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研究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與《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章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所有接受學歷教育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研究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研究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學校在實施研究生管理中,應當尊重和保護研究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研究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研究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研究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研究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研究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身份證件,碩士研究生新生持本科畢業證,博士研究生新生持碩士學位證,以同等學力報考的研究生新生須持報考時學校要求其滿足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按學校通知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所在學院書面請假,同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并向研究生工作部備案,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
第九條 各學院在報到時按照當年國家招生考試管理文件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并報送研究生工作部備案,學校予以注冊學籍。
第十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取消該生入學資格:
(一)非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而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或請假逾期兩周的;
(二)在入學體檢中發現有不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情況的;
(三)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
(四)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的新生未按規定申請入學的,或雖申請入學但經復查仍不合格的;
(五)超過兩周未能按學校規定繳納培養費亦未申請綠色通道的;
(六)超過兩周未能向學校提供其錄取通知書與身份證件,博士研究生新生未能提供其學位證書,碩士研究生新生未能提供其畢業證書,或未能提供學校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研究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學校入學復查的相關規定執行。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研究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暫時不能入學者,可以填寫《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經導師、學院、校醫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批準后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一般為一學年,期間不具有學籍。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欲提出入學者,應在下學年開學一周內,填寫《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入學申請表》向所在學院申請入學,經學校相關部門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三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按規定到校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到校注冊的,須向學校提出書面請假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外出實習研究生由學院核實情況后給予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申請校園地或生源地助學貸款,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研究生資助體系,保證研究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研究生根據《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課程教學管理辦法》參加其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成績記入研究生管理系統,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研究生體育成績評定突出過程管理,可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六條 課程學習實行學分制,研究生嚴格按照培養方案的規定并在導師的指導下制定培養計劃,按照培養計劃中課程安排修讀課程,課程考核合格可獲得相應學分。
第十七條 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依據相應一級學科培養方案的具體規定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課程考核管理實施細則》,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研究生學業成績,對通過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學校保留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研究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十九條 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按照《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學風誠信檔案管理辦法(試行)》記錄和管理研究生在學風自律、學術研究和考試等方面的誠信狀況。學校在研究生的各種評優、入黨、獎助學金申請、申請推薦國內外交流、學位申請等時調閱其學風誠信檔案,并將其作為重要參考依據。研究生學風誠信檔案記入研究生個人檔案。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研究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研究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轉學科(專業)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院及原導師和擬轉入學院及擬轉入導師同意,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批準后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科(專業)按照《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轉學科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本校、本專業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研究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陜西省教育廳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轉學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原導師以及擬轉入導師同意。跨省轉學的,由陜西省教育廳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研究生轉學按照《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轉學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需要休學的研究生,應填寫《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休學申請表》,經導師、學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審核批準后休學。因病需要休學的研究生,還應當經校醫院審核確認。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因病、因事休學,以學期為單位,碩士研究生休學時間累計一般不超過1學年,博士研究生休學時間累計一般不超過2學年。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因創業休學,學習年限最長可增加2年。
第三十條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一條 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后離校,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研究生因病休學期間的醫療費,按國家、陜西省和學校有關醫療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開學一周內,經校醫院診斷可以復學后, 持校醫院的體檢證明,向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復查合格者,方可復學。
第五節 退 學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在學期間死亡、失蹤,按注銷學籍處理。
第三十四條 退學研究生,在退學處理決定生效一周內辦手續。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研究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其畢業,并在研究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向其頒發學位證書。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申請畢業和學位所要求的學分,可以按照《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博士/碩士研究生申請學位研究成果要求》提前申請畢業或學位。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按照《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關于研究生畢業、結業、肄業的管理規定》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對退學研究生,符合肄業條件的,學校按照《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關于研究生畢業、結業、肄業的管理規定》發給肄業證書,或提供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與信息管理按照《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當年國家招生考試管理文件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其學籍,不予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和《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將予以撤銷,具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和《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執行。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應與學校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研究生應嚴格遵守請銷假制度,除法定節假日外,因事離開學校必須書面請假,最長不得超過2周,經批準后方可離開,返校后憑請假條及時到請假處銷假。
(一)請假1天之內由導師和輔導員審批,請假1天以上由導師和輔導員簽署意見后,到所在學院審批。
(二)寒暑假時間由導師自行安排,需要留校或離校者,必須征得導師同意,報所在學院備案。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有權依照國家法律與《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三條 研究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研究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員。
學校發現研究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有違反校園正常教學秩序的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會須依照《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會章程》等相關規定開展活動,學校有義務為其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研究生團體。研究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研究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研究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科學技術類講座等活動,須經所在學院審核批準;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哲學社會科學類講座等活動,須經所在學院與黨委宣傳部審核批準,如涉外,還須經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審核批準。
第四十七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研究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參加“三助一輔”與勤工助學崗位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相關協議。
第四十八條 研究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向所在學院、研究生工作部、保衛處、黨政辦公室等相關部門申請,并獲得上級部門批準后方可在指定地點進行相關活動。
第四十九條 研究生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與《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辦法(試行)》,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五十條 研究生應當遵守《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生公寓管理規定》。鼓勵和支持研究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研究生的表彰和獎勵分為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學校對研究生的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研究生利益的行為,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學校相關規定進行選拔與公示。
第五十三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研究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四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應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六條 學校給予研究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研究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研究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五十七條 在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研究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研究生的陳述和申辯。
學校將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直接送達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八條 對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九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研究生處分一般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研究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十條 對研究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研究生應當在受到開除學籍決定書后一周內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研究生申訴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分管學生工作領導任組長,學生工作處、教務處、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紀委、保衛處、團委、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為成員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秘書處設在校團委。
第六十二條 研究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十四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陜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五條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六十六條 研究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陜西省教育廳投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港澳臺僑研究生、留學研究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和《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