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碩士生導師”)的選聘、招生、考核等工作,持續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關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基本規范》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碩士生導師的管理應淡化身份象征和資格意識,強化招生條件審核和崗位責任意識;應有利于完善以提高創新能力為目標的學術學位研究生培養模式,有利于學校的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
第三條 碩士生導師的管理應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操作程序應堅持簡便有效,公平公正。
第四條 碩士生導師應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師德水平,為人師表,作風正派;應熟悉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規,認真履行導師職責,把立德樹人作為研究生培養的根本任務。
第二章 資格認定
第五條 碩士生導師資格是在深圳大學獨立招收、指導和培養學術學位碩士生的必要條件,不與校內其他待遇掛鉤。
第六條 碩士生導師資格認定應堅持條件適當放寬、程序簡便易行的原則。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具有深圳大學碩士生導師資格:
(一)受聘我校教學科研崗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職稱者的教師。
(二)受聘我校教學科研崗位且具有中級職稱和博士學位的教師,向學位點所在單位學位評定分委會提出資格申請并經審議通過者。
(三)受聘我校技術或管理崗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向學位點所在單位學位評定分委會提出資格申請并經審議通過者。
(四)受聘擔任我??妥淌?、客座副教授或特約教授的校外人員。
(五)依據與深圳大學簽署的合作協議參與我校碩士生合作培養的校外人員。
第三章 招生條件審核
第七條 招生條件審核旨在以適度競爭激發導師隊伍活力,促進導師以高水平科學研究支撐高水平研究生培養。除院士、授權學科學術帶頭人(學位點負責人)、學校新引進的高端人才、學校3+1人才工程入選者外,具有碩士生導師資格者申請下年度碩士生招生,應通過學校組織的招生條件審核。
第八條 碩士生導師招生條件審核,以學位授權點定期合格評估和動態調整為動力,由學校制定基本條件,授權學科點和學院自主審核。
第九條 碩士生導師申請下年度招生的基本條件是:
(一)科研條件。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應主持有在研科研項目(包括橫向項目,但不含未經批準的延期項目)。人文、藝術類學科申請者如無任何在研科研項目,應提供自己近三年來在學術研究方面活躍程度和成果業績的證明,如論文、作品、著作、獲獎、專利等。
(二)培養質量條件。截止提出申請時,指導完成的碩士學位論文在學校或上級部門組織的抽查評審中全部合格。
(三)年齡條件。除主持在研國家級科研課題者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不能完整培養一屆研究生的,不再招收新一屆研究生。
(四)其他條件。如未出現研究生教學事故等。
第十條 碩士生導師招生條件審核的基本程序:
(一)個人申請。在下年度招生前,學校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發布通知,申請人向學位點提交申請。申請通過網絡系統填報,校外導師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二)學位點審核。學位點負責人,綜合考慮本授權學科的發展需要、可能招生指標、師德表現、學術水平、科研任務和培養質量,對申請者的招生條件進行評估并做出決定。審核不通過者應告知其理由和依據。
(三)研究生院復核并選擇性公示。通過學位點招生條件審核的導師名單由所在學院統一上報研究生院進行復核。通過復核者,列入下年度碩士研究生招生簡章。
研究生院認為必要時,經主管校長同意,可對部分學院或學科申請者的材料在校園網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各學院或碩士學位授權點應根據學科特點和發展需要,在上述基本條件和基本程序的基礎上,組織制定本單位或本學位點的導師招生細化條件和操作程序,報研究生院備案后公布。
第十二條 每位導師原則上只能在一個一級學科點內招生。
第四章 師生互選與關系變更
第十三條 碩士生新生入學后,導師和學生在信息基本對稱的基礎上,通過雙向選擇確定師生關系。
第十四條 導師和學生雙向互選的基本規則是:
(一)每位碩士生導師每年新招收(指導)的學術學位碩士生人數不超過3名(校外導師不超過1名)。所指導在讀學術學位碩士生超過8(含)名時,該導師暫停招收新生。如碩士生導師同時擔任本校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任務,每年新招收(指導)的兩類碩士生(不含單證班學生)總數不得超過6名。
(二)師生互選應建立在雙方相互了解的基礎之上。學位點應通過師生見面會、向導師和學生提供雙方相關情況等形式促進師生相互了解。參與互選的導師和學生也應主動了解對方情況。
(三)如導師無學生選擇,不得違背學生意愿為其強行指定;如學生無導師選擇,由學位點負責人協調解決,確保學生有指導教師。
