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我院研究生入學考試評卷工作,根據教育部和上海市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我院研究生入學考試評卷工作實施辦法。
一、評卷組織
1.研究生院按照教育部及上海市教育考試院的有關規定,組織對報考我院研究生入學考試業務課試卷的評卷工作。
2.評卷人應為命題人,應是工作責任心強,業務水平較高,有一定教學和指導經驗,遵守紀律,年富力強,能勝任評卷工作的人員。如因故變更,則須經研究所同意,研究生院批準。
3.評卷工作須在研究生院統一安排的時間和場所進行,評卷工作采取集中閱卷、封閉式管理方式。
二、評卷原則
1.評卷人須認真學習教育部年度《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務工作規定》之《評卷規則》。
2.評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準確、客觀”的原則,評卷人應按命題時確定的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先組織試評,掌握尺度后,嚴格執行評分細則,做到公正、準確和寬嚴適度、始終如一。
三、評卷要求
1.評卷前,研究生院分科目清點好試卷,密封試卷封面的考生編號。考生答卷在考生成績公布前屬秘密級材料。
2.評卷一律使用紅色字跡鋼筆、圓珠筆、簽字筆,寫阿拉伯字體。在試卷上只記得分,不記扣除分。某題評閱完畢,應將得分填寫在題首和卷首相應的得分欄內,并簽署評卷人姓名。要求記分準確,字跡清楚,切勿涂改;如需更改,應有更改人簽全名。
3.評卷人要按照考卷順序,依次進行評卷和記分。
4.評卷人在評卷中,發現有異常情況,如雷同、筆跡前后不一、在密封線外寫有考生姓名、考號或標記等,應先評卷,同時進行詳細記載,并寫出鑒定意見,報研究生院處理。
5.評卷人須做好復核工作,確保評卷質量。對于評閱完的試卷,研究生院組織專人進行核分工作,核查是否有漏判現象,以及各題題首與卷首相應登分欄內記載的成績是否一致。核分有出入的試卷,由研究生院負責處理。
6.試卷評閱完畢后,要認真做好成績的核查、登錄、統計和分析工作。各評卷人員要對考試結果進行認真研究,及時做出試卷評價和考試情況分析報告,寫出書面意見,以便改進今后的命題工作。
7.考試成績由研究生院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閱試卷。考生如對評卷結果有異議,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研究生院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研究生院組織專門人員進行復查,對于漏判、成績累計、登分錯誤的應予以糾正,同時將原試卷上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審核。評卷工作結束后,未經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批準,各科成績不得擅自更改。復查結果須通知考生本人。
四、評卷紀律
1.凡有近親屬報考我院本次考試的,不得擔任其近親屬所報考專業各科試題的評卷人。
2.評卷人要遵守招生紀律,不得擅自涂改答卷和成績,不得泄漏評卷情況。
3.評卷工作期間,由專人做好試卷收發、運送和保管工作,任何人不得將試卷帶出指定的評卷場所。試卷評閱后當天由專人收回保密室集中保管。
4.對于涉及違反命題紀律的人員,將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批評教育、通報及紀律處分。涉及與違反命題紀律有關考生一律不予錄取。
五、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