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充分發揮各學院和教師的積極性,不斷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導師”)是指招收和培養研究生的工作崗位。
第三條導師崗位分為博士生導師和碩士生導師兩類。凡取得博士生導師資格者,同時獲得碩士生導師資格。
第四條導師實行按需設崗、動態管理。導師招收研究生實行申請審核制。
第二章導師崗位職責
第五條導師應忠誠黨的教育事業,熱愛研究生教育工作,遵守國家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規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熟悉研究生培養目標和培養過程,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指導研究生。
第六條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研究生進行培養教育、學科前沿引導、科研方法指導和學術規范教導的責任。
第七條 導師負責根據學科培養方案并結合研究生的個人情況制定培養計劃,為研究生開設專業課程或專業基礎課程,定期檢查研究生的課程學習、科學研究及培養計劃的實施情況,定期組織聽取研究生學習和科研工作匯報,及時解決培養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 導師負責協助所在學院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中期考核工作,并對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提出處理建議;負責指導研究生進行學位論文開題和論文寫作,定期檢查研究生學位論文進展情況;負責審定研究生學位論文、學位申請等材料。
第九條 導師應鼓勵和引導研究生發表高水平學術論文,支持研究生參加科學研究、國內外學術研討和交流活動,積極為研究生提供助研崗位;尊重研究生申請專利、發表學術論文等成果署名的權利。
第十條 導師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治學態度,無任何學術不端行為;研究生發生學術不端行為的,導師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導師聘任的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 聘任博士生導師的基本條件。
(一)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的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至申請當年12月31日,年齡在57周歲以下(不含57周歲)。
(二)熱愛教育事業,有較深的學術造詣,治學嚴謹,作風正派,為人師表,身體健康,能擔負實際指導博士研究生的工作。
(三)有豐富的科研工作經驗,學術水平在國內應居本學科的前列,能及時掌握本學科的國際前沿及發展趨勢,近五年所從事專業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在SCI/EI/SSCI/CSSCI收錄的學術期刊(正刊)上至少發表5篇論文。
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在學術會議、論文集、學術期刊(含增、專刊)等發表的論文如被SCI收錄,可等同于在SCI收錄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在期刊上發表的論文,被《新華文摘》觀點摘登或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中國社會科學文摘》全文轉載,或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上發表字數不少于3000字的論文,可等同于在CSSCI收錄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作為第一完成人(我校為第一專利人)獲1項國際專利或國內發明專利可等同于在SCI收錄的學術期刊發表1篇論文。
2. 作為第一作者至少正式出版2部學術專著(封面為“著”,非“編著”)。
3. 作為主要成員獲得國家級科技獎、教學成果獎、文化藝術獎(前5位,我校為完成單位);或獲省部級政府科技獎、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教學成果獎、文化藝術獎等獎項一等獎(前3位,我校為完成單位)或二等獎(前2位,我校為完成單位);或獲省部級非政府科技獎一等獎(前2位,我校為第一完成單位)或二等獎(首位,我校為第一完成單位);或獲上述各類省部級獎項的三等獎2項(均為首位,且我校為第一完成單位)。具體獲獎名稱及級別由學校相關部門認定。
(四)具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和飽滿的科研任務,近三年承擔有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其中國家級項目須為主要研究人員(前3位),經費在100萬元及以上的國家級項目二級課題或省部級項目須為主要研究人員(前2位),經費在100萬元以下的國家級項目二級課題或省部級項目須為第一負責人。同時,實有本人可支配用于培養博士研究生的科研經費在6萬元及以上。科研項目級別和經費由學校相關部門審核。
(五)有培養研究生的經驗,已完整培養過一屆及以上碩士研究生或參加博士生指導小組協助培養過博士研究生,培養質量較好,無教學、培養等方面的責任事故,能承擔博士研究生的教學任務,有結構合理、相對穩定、能協助本人指導博士研究生的學術隊伍。
第十二條 聘任碩士生導師的基本條件。
