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我院自行命題的博士和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作為國家級考試,試題保密保管工作至關重要。保密工作關系到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及國家保密條例,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保密責任人
第二條 上海社會科學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領導為我院研究生招生考試保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上海社會科學院研究生入學考試的招生考試保密工作;研究生院院長負責落實各項相關工作,組織研究生院承擔全院研究生的招生考務工作,包括考生報名、教師命題和評卷,試題保管、印刷、分裝、寄發等工作。
第三條 研究生院指定本部門兩名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的在職人員為研究生招生考試保密工作人員(即試題專管員),負責從命題開始直至閱卷結束期間的試題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教育
第四條 凡涉及研究生招生考試各保密環節的工作人員(包括命題人員、研究生院職工)必須接受保密教育并簽訂保密協議,增強保密意識,提高責任心,確保試題的萬無一失。
第五條 各研究所領導要對命題組長和命題教師及接觸試題的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保密工作的宣傳教育,確保有關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規定的貫徹實施,使相關工作人員增強保密責任感,樹立保密觀念、紀律觀念和法制觀念。
第四章 保密室管理
第六條 研究生院設立符合保密要求的專用試卷保密室。
第七條 試卷保密室必須具備防盜、防火、防潮、防蛀功能。配備密碼保險柜和雙鎖鐵門,并安裝監控或報警裝置。
第八條 保密室內保持干燥清潔,嚴禁吸煙和明火,保證電源、電器及消防設備的安全和完好。
第九條 保密室由院保密委員會驗收并負責監督。
第十條 保密室由兩名試題專管員負責,共同管理。試題專管員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在保密期間,凡進入保密室,兩名試題專管員必須同時在場,不得以任何理由獨自進入保密室。
第十一條 兩名試題專管員,一人保管保密室雙鎖鐵門鑰匙和保密柜密碼,另一人保管保密柜鑰匙。
第五章 命 題
第十二條 命題的地點、時間、電腦設備等由研究生院統一安排,命題人員須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專用計算機上完成命題工作;命題人員不得保留紙質、U盤等任何載體的試題副本;命題結束后立即銷毀與試題有關的草稿紙(含電子文本)等材料;嚴禁在公用計算機或服務器上進行命題工作;不得將試題以電子郵件等方式通過互聯網傳遞。
第十三條 試題經嚴格審定正確無誤后,從命題電腦復制到U盤,命題組長和命題教師簽名并將試題試卷袋和試題U盤直接交試題專管員,雙方簽訂試題交接書和試題保密協議書。試題專管員將密封好的試題試卷袋和試題U盤存放至保密室的保密柜。
第十四條 完成命題工作的命題電腦立即格式化并存放在保密室保管,直至考試結束。
第十五條 命題組長和命題教師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自己身份、工作內容、命題方式和命題地點,在研究生入學考試開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與試題相關的內容,不得參與考生的考前輔導班或接待個別考生的咨詢。
第六章 試卷印刷
第十六條 試卷印制工作在保密室進行,兩名試題專管員負責印制,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現場監制,印制過程中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十七條 試題專管員在印制試卷前應認真校對題樣,保證印制質量,及時處理試卷印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八條 嚴格按照考試科目的實際人數,印制試卷份數;試卷印制完畢后,兩名試題專管員按實際印制試卷的數量登記、驗收和簽名,將試卷放入保密柜。
第十九條 試卷印制過程中的廢卷全部放入保密柜,待考試結束后統一銷毀。
第七章 試卷保管
第二十條 試卷由兩名試題專管員負責保管。
第二十一條 保密室和保密柜開啟時須有兩名試題專管員同時在場。
第二十二條 試卷在考前屬機密級文件,只能由監考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在考場當眾拆封。試卷在啟用前,任何人無權以任何理由啟封。
第二十三條 如發生試卷丟失或試題泄密情況,必須立即上報分管院領導,由分管院領導和院保密委員會及時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查明原因,進行及時有效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評閱、成績登記后的試卷作為機要檔案在研究生院保存三年后(至考生畢業),按秘密材料處理辦法銷毀。
第八章 領取試卷
第二十五條 監考人員在入學考試領取試卷時,應嚴格履行交接手續,監考人員必須認真核對應領取試卷的科目和袋數,核對無誤后,經雙方簽字確認,從保密室領出。
第二十六條 監考人員在監考結束后,應及時清點考試試卷數量,嚴禁考生以任何形式把試卷帶出考場,確保試卷發放數量和收回數量一致;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及時把試卷交給試題專管員,試題專管員必須認真核對試卷的科目、數量和袋數,核對無誤后,雙方應簽字確認;試卷須裝訂密封;試題專管員應及時把試卷放入保密柜。
第二十七條 全國統一命題的碩士研究生試卷由試題專管員用專車到規定地點領取和送交,取、送途中不得隨意逗留,不得攜帶試卷出入商店、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做到人不離卷。
第九章 評 卷
第二十八條 評卷時間、地點由研究生院負責安排,實行集中閱卷;嚴禁將試卷帶離評卷現場;評卷教師不得向外泄露評卷情況。
第二十九條 按照試題的答案及評分參考評卷;對試卷份數在50份以上的要經過抽樣試評,由命題小組確定統一的評分標準,做到公平、公正,保證評卷質量。
第三十條 考試成績在開放查詢前屬機密,未經許可,任何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或提前對外公開;任何工作人員都不得擅自改動考生的考試成績。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保密規定并造成泄密后果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