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學MBA碩士研究生培養實行指導教師負責制,因此,建設一支知識結構、年齡結構、專業技術職務均合理的MBA研究生指導教師隊伍,對促進我校MBA教育發展、保證MBA個性化培養質量至關重要。為規范和完善指導教師選聘、學生與指導教師互選及指導教師指導工作,特制定本條例。
一、 MBA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選聘程序
1. 申請人可通過海南大學MBA教育中心網址下載,或直接到MBA教育中心領取指導教師應聘登記表;
2. 申請人須提供以下材料:應聘登記表;本人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職稱資格證書復印件、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3.MBA教育中心對所有指導教師進行初審,確定擬聘任指導教師名單,報研究生處審批;
4.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研究生處備案后,MBA教育中心將MBA研究生指導教師的基本情況向MBA研究生公布,由指導教師和學生進行雙向選擇;
5.MBA教育中心將采用跟蹤考核的動態管理辦法及指導教師年審制度來衡量其合格與否、是否續聘。
二、 MBA研究生與指導教師互選
1.MBA研究生與指導教師互選辦法要尊重研究生本人意愿、尊重指導教師意見,由MBA教育中心集體研究并確認雙向選擇結果。
2.MBA研究生通過入學教育,了解各研究方向的基本情況、研究前景及各專業方向指導教師配備的相關情況,于第二學期結束前2周進行互選工作。
3.MBA研究生填寫《師生互選意向表》,擬訂填寫兩個論文選題方向和擬選聘的導師;
4.MBA教育中心匯總MBA研究生申請結果,并根據實際情況與各位指導教師溝通后,確定指導教師和學生安排方案
5、為保證指導質量,各指導教師所選MBA研究生人數,除由指導教師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外,MBA教育中心將根據每屆MBA研究生總數適度控制每位指導教師指導MBA研究生的最高限額。
6.指導教師確定后,一般不得改換。若因指導教師有特殊原因需改換指導教師的,必須由原指導教師提出申請,MBA教育中心同意后方可改換。未按規定履行手續,擅自改換,一律無效。
三、MBA研究生指導教師工作職責
1.培養德才兼備的中高級專業管理人才是MBA研究生指導教師應盡的基本義務和職責。
2.MBA研究生指導教師應在遵守國家及海南大學MBA招生、培養、學位及相關方面的管理規定前提下,指導、督促MBA研究生的課程學習、科學研究及其他培養環節。
3.MBA研究生指導教師應積極參與MBA學科方向介紹會,詳細介紹本學科培養特色和研究方向,并參加各項專業教育活動。
4.MBA研究生指導教師應積極參與制訂和修訂本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并根據培養方案的要求和研究生的具體情況,幫助MBA研究生制定個人培養計劃。
5.MBA研究生指導教師指導MBA研究生進行學位論文選題、開題報告的擬定、論文研究工作、論文撰寫工作及審閱和修改學位論文,幫助學生提高論文質量,審定并提出詳細評語,以保證送審論文達到MBA論文質量要求。
6.MBA研究生指導教師在指導學生撰寫學位論文期間,要與學生保持經常性的聯系,掌握學員畢業論文進展情況。對進度緩慢或作風懈怠的學員,要負責督促。
7.MBA研究生指導教師指導學學生撰寫學位論文要認真負責。要根據學員的經歷和學習狀況,擬定好切實可行的開題報告或畢業論文計劃書。在學位論文進展過程中,若學員遇到困難時,要與學員共同商討解決方案或轉變研究方向。在學位論文的完善過程中,要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或建議。
8.MBA研究生指導教師要負責學員的業務情況和畢業論文質量的鑒定,應全面、客觀地對所指導學員的學習情況、業務能力、論文工作態度、論文質量進行評價。
9.MBA研究生指導教師有權對MBA研究生的畢業、結業、肄業、論文答辯、學位申請和紀律處分等提出自己的意見。對于不宜繼續培養的MBA研究生,指導教師有權提出終止培養的書面意見,由MBA教育中心按相關規定辦理。
10.MBA研究生指導教師在指導學員撰寫畢業論文期間,因出國、調離等不能在校繼續指導,應在離校前處理好有關的遺留問題。如不能完成指導任務,應向MBA教育中心提出另行安排其他導師進行指導的申請,并酌情退還學位論文指導費用。
11.MBA研究生指導教師應積極開展學位與MBA教育研究工作,深入探索MBA研究生培養規律,認真總結經驗,對MBA教育的發展有義務提出建設性意見。
12.MBA研究生指導教師指導學員撰寫學位論文過程中,有以下情況者要予以處理:
(1)學生長期聯系不上導師,或多次約見未果,或指導不認真者,由MBA研究中心提出警告,如堅持不改,學生有權申請更換指導教師;
(2)在指導工作中不負責任,如不與學生研究畢業論文計劃;學生完成學位論文初稿交給導師后長期擱置,不反饋修改意見或退還給學生時無書面的修改意見;對學生的業務和學位論文鑒定寫得過于簡單潦草等,由MBA教育中心對其提出批評,學生反映強烈者,要減少指導學員人數;
(3)借指導學位論文的機會,為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者,情節輕微的提出批評并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則取消指導畢業論文的資格,并提請學院給予相應處分.
13.其他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海南大學MBA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