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教育部《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的要求,為加強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研究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學校招收研究生,是為了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條招收研究生貫徹按需招生的方針,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四條招生學科、專業須經教育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
第五條碩士生招生對象主要為優秀的應屆本科畢業生、本科畢業的人員及具有與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等;博士生招生對象主要為優秀的應屆碩士畢業生、碩士畢業的人員及具有碩士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
第六條培養研究生的經費來源分為中央(地方)財政撥款、用人單位委托培養經費和自籌經費等。
第七條研究生的選拔必須通過國家規定的考試和復試。碩士生入學考試分初試和復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分為全國統一考試、聯合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全國統一考試中部分考試科目(外語、政治、數學)由教育部統一組織命題。聯合考試是教育部批準的特定學科、專業(例如:MBA)的部分考試科目由全國統一命題的考試;單獨考試是經教育部批準的部分高等學校為符合特定報名條件的在職人員單獨組織的考試,考試科目均由招生單位組織命題。推薦免試是經教育部批準的部分高等學校按規定推薦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確認其免初試資格,由招生單位進行復試的選拔方式。博士生的選拔方式分為公開招考和提前攻博兩種。公開招考是指面向社會,學校自行命題并組織入學考試,從考生中擇優選拔的方式;考試分初試和復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科目中英語是由全省統一命題,其他科目由學校自行命題。提前攻博是從本校完成碩士課程學習并且成績優異,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還未進入論文階段或正在進行論文工作的在學碩士生中選拔的方式。
第八條全國及全省統一命制的試題在開考前,屬國家絕密級材料;學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屬機密級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績公布前屬秘密級材料。
第九條研究生按其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兩種。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研究生處主管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貫徹教育部、學校制定的招生工作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以及省招辦的有關規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必要的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制定本校的招生計劃。
3.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工作,進一步完善導師負責制,制定獎學金分配原則。
4.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5.部置、監督、檢查全校的研究生招生工作。
6.遴選指導教師。
7.依法維護招生工作人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
8.設置招生機構,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人負責招生工作,并組織招生工作人員培訓。
9.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科學研究工作。
第十一條研究生招生辦公室負責全校研究生招生的組織實施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制定的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
2.根據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編制本校的分專業招生計劃。
3.編制招生專業目錄。
4.組織報名工作,審查考生的報考資格。
5.組織命題、制卷、考試、評卷、復試、體檢和錄取工作。
6.組織新生入學報到,對入學新生的思想政治、業務和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
7.進行招生宣傳、咨詢和科學研究工作。
8.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各院(系、所)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十二條各院(系、所)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負責人職責:
1.執行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制定的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院(系的招生工作;所)研究生的招生工作。
2.按照研究生處制定的年度招生計劃,根據本單位的辦學條件、指導力量、經費籌集情況以及社會需求情況,制定本院(系、所)的分專業招生計劃。
3.編制本院(系、所)的招生專業目錄。
4.組織進行招生宣傳、咨詢工作。
5.負責組織動員本單位應屆本科畢業生報考研究生的工作。
6.負責本單位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工作。
7.負責組織本院(系、所)應屆本科畢業生的報名工作及資格審查工作。
9.做好本院(系、所)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
10.協助研究生處招生辦公室做好研究生招生的考試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招生計劃即招生規模。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學校將編制的招生計劃報湖北省教育廳審核,并由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下達。
第十四條在國家規定的招生規模內自主確定委托培養招生人數和自籌經費招生人數及各學科、專業的招生人數。
第十五條由中央或地方財政撥款培養的研究生,分定向和非定向兩種。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業。非定向生畢業后采取雙向選擇,自由擇業。
第十六條委托培養研究生的培養經費由用人單位提供,畢業后按委托培養合同就業。
第十七條自籌經費碩士生的培養經費由學校在培養條件、指導力量具備的前提下,用導師的科研經費,或向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籌集的經費。學生畢業后按自籌經費培養合同就業。
第十八條定向培養和委托培養均由研究生處與用人單位以合同形式確定。
