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師德長效機制,進一步規范學位論文管理,樹立嚴謹求實的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向山東科技大學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以下統稱為學位論文),若出現本細則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章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ㄒ唬┵徺I、出售學位論文或組織學位論文買賣。
?。ǘ┯伤舜鷮憽樗舜鷮憣W位論文或組織學位論文代寫。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
?。ㄋ模﹤卧鞌祿?。
?。ㄎ澹┯衅渌麑W位論文作假行為。
第三章責任與義務
第四條研究生和本科生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及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按照有關論文撰寫規范,獨立完成學位論文。研究生和本科生在撰寫學位論文時,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保護學校和個人的知識產權,并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是保障研究生培養質量的主體;本科生學位論文指導教師是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主要責任人,對保障本科生學位論文質量起關鍵作用。指導教師應當對學生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學術品質,避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發生。指導教師應當對學生學位論文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并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學生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六條 各校區、各學院要加強學生學術道德教育和學術誠信建設,提高學生的自律意識。要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范程序。要審核研究生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創新性及本科生學位論文的真實性、獨自完成性、撰寫規范性。
第四章學位論文審查
第七條 研究生和本科生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前,各校區、各學院應當對其學位論文進行“形式審查”。
?。ㄒ唬τ谘芯可鷮W位論文采用論文檢測系統和人工輔助判定的形式進行審查。審查學位論文正文中是否存在未注明出處的引用他人文獻內容(包括直接引用文獻和綜述性引用文獻),如若存在,則視為學位論文文獻引用標注不規范,形式審查不予通過,退回研究生再做標注,要求至少間隔兩周后方可再次申請形式審查。連續兩次形式審查不通過者,需推遲三個月方可再次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再次申請時仍需進行“形式審查”。
?。ǘτ诒究粕鷮W位論文由指導教師和評閱教師采用人工判定的形式進行審查。審查學位論文的真實性、獨立完成性、雷同性(論文內容與同屆、往屆學生論文內容及相關文獻比對)、撰寫規范性。若第一次形式審查不合格,退回本科生重做或重改。在規定的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工作期限內,可以重新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者,依程序提交論文答辯;重審不合格者,指導教師和評閱人所給成績應以不及格計。
第八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引用文獻(含本人已發表的文獻,下同)字數占全文的總比例(以下簡稱引文比例)由相關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科、專業的特點自行研究確定(原則上不超過30%),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后執行。
對于因選題需要,研究生學位論文引文比例超過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確定的限額或超過30%的,研究生需提交學位論文情況說明書,陳述原因,指導教師需另附書面意見和說明,報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同意的,需以書面形式通知研究生及其指導教師。研究生提交的說明書、指導教師書面意見和說明、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意見需與研究生的學位論文一并歸檔,永久保存。
第九條 除“形式審查”外,指導教師應當對本人指導的研究生或本科生的學位論文進行“學術審查”。審查學生是否存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論文工作量是否飽滿。審查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創新點是否成立,是否達到相應研究生學位論文水平的要求;本科生學位論文是否達到相應專業的培養要求。
第五章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調查和認定
第十條 研究生院、教務處、紀委、監察處和各校區、各學院等負責接受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舉報,并有義務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一條 學校相關部門接到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舉報后,將舉報材料轉至相關校區或學院,由校區或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調查核實。校區或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調查核實的同時,須將論文及相關材料委托至少三位專家進行鑒定,由專家分別給出鑒定意見。
第十二條 校區或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調查情況和專家鑒定意見做出認定結論并提出處理建議,并將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報研究生院或教務處。
第十三條 調查后認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屬實,研究生院或教務處將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并做出處理決定;如不屬實,認定結論等相關材料由研究生院或教務處備案。
第六章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
第十四條 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界定標準見附件1)、偽造數據(界定標準見附件2)等作假情形,經調查情況屬實的,學校對相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其中:
?。ㄒ唬┐嬖谏鲜鲎骷傩袨榈脑谧x學生,研究生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本科生學位論文按不及格計。同時,若為全日制在讀學生,學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若為非全日制學生,學校在給予相應紀律處分的同時,將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若在讀學生屬我校教職工,學校根據《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教社科〔2009〕3號)》和《山東科技大學教職工處分暫行規定》(山科大人字〔2014〕60號)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ǘ┐嬖谏鲜鲎骷傩袨榍乙呀洬@得學位的研究生或本科生,撤銷已取得的學位,依照程序收回、注銷其學位證書及畢業證書,并將處理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對以上所做出的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學校向社會公布,并自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十年內,學校不再接受被處理者的學位申請。
第十五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組織學位論文代寫、出售學位論文、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等作假情形,相關人員若為我校在讀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若為我校教職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直至開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六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行為的,學校根據《山東科技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暫行辦法》(山科大研字〔2014〕8號)和《山東科技大學教職工處分暫行規定》(山科大人字〔2014〕60號)等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指導教師相應的處理,直至開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七條 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或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校區或學院,學校進行全校通報批評,減少或暫停其相應學科、專業的招生計劃,并對負有管理責任的校區或學院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八條 對研究生、本科生、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學校有關部門或其所在校區、學院應當書面告知擬做出的處理決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受到處理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學校有關部門或校區、學院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學校有關部門或校區、學院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書面告知復核申請人。
受到處理的人員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收到申訴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訴人。
經復核需要改變原處理決定的,由學校有關部門或校區、學院重新研究做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復核申請人或申訴人。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 學校原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細則條款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按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研究生院、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