第十五條 師生互選工作的基本程序?;ミx工作由各學位點組織實施,一般安排在新生入學后的第一學期進行。互選結果匯總表應由導師和學生簽名確認,最遲在第18周前上報研究生院。如對互選過程或結果有異議,由學位點負責協調解決。各學位點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
第十六條 師生關系變更的規則與程序是:
(一)研究生和導師的關系確定后,在學期間不得隨意變更。
(二)如有導師調離本校、長期出國、被撤消導師資格等學校認定的客觀原因,應由學位點提出變更師生關系。
(三)學生提出更換導師,須經原導師同意并有本學位點其他導師愿意接任。接任導師必須符合第十四條師生互選規則。
(四)師生關系變更須填寫《深圳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關系變更登記表》報研究生院備案。學生更換導師后,應按照新導師的研究方向修讀相應課程并獲得學分。
第五章 權利、責任與獎懲
第十七條 碩士生導師在指導和培養碩士生的過程中享受以下權利:
(一)有權參與本學科授權點的建設和管理,如了解和監督本學科點師生互選(指標分配)的規則與過程、業務經費使用等。
(二)有權按規定參與和監督本學科點的命題復試、課程安排、中期考核、開題報告、論文答辯等各培養環節。
(三)有權對所指導研究生提出中期分流淘汰決定、開題報告或論文預答辯不予通過的建議。
(四)有權對所指導研究生提出處分、延期答辯、停發獎學金等建議。
學科點、學院和研究生院應充分尊重碩士生導師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研究生進行學科前沿引導、科研方法指導和學術規范教導的責任。碩士生導師在指導和培養碩士生的過程中承擔以下責任:
(一)做到教書育人、科研育人,定期與學生溝通,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研究生的教育、培養和管理工作。
(二)按規定參與制定本學科研究生的培養方案、教學計劃、課程建設以及教學大綱;制定所指導研究生的個人業務培養計劃,定期督導各項指標的執行情況,指導并審定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寫作計劃,做好論文評閱、答辯等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將對優秀碩士生導師予以表彰與獎勵。優秀碩士生導師以認定方式產生。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獲得當年的優秀碩士生導師稱號:
(一)所指導研究生學位論文獲得省級以上優秀學位論文者;
(二)所指導研究生獲得學校研究生學術創新獎二等獎以上者;
(三)所指導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者;
(四)所指導研究生獲得省級以上學術獎勵者(排名前三);
(五)所指導研究生在國家級論壇、競賽、學術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績者;
(六)在研究生培養工作中有其它突出貢獻者。
以上條件中,前三款導師無需申報,由研究生院根據相關文件自動認定;后三款需導師按要求提供證明材料后經學院上報研究生院認定。
第二十條 經認定的優秀碩士生導師由學校發文,頒發榮譽證書并發放一萬元獎金。
第二十一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兩年內停止招生:
(一)學校教學科研崗位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出現不合格者;
(二)在研究生招生命題、教學、監考考試、論文指導等培養和管理過程中,兩年內出現兩次(含兩次)以上二級教學事故者;
(三)不認真履行研究生導師職責,被所指導的研究生有效投訴4人次(含4人次)以上者;
(四)不能勝任導師職責要求,難以保證培養質量,拒絕或拖延學校下達的相關培養工作和任務,造成負面影響者;
(五)所指導研究生發生學術不端行為,以及導師與研究生聯合署名的科研成果中存在學術不端行為,造成負面影響者。
第二十二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碩士生導師資格:
(一)因故被學校解除專業技術職務者;
(二)嚴重違反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者;
(三)嚴重違反法紀和學校規章制度,為人師表形象受到影響,無法繼續履行教書育人職責者;
(四)在上級部門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中,因所指導的碩士學位論文被認定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因其他工作失誤而直接或間接導致單位領導被約談、所在專業被暫停招生、評估不合格等情形者;
(五)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碩士生導師者。
第二十三條 因各種原因被撤消碩士生導師任職資格者,至少三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資格重新獲得需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深圳大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上崗辦法》《深圳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關系確定與變更的規定》《深圳大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考核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