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西安郵電大學研究生考試的考風、考紀,根據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精神,對我校研究生考試違紀的認定及處理作如下規定。
一、研究生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全校通報批評。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包括手機)進入考場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不服從監考人員指揮調動,不按指定位置就坐者。
3、未經監考人員同意相互交換文具、計算器者。
4、考試信號開始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者。
5、交卷后不服從監考人員勸阻,仍在考場內或考場附近逗留、喧嘩者。
二、研究生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該門課程按0分計。
1、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者。
2、他人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紙未及時反映者。
3、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者。
4、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等考場用紙帶出考場者。
5、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者。
三、研究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于作弊。凡被認定為作弊的研究生,應立即停止其參加本科目的考試,離開考場,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該門課程按0分計,并建議取消授予碩士學位資格。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資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者。
2、考場內傳、接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者。
3、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者。
4、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
5、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同意使用通訊設備者。
6、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合的姓名、考號等信息者。
7、參與集體作弊者。
8、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9、請他人代考或冒名頂替他人考試者。
10、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者。
11、考試結束,在考場發現有作弊痕跡或由他人檢舉揭發查實者。
四、研究生有以下行為的,應立即終止其參加本科目的考試,給予記過處分,該課程考試成績計0分,并建議取消授予碩士學位資格。
1、故意擾亂考場及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者。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者。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者。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在國家、省、部級各類考試中發生作弊行為。
2、集體作弊組織者。
六、發生但未列入本規定的違規行為可根據其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第二至第五條處理。
七、對于有特殊要求的考試,按當次考試要求執行。
八、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九、本辦法自校務會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