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導師立德樹人職責和崗位管理要求,加強導師隊伍建設,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關于全面落實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的意見》、《關于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關于加強博士生導師崗位管理的若干意見》和《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責任人。導師應政治素質過硬、師德師風高尚、業務素質精湛,在履職過程中應堅持“四為”方針,嚴格執行導師指導行為“十不得”要求。
第三條學校實行導師崗位校院兩級管理。研究生院是學校導師崗位管理的主管部門,學院(系、所)是導師崗位管理的實施主體。
第四條學校鼓勵跨學科建立導師組,聯合指導培養研究生,充分發揮導師團隊協同作用。
第二章 導師崗位職責
第五條導師要加強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導研究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強化研究生家國情懷和服務“三農”的使命擔當意識,為國家培養德才兼備的高層次人才。
第六條導師應參與研究生招生宣傳、命題、閱卷、復試等工作,恪守公平、公正原則,遵守回避制度,提出人才選拔的建議,做到科學選才。
第七條導師應秉持因材施教、分類培養理念,指導研究生科學制定培養計劃,統籌安排科研與實踐活動,加強研究生科研創新和實踐創新能力培養。
第八條導師應根據不同學科、類別研究生培養要求,積極為研究生學習、生活創造條件,營造良好的學術氛圍,拓展研究生的國際視野,支持研究生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和實踐活動。
第九條導師應每學期定期組織研究生開展學術研討或研究報告活動,及時檢查研究生科研實踐和學位論文進展情況,掌握研究生學習、生活和思想動態。
第十條導師應對研究生在學期間取得的研究成果進行審核把關,對所指導研究生的學位(畢業)論文能否參加開題、中期考核、答辯等有決定權。
第十一條導師應培養研究生求真務實的科學精神和嚴謹的治學態度,強化學術規范訓練,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二條導師應根據學校相關管理規定,嚴格研究生學業管理,對研究生提出分流選擇建議,對研究生請假、出國、休學、提前畢業、延期畢業、終止學業或退學等事宜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導師應在獎助學金、優秀論文、先進集體或個人等評優評先活動中,對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現、學習成效做出客觀評價。
第十四條導師應關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對研究生進行就業指導,并積極提供幫助。
第十五條導師應積極參與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對研究生教育管理有關文件制(修)訂提出建議。
第三章 導師崗位選聘
第十六條按照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導師崗位選聘實行申請-審核制。對于初次申請招收研究生的教師,各學院(系、所)組織專家進行答辯評審,通過后再進行招生資格年度審核。
第十七條導師招生資格實行校院兩級年度審核、動態管理。學校每年開展導師招生資格審核,各學院(系、所)具體負責本單位審核工作。
第十八條學院(系、所)根據學科發展和人才培養需要,從政治素質、師德師風、學術水平、指導能力、培養條件等方面全面審核,避免唯職稱、唯經費、唯論文確定選聘條件,嚴格執行師德師風問題“一票否決”制。
第四章 導師考核與管理
第十九條導師考核由各學院(系、所)負責,從政治表現、師德師風、學術水平、指導精力投入、育人實效等方面對導師進行考核評價,考核結果將作為導師招生資格年度審核和招生指標配置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學校開展“優秀導師”、“優秀導師團隊”、“優秀學位論文”等評選活動,對認真履行導師職責、研究生培養成效顯著的導師(團隊)給予表彰獎勵,并大力宣傳。
第二十一條導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限招、停招和退出導師崗位處理。
(一)未履行思想政治教育首要責任人職責,所指導的研究生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
(二)未嚴格履行導師職責指導研究生學習、開展科研活動,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三)未嚴格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核把關等職責,指導的研究生出現學術不端的;
(四)未按相關規定為研究生提供相應經費支持、實驗條件和相關資助的;
(五)所指導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在各級各類抽檢中屬于“存在問題論文”的;
(六)未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培養導師本人所招收研究生的;
(七)師德師風失范,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八)出現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
出現以上情況,由導師所在學院(系、所)對事實進行調查和認定,約談、限招由學院(系、所)提出處理意見,報研究生院備案;停招和退出導師崗位,導師所在學院(系、所)提出處理建議后,由研究生院會同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與建議。
第五章 導師變更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可變更導師:
導師因身體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導師職責;導師調離,所指導的在學研究生預期畢業時間半年以上;被退出導師崗位的;其他特殊原因。
第二十三條轉入導師在研究生轉入當年應具有招生資格,且招生人數未超過限定人數;同時,招生學科專業與擬轉入研究生學科專業相同。
第二十四條變更導師須經研究生提出申請、雙方導師簽署意見、學院(系、所)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研究生院審核備案等程序進行。
第二十五條其他特殊情況,經學院(系、所)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可做出同意變更導師的決定。
第六章 導師培訓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新聘導師崗前培訓、在崗導師定期培訓和日常學習交流相結合的培訓制度,并加強對培訓過程和培訓效果的考核。
第二十七條導師培訓通過專題報告、經驗分享、學習研討、導師沙龍等形式開展,培訓內容包括政治理論、師德師風、導師職責、研究生教育政策、學術規范、心理健康等。
第二十八條新聘導師應接受崗前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在崗導師每年至少參加一次培訓,參加培訓情況納入導師年審和導師考核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崗位職責及管理辦法》(校研發〔2017〕38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