第四章報名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以報名參加全國統一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入學考試: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愿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2.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或往屆本科畢業生;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在職人員,可以再次報考碩士生,但僅可報考為原單位委托培養的碩士研究生;
3.報考我校碩士生的同等學力考生須滿足我校制定的同等學力人員報考碩士研究生的規定條件方能報考;
4.身體健康狀況符合規定的體檢標準;年齡一般不超過40 周歲,對于報考委托培養研究生的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二十條碩士研究生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具體辦法由教育部和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公布。
第二十一條報考點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確定并公布。報考點接受考生咨詢,辦理報名手續,安排考場,組織考試。
第二十二條招生辦公室根據考生報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規定,確定考生的考試資格,準考證由考生自行在網上報名系統中下載打印。
第二十三條考生報名時須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第二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以報名參加我校組織的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入學考試:
1.同第十九條中的第1 款。
2.己獲碩士學位的人員或應屆碩士畢業生(須在入學前取得碩士學位)。
3.身體健康狀況符合規定的體檢標準;年齡一般不超過45 周歲,報考委托培養的考生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二十五條參加博士生入學考試的報名日期和報名點由研究生處招生辦公室確定,考生應在規定的報名時間和報名點辦理報名手續。
第二十六條考生報名時必須繳納報考費。
第五章初試
第二十七條全國招收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初試日期由教育部公布。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初試日期由湖北省考試院確定。
第二十八條招收碩士研究生初試科目為四門:政治理論、外國語和兩門業務課。招收博士研究生初試科目為:外國語,政治理論課和兩門業務課(已獲得碩士學位者和應屆碩士畢業生可以申請免試政治理論)。每門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 小時,除碩士研究生兩門專業課滿分均為150 分外,其他各科目的滿分為100 分。報考碩士研究生的考試方式均為筆試。招收博士生除筆試外,根據需要還可以進行其他方式的考核。
第二十九條招收碩士生全國統—考試初試的政治理論課,非外國語言文學專業的英語、俄語、日語和部分學科、專業的基礎課(如工學、經濟學、管理學的數學)由教育部組織統一命題,其他考試科目由學校組織命題。招收博士生的英語試題由湖北省考試院組織命題,其他科目由學校自行命題。
第三十條各考試科目均應根據考試大綱或學校自定的教學大綱以及對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要求進行命題。
第三十一條考場由招生辦公室確定。參加博士生入學考試的考生必須到學校應試。
第三十二條教育部統一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由省考試院統一組織,學校自行命題的考試科目的評卷工作由研究生處組織評閱。博士入學考試的英語試卷由省考試院組織評卷,其他科目的評卷工作由學校組織。
第六章復試
第三十三條擬錄取的考生均應通過復試。
第三十四條對統考考生參加復試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學校根據教育部制定的基本要求,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確定參加復試的具體要求。
第三十五條參加復試的考生名單、復試的內容和方式由研究生處確定。對報考碩士生參加復試的同等學力考生除加強復試外,還必須加試所報考專業的兩門本科主干課程。對報考博士生的同等學力考生必須加試兩門報考專業的碩士學位主干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均采用筆試方式進行。
第三十六條參加博士生入學考試的考生,初試結束后就參加復試,復試標準由學校確定。
第三十七條在復試階段,學校要組織參加復試的考生進行體檢,體檢工作由招生辦公室會同校醫院組織進行,標準參照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執行。
第七章錄取
第三十八條按照教育部及學校制定的當年碩士生錄取工作規定和要求,根據考生的初試和復試成績,結合其在大學階段的學習成績和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以及身體健康狀況擬定碩士生錄取名單,報省招生辦公室批準。
第三十九條符合錄取標準的應屆本科畢業生被錄取后,經導師、院(系、所)同意,招生辦公室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2 年,再入學學習。
第四十條對公開招考的博士生,根據其初試、復試成績,結合過去的學習成績、業務素質、科研成果以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情況和身體健康狀況確定錄取名單;對申請提前攻博的在學碩士生,根據其考核成績、思想政治表現和身體健康狀,確定錄取名單。
第四十一條未參加本校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考生不能錄取;考試成績僅對本次招生有效,博士生招生不搞保留入學資格。
第四十二條招收定向培養、委托培養研究生均實行合同制。在錄取前,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用人單位與被錄取的考生之間必須分別簽訂定向培養或委托培養合同。
第四十三條被錄取的新生應按時報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并以書面形式向招生辦公室請假。無故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十四條新生報到后,學校對其進行政治,業務、健康等全面復查,如發現有不符合標準者,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在報考中違反有關規定、有舞弊行為的考生,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對,其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其報名、考試、錄取、入學資格或學籍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對在招生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循私舞弊或者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由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或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規則自批準之日起施行,由學校授權研究生管理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