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學校根據國家規定的學科門類或專業學位類別授予博士、碩士學位。
第三條本工作細則適用于浙江工業大學按照國家招生政策規定,招收錄取的全日制攻讀博士、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學位授予、在職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學位授予和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的學位授予。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四條浙江工業大學設立學校、學院二級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五條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浙江工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條例》履行相應職責。
第三章 學位申請人資格
第六條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熱愛祖國,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遵紀守法,遵守學術道德規范;學術水平達到本細則第八條規定者,均可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七條因學習期間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而沒有授予學位的研究生,在受處分后至最長修業年限內,表現突出,并作出顯著成績,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經研究生院復核,可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進行審議。
第四章 學位授予
第八條學位申請人通過申請授予學位的課程學習要求和學位論文答辯,成績合格,并達到下述要求,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方可授予相應學位。
(一)授予博士學位的基本要求:
1.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2.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3.達到《浙江工業大學關于研究生學位論文評閱及答辯工作的規定》的學術成果業績要求。
(二)授予碩士學位的基本要求:
1.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3.達到《浙江工業大學關于研究生學位論文評閱及答辯工作的規定》的學術成果業績要求。
(三)授予碩士專業學位的基本要求:
1.掌握本專業領域堅實的基礎理論和寬廣的專業(職業)知識;
2.具有較強的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
第九條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表現、課程成績和學分、論文答辯及學術論文發表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并將審查通過的學位申請人名單和申請材料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第十條學校學位評定委員的審議必須通過會議進行,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是否同意授予碩士、博士學位進行表決,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一條對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經公示后無異議,方可頒發學位證書,授予學位日期以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日期為準,并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申請人若對學位授予情況有異議,可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異議,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復議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第五章 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三條授予境外的卓越學者、科學家或者著名政治家或者社會活動家和其他知名人士名譽博士學位,參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譽博士學位暫行規定》(學位[2010]14號)執行,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條在我校學習的境外來華留學生,參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授予來華留學生我國學位試行辦法》(學位[1991] 17號)執行,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可授予相應學位。
第十五條若發現已授學位人員的學位論文或相關的學術成果有抄襲、造假等嚴重學術不端行為,或者有學位錯授等情況,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做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實施,《浙江工業大學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浙工大研[2005]1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本細則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執行,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