養單位同意后,送學校審核,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跨省者須兩地高教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要求轉專業的研究生,須事先征得擬轉入培養單位與導師的同意,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培養單位及導師同意后,向學校提出申請,報江蘇省教育廳審批。

  第十八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或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三)應予退學的;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九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予休學,休學時間以學期為限,期滿后不能復學者可申請繼續休學,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一年:

  (一)因病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療單位診斷必須休學的;

  (二)因創業需中途休學的;

  (三)因其他原因學校認為需要休學的。

  第二十條 對申請創業休學的,學院需組織專家進行審核認定。創業休學每次申請休學時間為一學期,期滿后仍不能復學,可以繼續申請休學。申請休學創業不得超過兩次,休學研究生的學習年制可相應延長。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在接到入伍通知兩周內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學校可為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兩年。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二條 凡休學研究生均應填寫《南京財經大學研究生休學審批表》,提供有關證明,經導師與培養單位同意后,報學校審批。

  第二十三條 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辦理復學手續,應在休學期滿前2周內向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其中:

  (一)因病休學的研究生申請復學,必須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健康證明,校醫院復查確認能堅持正常學習,經學校批準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并于下一學期復學。

  (二)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退役后應憑退伍憑證、退伍證明等材料及時辦理復學手續。

  (三)因創業休學的研究生,不再創業或具備兼顧創業項目能力的情況下,可申請復學返校繼續學習。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有違法亂紀行為且情節嚴重者取消復學資格給予退學或作相應處理。

  第六章 退學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繳清欠費后,應予退學:

  (一)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因業務基礎、科研能力差,難以完成學業,中期考核終止培養者;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七條 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后經培養單位直接送交本人,研究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由所在培養單位利用學校網站或新聞媒體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十日后即視為送交本人。

  第二十八條 退學的研究生學習滿一學年及以上,完成該時段內培養方案要求且成績合格者,發給肄業證書;其他情況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二十九條 退學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研究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成績合格,畢業論文答辯通過者,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教學基本環節,修滿規定的學分,但未完成畢業論文者,準予結業并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因故申請退學,在校學習滿一學年及以上,完成該時段內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成績合格者,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應屆畢業研究生離校前應做好畢業鑒定工作,填寫《畢業研究生登記表》。畢業鑒定應包括德、智、體等幾個方面,著重就政治覺悟、思想素質、道德品質以及學習、生活等方面作出結論性鑒定。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檔案管理人員應及時做好研究生教學、學籍、人事等檔案歸檔工作。下列材料應及時整理歸入研究生本人檔案:

  (一)入學錄取通知書;

  (二)入學報考材料;

  (三)南京財經大學研究生錄取登記表;

  (四)南京財經大學研究生成績單;

  (五)南京財經大學畢業研究生登記表;

  (六)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派遣通知書;

  (七)研究生在校期間的獲獎或處分材料。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畢業后,研究生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整理好畢業生檔案,通過學校就業創業指導中心寄往就業單位。

  退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研究生的檔案根據人才交流中心或有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同意接受函寄送。

  定向、委培研究生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和檔案按定向、委培合同要求寄送。

  第八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申請變更學業證書需填寫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研究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研究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將作取消其學籍處理,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將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九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財經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南財大研字[2007]1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十一條 學校授權研究生處負責對本規定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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