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領導班子成員要樹立職業精神,強化職業意識,嚴格按照《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進一步加強直屬高等學校領導班子建設的若干意見》(教黨〔2013〕39號)精神,正確處理管理工作和指導研究生的關系,集中精力做好學校管理工作。
2.校領導班子成員指導研究生一般利用業余時間,每人指導在學研究生的總數,原則上不超過本學科導師指導研究生的平均數,其中指導在學博士生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本學科導師指導博士生數量的平均數;校領導班子成員跨校指導研究生人數,計入其指導研究生總數。確因工作需要突破上述規定的,由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3.校領導班子成員招收研究生情況由學校研究生院在每年公示學校研究生錄取總名單時一并公示。
4.擔任研究生指導教師的校領導班子成員,要帶頭崇德修身,遵循育人規律,堅持教書和育人相統一,堅持言傳和身教相統一,堅持潛心問道和關注社會相統一,堅持學術自由和學術規范相統一,用高尚師德感召學生,用人文情懷關愛學生,用優秀文化培育學生,做學生發展道路上的指導者和引路人,做研究生指導教師的典范。
5.在學位論文答辯、學位論文抽檢和博士生中期考核等環節中,加強對校領導班子成員指導研究生的監督檢查;校領導班子成員有師德師風問題和學術不端行為的,從重處理。
6.校領導班子成員招收及指導研究生情況須在年度考核述職中報告。
7.任期結束后未達到退休年齡、回到教學科研崗位的原校領導班子成員,學校給予一定的學術恢復期和招收研究生等方面的必要支持,保障其后續的學術發展。
8.學校原有規定與本管理辦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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