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英文譯名“MBA Alumni Association of 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 And Business”。校友會會標:MBA教育中心徽標。
第二條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是隸屬于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校友會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由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自愿結成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包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歷屆畢業或肄業以及在校就讀的MBA脫產班、在職班、春季班學生,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培養的MBA及EMBA學生。
第四條 本會宗旨是:加強校友與母校、校友之間的聯系,團結和合作,為會員加深友誼提供橋梁和紐帶,為校友創業發展提供機遇和幫助;承載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教育中心“開物成務,兼善天下”的校訓,依靠廣大校友的影響,熱愛母校,宣傳母校、為母校的發展貢獻力量。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加強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兄弟院校以及企業之間的聯系;
(二)組織會員進行業務培訓、座談、講座、參觀、考察、訪問、旅游等各種交流活動;
(三)促進資源共享,為會員間的經濟合作創造條件;
(四)征集校友對母校建設和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五)接受校友的捐贈和資助;
(六)負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網站及通訊錄的建設和維護。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的會員,必須是第一章第三條規定的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并且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章程;
(二)有加入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的意愿。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或口頭申請;
(二)經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秘書處審查通過。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組織的所有活動;
(三)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五)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九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同學會的決議,維護本同學會的合法權益;
(二)關心校友會工作,承擔校友會委托的各項任務;
(三)關心母校的建設與發展,促進母校與國內外院校及其它社會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四)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校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其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二條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理事成員,應根據已畢業或肄業的各年級MBA總人數按比例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決定校友會名譽會長和顧問的聘任;
(六)決定校友會組織機構的設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校友會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九)制定并監督執行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設立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為10-15人,作為校友會組織機構的主要管理成員,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規定的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須有2/3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管理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八條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管理委員會推舉并經理事會通過。
第十九條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任職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熱心本同學會的各項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條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每屆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一條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會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管理委員會;
(二)檢查和督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管理委員會決議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三)提名校友會副會長和秘書長人選,報請理事會通過;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五)會長缺席時,由會長指定常務副會長代行職權。
第二十三條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校友會組織機構開展行政管理工作;
(二)協調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母校資助;
(四)政府或其他團體、機構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條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章程進行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
第七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 校友會的終止或解散,須由理事會提出意見并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MBA校友會理事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修訂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第三屆MBA校友會組織機構
顧問委員會(排名不分先后)
柯文進、王稼瓊、王文舉、戚聿東、柳學信、 徐煒、許留祥
理事會(排名不分先后)
王磊、蓋建飛、和紅衛、張力升、王華、陳雪峰、任俊濤、劉林芝、于永、朱蔚蘭、宋鐵團、閻杰濤、李春鋮、張景彬、杜佳、許晴、孫雪峰、金成燦、黃成博、王雪、張玉龍、慈兢、徐婭、梁勇、王明坤、邴春光、朱曉冬、李坤、林馳、 仲洋、高愛娟、段光宇、丁琦、申仲亭、薛成成、陳雅潔、楊丹梅、閆學彬、付博、羅金柱、許同豐、楊榮星
管理委員會(排名不分先后)
和紅衛、陳雪峰、劉林芝、宋鐵團、閆杰濤、李春鋮、張景彬、朱蔚蘭、徐婭、邴春光、段光宇、薛成成、付博、羅金柱、楊榮星
校友會
名譽會長:徐煒
會 長:劉林芝
常務副會長:邴春光
副 會長:和紅衛、陳雪峰、宋鐵團、閆杰濤、李春鋮、張景彬、徐婭、段光宇、薛成成、付博、羅金柱、楊榮星
秘書長:朱蔚蘭
秘書處:當年聯合會成員
秘書處職責:負責校友會的日常行政管理及財務管理工作;組織校友會的各種酒會、推介會和新聞發布會;聯絡并整合MBA校友資源,負責與校內各屆MBA、各團體組織以及與其他院校相關組織的交流和聯絡;負責組織校友會的各類文體娛樂和學術交流活動。制定校友會發展規劃;各項活動的策劃;加強校友會與企業界的聯系和合作,負責校友會成員的就業和創業指導。負責校友會的各種宣傳工作;負責校友會網站建設及維護,做好校友通訊錄的整理及更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