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第一條建立科學公正的碩士學位論文評審制度是提高碩士學位論文評審質量,排除論文評審中非學術因素干擾的重要措施。為保證我校碩士生教育和碩士學位授予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受聘評閱我校碩士學位論文的專家,須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一般應為相應學科的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熟悉所評閱論文的研究內容,能夠在準確把握論文研究內容的基礎上,客觀公正地對論文學術水平等方面進行評定。
第三條同一篇碩士學位論文,原則上要分送不同單位進行評審。為避免因學術觀點不同等原因導致碩士學位論文評審中產生學術分歧現象,學位申請人及其導師可以提出評閱需回避的專家,最多可以提出3名。
第四條碩士學位論文評審分為匿名評審和實名評審。按照匿名評審抽簽辦法,通過系統隨機抽取產生匿名評審論文名單,其余作為實名評審論文。
第五條所有學位論文專家評閱意見書均須與其他答辯材料一起歸檔。
二、匿名評審抽簽辦法
第六條碩士學位論文匿名評審抽簽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學位辦公室)負責。以年級為單位于在校研究生中一次抽取匿名評審論文名單;在匿名評審抽簽之外,同時接受學位申請人自愿申請參加匿名評審。
第七條抽簽基本原則
1.以專業為抽簽單位,同一專業匿名評審抽簽人數不低于該專業當年級總人數的20%(不包含自愿申請參加匿名評審人數);
2.每個專業至少抽取1篇學位論文作為匿名評審對象。
第八條抽簽其它原則
1.新增專業首屆畢業研究生論文;
2.新任導師(包括校內外導師)指導的首屆畢業研究生論文;
3.上屆所指導畢業研究生論文匿名評審不合格或產生匿名復評的導師當屆指導的畢業研究生論文;
4.申請提前畢業的畢業研究生論文;
5.已授學位的往屆畢業研究生論文實名評審復檢(送教育部學位中心學位論文評審)不合格的導師當屆指導的畢業研究生論文;
6.連續3屆指導的研究生未參加過匿名評審的導師指導的當屆畢業研究生論文。
第九條抽簽辦法
按照“第七條 抽簽基本原則”和“第八條 抽簽其它原則”要求,以專業為單位,將學位申請人名單數據庫按專業、導師排序,使每個申請答辯者獲得1個排列序號,在“學科建設與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統”中隨機抽取。
三、匿名評審
第十條碩士學位論文匿名評審實行“雙向匿名”方式評閱。所謂“雙向匿名”評審就是指學位論文評審過程中,隱去作者及其導師姓名和評閱專家姓名。
第十一條碩士學位論文匿名評審由學位辦公室負責組織,學位辦公室設專人負責匿名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學位辦公室負責與設有相應碩士學位授權學科點的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單位)聯系,委托對方按照碩士學位論文的相應學科方向聘請同行專家評閱論文。
第十三條碩士研究生應按照《北京建筑大學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流程》和《北京建筑大學碩士研究生論文答辯及學位授予程序》規定和學位辦公室的要求,將經導師審定的碩士學位論文按時提交學位辦公室。學位論文須按照匿名評審的要求,隱去論文作者及其導師姓名,并隱去所有可能反映出導師及作者信息的內容。
第十四條學位辦公室收到碩士學位論文后,仔細檢查碩士學位論文是否符合匿名評審的要求,并進行編號,及時將學位論文寄送給匿名評審受托單位進行評閱。專家評閱意見書直接寄回學位辦公室,學位辦公室負責接收、統計和錄入評閱結果,并及時隱去評閱意見書中的專家信息頁,將評閱結果通知碩士研究生所在學院。
第十五條參與匿名評審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雙向匿名”的原則,不得將評閱人姓名和單位泄露給他人或將作者及其導師姓名透露給評閱人,保證“雙向匿名”評審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否則學校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學位論文作者及其導師不得向有關工作人員了解評閱專家信息,一經發現,學位辦公室將立即取消該生的本次學位申請。
四、實名評審
第十六條碩士學位論文實名評審由學位申請人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組織,各學院設專人負責實名評審工作。
第十七條碩士研究生應按照《北京建筑大學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流程》和《北京建筑大學碩士研究生論文答辯及學位授予程序》規定和學位辦公室的要求,將經導師審定的碩士學位論文按時提交學位辦公室,學位辦公室將符合評閱條件的碩士學位論文提供學院。
第十八條學院負責形成當季(冬季或夏季學位授予)論文評審專家庫,按照碩士學位論文的相應學科方向聘請同行專家,并及時向同行專家寄送學位論文。
第十九條專家評閱意見書應密封并直接交寄回學院。學院研究生教務員負責接收、統計和錄入評閱結果,將評閱結果及時通知學位申請人及其導師。
第二十條學位論文實名評審工作由學院統一組織,學位申請人及其導師、有親屬關系的評閱專家須回避。
第二十一條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在本辦法的基礎之上,依據學院評審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學院碩士學位論文實名評審實施細則,并報送學位辦公室備案。
五、評審結果及處理
第二十二條論文評審結果供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論文評閱異議處理主要參考評閱書中的評閱意見。
論文評閱書(初評)的評審意見表述如下:
A.準予答辯(成績≥70分);B.修改后答辯(60≤成績﹤70分);C.不準予答辯(成績﹤60分)
論文評閱書(復評)的評審意見表述如下:
A.準予答辯(成績≥70分);B.不準予答辯(成績﹤70分)
第二十三條碩士學位論文評審須聘請至少2位專家評閱,評審結果(初評)處理參見下表:
序號 | 論文評審結果 | 處理意見 |
1 | 同意答辯2人 | 申請人直接進入答辯程序 |
2 | 同意答辯1人、修改后答辯1人 | 論文修改后,由導師出具審閱意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批準方可申請答辯 |
3 | 修改后答辯2人 | 論文修改后復評,復評通過方可申請答辯 |
4 | 同意答辯1人、不同意答辯1人 | |
5 | 不同意答辯1人、修改后答辯1人 | 申請人延期進行答辯 |
6 | 不同意答辯2人 |
第二十四條復評后的評閱意見仍為 “不同意答辯”時,申請人必須延期進行論文答辯。
第二十五條如學位申請人對符合“第二十三條”中第1、2項的評閱成績有異議,可提出明確的異議理由,并填寫《學位論文評閱學術觀點分歧申訴表》,經導師同意后,提交所在學院學術分委員會組織校內外同行專家評審。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建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匿名評審辦法》自行廢止。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