(一)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碩士學位且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及以上,至申請當年12月31日,年齡在57周歲以下(不含57周歲)。
(二)熱愛教育事業,治學嚴謹,作風正派,為人師表,身體健康,能擔負實際指導碩士研究生的工作。
(三)有從事科研工作的經驗和穩定的研究方向,理學、工學、管理學門類的申請者近三年須承擔有科研項目,并有可支配科研經費工學2萬元及以上,理學、管理學1萬元及以上;其他學科門類的申請者一般應有在研的科研項目,并有一定數額的可支配科研經費。科研項目和經費由學校相關部門審核。
(四)近五年所從事專業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在學術期刊(正刊)上至少發表4篇論文或在SCI/SSCI/A&HCI/EI/ CSSCI/SCD/ISTP收錄的學術期刊上至少發表2篇論文。
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在學術會議、論文集、學術期刊(含增、專刊)等發表的論文如被上述文獻檢索系統收錄,可等同于在相應文獻檢索系統收錄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在期刊上發表的論文被《新華文摘》觀點摘登或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中國社會科學文摘》全文轉載,或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上發表字數不少于3000字的論文,可等同于在CSSCI收錄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作為第一完成人(我校為第一專利人)獲1項國際專利或國內發明專利可等同于在SCI收錄的學術期刊上發表1篇論文,獲1項實用新型專利可等同于在學術期刊發表1篇論文。
2. 作為前2位作者(主編或副主編)出版有學術著作、編著、譯著、教材等。
3. 有廳局級及以上部門主持鑒定的科研成果(前3位,我校為完成單位)。
4. 獲廳局級及以上教學或科技獎勵(等級內額定人數,我校為完成單位)。具體獲獎名稱及級別由學校相關部門認定。
(四)有培養碩士研究生的經驗,或協助培養過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較好,無教學、培養等方面的責任事故,能承擔碩士研究生教學任務。
第四章申請招收研究生的基本條件
第十三條 教師被聘任導師后再次招收研究生須符合申請招收研究生的基本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條件。
至申請當年12月31日,年齡在57周歲(不含57周歲)以下,目前正在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至少有1項本人作為第一負責人的在研省部級及以上縱向項目(我校為承擔單位),實有本人可支配用于培養博士研究生的科研經費6萬元及以上,且近五年所從事專業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在SCI/EI/SSCI/CSSCI收錄的學術期刊(正刊)上發表2篇論文。
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在學術會議、論文集、學術期刊(含增、專刊)等發表的論文如被SCI收錄,可等同于在SCI收錄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在期刊上發表的論文,被《新華文摘》觀點摘登或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中國社會科學文摘》全文轉載,或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上發表字數不少于3000字的論文,可等同于在CSSCI收錄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
(二)獲得國家級科技獎、教學成果獎、文化藝術獎(等級內額定人數,我校為完成單位);或獲省部級政府科技獎、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教學成果獎、文化藝術獎等獎項一等獎(等級內額定人數,我校為完成單位)或二等獎(前5位,我校為完成單位);或獲省部級非政府科技獎一等獎(前5位,我校為完成單位)或二等獎(前3位,我校為完成單位);或獲上述各類省部級獎項的三等獎2項(均為首位,且我校為第一完成單位)。具體獲獎名稱及級別由學校相關部門認定。
(三)作為第一作者出版1部學術專著(封面為“著”,非“編著”)。
(四)作為指導教師指導研究生獲全國優秀博士論文(含提名論文)或省級優秀博士或碩士論文或研究生優秀科技創新成果獎。
(五)取得國際專利或國內發明專利或2項實用新型專利(個人均為首位,我校為第一專利人)。
(六)主持的科研項目實到經費累計理工科100萬元及以上,其他學科25萬元及以上。
(七)積極承擔學科建設和青年教師培養任務,負責或指導所在學科一個研究方向的學術團隊建設,構建一支在本研究方向省內先進的學術團隊,并成功申報或建設1個校級及以上創新團隊。
第十五條 申請招收碩士研究生的基本條件。
至申請當年12月31日,年齡在57周歲(不含57周歲)以下,目前正在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且近五年所從事專業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完成1項科研項目的立項工作(我校為承擔單位)或目前有1項本人作為主要負責人的在研項目(我校為承擔單位)。
(二)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在學術期刊(正刊)上發表3篇論文或在SCI/SSCI/A&HCI/EI/ CSSCI/SCD/ISTP收錄的學術期刊上發表1篇論文。
