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學位辦[1997]2號文《關于委托省級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對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進行登記備案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教委下發的《江西省教育委員會關于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管理細則》的要求,為規范我校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工作的管理,確保辦班質量,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大學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兩年(專科畢業生三年)以上人員均可報名。
第三條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有關學院、碩士點和工作人員必須按照有關文件和本細則,規范管理、堅持標準、保證質量。
辦班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四條申請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專業,應為有權開展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工作的專業,而且一般要求已有五屆以上(含五屆)碩士畢業生。
第五條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專業應具備較強的教學力量,申請辦班的專業所在的一級學科,一般應有一個博士點或三個碩士點,應制定較完備的教學計劃,應有較好的社會需求和生源條件。
第六條從嚴控制異地辦班。異地辦班的合作單位,應具備良好的教學與科研條件。為保證必要的教學力量,一個單位的同一專業同期只能在異地辦一個班。
第七條申請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程序
1.申請在本地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
符合上述條件的專業申請在本地舉辦課程進修班,需由辦班單位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請,經審查通過后填寫《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簡況表》,連同本專業人才社會需求調查報告、招生簡章各一式兩份,由研究生院審核報省學位辦審批。
2.申請在異地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
申請在異地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單位,除需將申請材料上報省學位辦審批外,還應抄報辦班所在地的省級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省內合作的除外)。
3.與外省高校聯合在我校和省內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
外省高校申請在我校和省內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我校合作單位應向校研究生院提供對方的詳細材料,以及合作協議書、教學計劃、招生簡章和人才需求調查報告等,經校研究生院審核報省學位辦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班,并主動接受檢查和監督。
第八條研究生課程進修班是在職人員進修、提高業務水平的一種教學方式,不直接與碩士學位掛鉤,學員完成課程學習且成績合格者,由學校頒發“南昌大學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結業證書”。若要求申請學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1998]54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因此,辦班單位的廣告和招生簡章中不得冠以“碩士學位”、“畢業”等名稱,且必須經校研究生院審核報省學位辦審批同意。
第九條同意備案辦班的專業,有效期為該專業實施計劃所需的年份,一般為兩年左右。下一年度的辦班需重新申請登記備案。
第十條申請辦班單位需在每年的3月10日前將有關材料上報校研究生院,由校研究生院審核通過后報省學位辦審批。
報名手續與教學管理
第十一條要求參加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的人員,應向辦班單位提出申請,由辦班單位按本細則第二條要求進行資格審查。學習申請人必須提供:
1.最后學歷證明;
2.學習申請人所在單位介紹信。
第十二條辦班單位在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應在課程學習開始后的一個月內,將參加該班學習的全體學員名單、基本情況及教學計劃報校研究生院備案。
第十三條辦班課程設置,應與本碩士學位點教學方案一致,辦班單位要根據教學計劃的安排,選派合格的教師授課,確保授課質量。授課教師,必須是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的教師。公共課由校研究生院統一安排,辦班單位不得自行安排。
第十四條辦班教學過程中,必須實行教學與考核分離的辦法,負責辦班的單位或專業要為所開設的專業建立考試題庫(題庫的題型不能單一,每個部分題庫量的比例不得少于15:1)。獲得省學位辦同意備案的單位,課程學習開始后的三個月內向校研究生院報送本專業的考試題庫及實施方案,并由校研究生院上報省學位辦備案。
第十五條課程進修班課程考試后,有關單位組織教師進行成績評閱,并將成績登入《南昌大學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員基本情況表》,另以書面形式通知學員。課程學習階段考試試卷由學院保存。
根據我校碩士研究生課程學習管理規定,學位課程成績70分以上(含70分)為合格,其他課程成績60分以上(含60分)為合格。
第十六條課程進修班學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者,應在考試前一周向辦班單位遞交緩考申請書,獲批準后,另行安排考試。
課程考試未通過者,允許補考一次。補考仍未通過者,本門課程成績即為不合格。凡學位課有一門成績不合格,或非學位課累計有2門成績不合格者,本次課程進修班學習成績即屬不合格。
第十七條課程進修班學習時間為一年半至二年。
收費
第十八條課程學習和考試費用:文科7000元,理科8000元,工科8000元。
第十九條課程學習和考試費用由各辦班單位收取,并在課程學習開始后的一個月內將其金額全數上交校計財處,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辦班經費的結算按學校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經費結算經校研究生院審核后,由校計財處辦理,原則上每學期結算一次。
學員交納的學費收據經校學位辦核準后,留存復印件一式三份,校研究生院、辦班單位、學員各執一份。
其他
第二十條校研究生院為我校負責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全校辦班的申報、審核及宏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每年11月30日前,校研究生院要對校內各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教學與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并將檢查總結材料上報省學位辦。
第二十二條對在辦班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專業,學校將視情況給予批評、限期整改、罰款、取消辦班資格等處分。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校學位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