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水平,保證博士、碩士學位授予質量,進一步完善學位授予質量的監控和保障體系,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學位論文盲審工作由研究生院負責實施。
第二條博士學位論文需全部參加盲審;碩士學位論文盲審比例不低于當年申請學位人數的10%。盲審碩士論文名單由研究生院隨機抽取。
第三條學位論文盲審工作由研究生院委托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聘請專家評閱。
第四條為避免因學術觀點分歧等原因導致博士、碩士學位論文評閱工作中發生不公正現象,學位申請人及其指導教師可以提出學位論文評閱需要回避的專家名單,最多可以提出5名專家。
第五條博士研究生及被抽取參加論文盲審的碩士研究生,應在答辯前的60天向研究生院提交紙質版、電子版(PDF)學位論文各1份。
第六條研究生院負責和統計評閱意見后,將評閱意見反饋給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
第七條專家評閱意見作為盲審學位論文能否參加答辯的依據。
第八條送審的博士學位論文,凡有一位專家評閱意見中明確論文基本達到博士學位論文要求,但須對內容進行較大修改后重新送審的論文,須經修改,于一個月后重新送審,送審通過后方可參加正式答辯。送審未通過者,則該學位申請者不得參加答辯,一年后重新申請參加盲審。
第九條送審的博士學位論文,凡有一位專家評閱意見中明確論文未達到博士學位水平,本次學位申請程序終止,學位申請者需根據專家意見對論文進行認真修改,一年后重新申請參加盲審。
第十條送審的碩士學位論文,凡有一位專家評閱意見中明確不同意答辯,本次學位申請程序終止,學位申請者需根據專家意見對論文進行認真修改,一年后重新申請參加盲審。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學校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研究生院
201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