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在學術會議、論文集、學術期刊(含增、專刊)等發表的論文如被上述文獻檢索系統收錄,可等同于在相應文獻檢索系統收錄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在期刊上發表的論文,被《新華文摘》觀點摘登或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中國社會科學文摘》全文轉載,或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上發表字數不少于3000字的論文,可等同于在CSSCI收錄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
(三)有廳局級及以上部門主持鑒定的科研成果(我校為完成單位)。
(四)獲廳局級及以上教學或科技獎勵(等級內額定人數,我校為完成單位)。
(五)以前2位作者(主編或副主編)出版有學術著作、編著、譯著、教材等。
(六)取得國際專利或國內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個人均為首位,我校為第一專利人)。
(七)作為指導教師指導的研究生獲校級及以上優秀碩士論文或研究生優秀科技創新成果獎。
(八)作為首位指導老師,指導研究生參加經學校認定影響重大的全國性專業大賽并獲得獎勵。
(九)承擔的科研項目個人實到經費累計理工科50萬元及以上、其他學科15萬元及以上。
第五章導師聘任和申請招收研究生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 導師聘任和申請招收研究生工作每年進行一次,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凡符合導師聘任和申請招收研究生基本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山東科技大學招收博士(碩士)研究生申請表》,并向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相關材料。
(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初選。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導師聘任和申請招收研究生的基本條件,對本單位申請聘任導師和申請招收研究生人員的材料進行審核及初評,并將初評合格的申請人材料報研究生院。
(三)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評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申請聘任導師的人員進行審核、評議,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形成擬聘任導師的人員名單。參加會議的人數應不少于學位評定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其中贊成票應不少于參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可通過。
(四)公示并報學校批準。研究生院將擬聘任導師的名單和學院初評通過的擬招收研究生的導師名單進行公示,接受查詢及質疑。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并報學校領導批準后,博士生導師可列入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專業目錄,碩士生導師可在下一年度招收碩士研究生。
第十七條 已聘任博士生導師的人員若不符合申請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條件,則當年不能申請招收博士研究生,也不列入相應年度的博士生招生專業目錄,但可繼續指導之前已經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在其符合申請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條件后,經本人申請,并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獲得批準,方可列入相應年度的博士生招生專業目錄。
第十八條 已聘任博士生導師的人員若不符合申請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條件,但符合申請招收碩士研究生的基本條件,經本人申請,可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申請招收碩士研究生,獲得批準后,可在相應年度招收碩士研究生。
第十九條 已聘任碩士生導師的人員若不符合申請招收碩士研究生的基本條件,則當年不能申請招收碩士研究生,但可繼續指導之前已經招收的碩士研究生。在其符合申請招收碩士研究生的基本條件后,經本人申請,并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獲得批準,方可在相應年度招收碩士研究生。
第二十條 兼職博士生導師的聘任。
(一)兼職博士生導師的聘任堅持有利于培養高水平博士研究生,有利于學科建設和發展的原則。
(二)兼職博士生導師聘任的基本條件。
1.有較深的學術造詣和較高的知名度,所從事的研究方向屬本學科領域的前沿,原則上在原單位已招收培養過博士研究生。
2.能對所在學科拓展優勢研究方向,或引入前沿及新興、交叉研究方向起到積極推進作用。
3.能擔負實際指導博士研究生的工作,且年齡符合我校博士生導師崗位的要求。
4.有充足的科研經費用于博士研究生的培養。
