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師范大學研究生課程緩考重修的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研究生課程考試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試的學生,經本人申請、任課教師同意、學院主管院長審批、研究生院批準后方可按緩考處理,未履行申請手續的缺考考生按曠考論處。
二、緩考的學生,應跟隨下一年級研究生在同一任課教師相同課程的班級內參加補考,如該任課教師不再開設緩考課程,則由開課單位協調至同一課程的其他任課教師班級補考,如該課程不再開設,則由開課單位組織單獨補考。
三、缺考(曠考)的學生,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緩考,必須重修。
四、缺考(曠考)及課程考試不及格者應參加重修以獲得該課程學分,已獲得課程學分者可重聽該門課程,但不得參加該門課程考試。
五、參加重修的學生需跟隨同一專業下一年級研究生在正常的選課時間進行重修課程的選課,如遇重修課程時間與正常修讀課程時間沖突,應首先保證正常修讀課程。重修課程學習的所有環節及要求同正常修讀課程一致。通過重修獲得該課程學分的考試成績按實際成績記錄并替換原不及格成績。
六、緩考或重修仍不及格的學生可在下一年度該課程開課時繼續重修。
七、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實行。
八、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