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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西南大學(以下簡稱學校)研究生學籍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證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西南大學章程》、《西南大學學生管理辦法》等學校規范文件,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

  港澳臺僑研究生、留學研究生、其他高校來校交流學習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并附相關有效證明向學校錄取專業所在培養單位請假。請假期限一般不超過10日。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學校各二級培養單位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新生因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服役)、創業、患病和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需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向所在培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培養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后報研究生院批準,以學年度為單位可保留入學資格不超過二年。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時,應于開學前7日內向所在培養單位和研究生院申請入學,到學校指定醫院體檢,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超過7日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學生入學后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分別由學校各二級培養單位查閱本單位新生檔案,進行入學資格、政治、思想品德、心理健康復查;由校醫院組織健康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學校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研究生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后10日內,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和其他費用后,在所屬培養單位辦理注冊手續,并登錄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注冊。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向所在培養單位請假,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請假或請假逾期未注冊又無正當事由者,予以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學校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研究生應當參加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相關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和考查采用百分制或等級制評分。

  第九條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條研究生應當根據本學科專業培養方案要求,按照開課計劃和規定的選課方式選修課程。未選課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第十一條研究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選修校內外相關課程(含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按相關管理辦法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二條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高水平學術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申請按照學校創新創業實踐學分認定與管理辦法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十三條健全研究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不給予補考機會,經教育表現較好,在下一學年對該課程給予一次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審核認定,予以承認。

  第十四條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因故或因病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學期內請假在14日以內的由指導教師同意,班主任或輔導員審批;請假累計超過14日的,須由所在培養單位主管領導審批。研究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假超過本學期學習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須辦理休學。

  請假期滿,請假人須及時向批假人銷假。需要續假時,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續假批準與否應回復研究生本人。

  研究生請假申請書、醫院證明及有關負責人審批意見應存培養單位研究生管理辦公室備查。

  研究生在校期間申請出國探親、進修、留學等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學校積極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按相關規定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六條為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學校專業學科狀況及其辦學條件,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研究生確有符合轉專業的條件,可申請轉專業,報經學校批準,在學校規定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研究生轉專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研究生確有擬轉入專業的特長和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

  (二)研究生入學后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組織專家認定確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學校擬轉入專業學習;

  (三)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適當調整研究生所學專業,經研究生本人同意。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一)低學歷層次專業轉為高學歷層次專業;

  (二)全日制與非全日制研究生互轉;

  (三)專業學位研究生轉為學術型研究生;

  (四)轉出專業與轉入專業屬于不同一級學科;

  (五)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研究生;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研究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第十八條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轉專業一次。研究生轉專業應填寫轉專業申請表,指導教師同意后,經轉出培養單位同意并經轉入培養單位和指導教師審查認可報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審查后報主管校長批準。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研究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可優先考慮,但應滿足學校轉專業的資格條件及要求。

  第十九條經批準轉專業的研究生應當履行相關手續,按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要求完成規定的課程和相關教育教學環節。

  第二十條研究生應當在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基本學制)前一年;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研究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轉學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擬轉入學校及專業導師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學校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由學校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基本學制以各學科專業培養方案相關規定為準。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研究生在校學習年限:

  (一)博士研究生為3~6年;

  (二)碩士研究生為2~5年。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研究生在籍期間自行聯系申請到境外高校進修、攻讀學位等,應當辦理休學手續。休學以一學期為期,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能超過2年。休學時間不計為在校學習時間,研究生提出畢業申請應當滿足學校基本學制、畢業標準及相關要求。

  第二十四條休學創業的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和保留學籍)可延長至8年,但累計休學創業時間不超過5年。

  第二十五條新生和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服義務兵役期不計入學習年限。

  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六條休學研究生應當在辦理休學手續后7日內離校。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7日內向所在培養單位和學校研究生院提出復學申請,填寫復學申請表,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二十八條研究生休學期間應當遵紀守法,發生的事故責任自負。若有違法違紀,依照學校違紀處分辦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章 退學

  第二十九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予以退學:

  (一)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含休學和保留學籍)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研究生在學期間,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和科研訓練的。

  (六)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

  (一)碩士研究生一學期有兩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者,或一門學位課程重修后考試仍不及格者;

  (二)博士研究生有一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經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第三十一條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學生所在培養單位提出報告并附有關材料,經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交研究生院審查,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二條退學的研究生,應當在退學決定書生效后7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而退學的,由家長或親屬負責領回。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研究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條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依照《西南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辦理。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四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按培養方案的規定完成課程學習、學分要求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完成畢業(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學校準予畢業,在學校規定的畢業研究生離校時間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研究生,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研究生確因學業優秀,符合學校規定的提前畢業條件及要求,由本人申請,經指導教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可以申請提前畢業,但在校學習時間(不含休學、保留學籍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五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學分要求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經本人申請,完成結業論文并通過答辯,學校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研究生結業后,可以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向原培養單位申請補作畢業(學位)論文。通過畢業論文答辯者,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申請條件,通過學位論文評閱、答辯者,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發證日期按審核通過日期填寫。超過最長學習年限的,不得重修、補作,不受理相關申請。

  學習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學習未滿一學年退學的研究生,學校頒發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八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六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研究生,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九條研究生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由學校印制的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西校〔2006〕3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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