(三)兼職博士生導師聘任工作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學校學位授權點聯合申報單位和經山東省教育廳批準的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的人員,如符合導師聘任和申請招收研究生的基本條件(條件中有關學校署名的規定可放寬要求),經我校批準,可向我校相關學院提出招收研究生的申請,相關工作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符合學校高層次人才第三層次及以上引進對象與條件的人員,可直接列入相應年度的博士生招生專業目錄;符合學校高層次人才第四層次及以上引進對象與條件的人員,可直接在相應年度招收碩士研究生。
第六章超齡導師
第二十三條 超齡導師指已聘任博士生導師,至申請招收研究生當年12月31日,年齡在57周歲(含57周歲)以上60周歲(不含60周歲)以下的導師。
第二十四條 超齡導師申請招收研究生須至少有1項本人作為第一負責人的在研國家級項目(我校為承擔單位),實有本人可支配用于培養研究生的科研經費6萬元及以上,且近五年所從事專業成果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或(二)款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超齡導師提出招收研究生的申請,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經學校相關部門審核,并報學校批準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專業目錄或在下一年度招收碩士研究生。
第二十六條 院士申請招收研究生可不受年齡限制。
第二十七條 超齡導師培養研究生期間的待遇按學校人事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導師管理
第二十八條導師的具體上崗計劃,由所在學院按照學科建設和研究生培養的需要,根據學校下達的招生計劃和批準的導師名單確定上崗導師及其招生限額并對外公布。
第二十九條 導師招收研究生實行導師與研究生互選制度,由各學院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辦法。鼓勵學術水平高、科研任務多、培養質量好的導師多招收研究生。
第三十條研究生培養期間一般不得變更導師,特殊情況確需變更導師的,由研究生或導師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可由相關學院另行安排導師。
第三十一條導師因國內外訪學、攻讀學位、進修等原因離校超過12個月及以上且不能實際指導研究生的,其指導的研究生應由相關學院另行安排導師。
第三十二條正在指導研究生的導師若達到退休年齡并已辦理退休手續,其指導的研究生可由相關學院另行安排導師,也可由其繼續指導至研究生畢業。
第三十三條在指導研究生期間調離學校的導師,其指導的研究生由相關學院另行安排導師。特殊情況確需繼續指導研究生的,由導師本人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可由其繼續指導至研究生畢業,且導師在研究生培養方面須接受我校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導師一般應在聘任的學科專業招收研究生,若需跨學科專業招收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招生的學科專業所屬學院審核同意,且招收的研究生隸屬學科專業所屬學院管理。
第三十五條導師可根據研究生培養需要,聯合校內外其他導師,共同做好研究生培養工作。
第三十六條學校聘任的兼職博士生導師和學校學位授權點聯合申報單位及經山東省教育廳批準的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的導師,在研究生培養方面須接受我校的管理,并履行我校導師崗位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校定期組織導師崗位培訓,支持導師學術交流、訪學和參與行業企業實踐。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研究生優秀教學成果獎和優秀研究生指導教師等獎項,對在研究生教育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導師進行獎勵。研究生在導師指導下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導師有署名權;研究生在導師指導下取得的成果,研究生和導師共同擁有知識產權;研究生獲得校級及以上學術獎勵的,學校同時對導師進行獎勵。
第三十九條 導師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指導的研究生論文抽查不合格,本人或指導的研究生發生學術不端行為者,學校視情況分別給予質量約談、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等處理,情節嚴重者,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批準,解除其導師聘任資格,正在指導的研究生由相關學院另行安排導師。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山東科技大學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辦法(山科大研字〔2010〕24號)》《山東科技大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辦法(山科大研字〔2010〕25號)》和《山東科技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規定(山科大研字〔2010〕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