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的通知》(教研〔2020〕12號)《遼寧省教育廳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研究生導師隊伍建設的實施細則》(遼教發〔2018〕88號)《遼寧省研究生導師隊伍能力提升實施方案》(遼教辦發〔2021〕33號)《東北財經大學關于深化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創新推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東北財大委發〔2021〕6號)等文件精神,加強博士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博導”)隊伍建設,強化崗位職責,優化研究生教育資源配置,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博導招生資格審核以師德修養、指導水平和科研能力評價為導向。
第二條遵循程序合理、流程規范、博導自愿申報原則。
第三條博導招生資格實行任期制,每期三年,期滿須再次申請招生資格審核。
第四條擬招收博士生的未滿60周歲校內在崗博導均須進行招生資格審核,年滿60周歲以上博導自愿參評。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五條具有高尚的道德修養和嚴謹的治學態度,熱愛研究生教育事業,完成學校規定的研究生教學任務和科研任務,未出現嚴重教學事故,無學術不端行為。
第六條能為所指導的博士生提供“助研”崗位,且有較為充足的科研經費支持。
第七條科研成果審核采取“計分制”。科研成果包括學術論文、專著、教材以及科研項目。
第八條科研成果計分標準:
1.學術論文
(1)外文TOP類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每篇計180分。
(2)中文TOP類或外文A類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每篇計90分。
(3)中文A類或外文B類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每篇計60分。
(4)中文B類或外文C類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每篇計40分。
(5)中文C類或外文D類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每篇計20分。
(6)中文D類期刊中的CSSCI來源期刊(含集刊)或CSCD來源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每篇計10分。
2.專著或教材
(1)獨立完成并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學術專著,每部計40分,多人合著按人數平均計分。
(2)獨立主編出版的國家級優秀教材和國家規劃教材,每部計60分;省級優秀教材每部計30分;多人主編按人數平均計分。
3.科研項目
(1)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或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每項計180分。
(2)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教育部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每項計120分。
(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或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其他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項目,每項計90分。
(4)教育部其他項目或國務院其他部委項目,每項計40分。
(5)省級項目,每項計20分。
(6)市級、校級或橫向項目按課題經費折算,每萬元計1分。
第九條科研成果認定要求:
1.學術論文應以東北財經大學為署名單位,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完成。所指導的博士生為第一作者、博導為第二作者發表的學術論文,視同博導為第一作者。論文作者以姓氏字母排序的外文期刊,視通訊作者為第一作者。
2.學術論文不含會議綜述,譯文按照發表期刊定級的下一等級折算。
3.論文字數按版面篇幅核算,期刊文章一般不少于6000字,報紙文章一般不少于2000字。
4.科研項目須為博導本人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的公開招標的在研或已結項縱向課題,項目申報的依托單位應為東北財經大學。每項科研項目只計一次,不得重復申報。
5.本辦法所指的科研成果級別以校科研處制定的標準為依據。
6.在國外學術刊物上發表的學術論文,以校科研處認定的級別為準。
第十條近三年科研成果總分不低于90分,視為合格。審核不合格者,暫停博士生招收資格,可根據學校工作安排,再次申報。近三年科研成果總分高于180分,視為優秀,可獲得增加招生名額的資格。
第三章審核程序
第十一條博導向博士學位授權點所屬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報《東北財經大學博士生指導教師招生資格審核表》(以下簡稱“《博導招生審核表》”),同時將相關佐證材料報送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要求對申請人提交的《博導招生審核表》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者的申報材料報送研究生院。
第十三條研究生院對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報送的材料進行復核,并將通過復核的博導名單在學校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者,將提請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十四條研究生院負責處理博導招生資格審核過程出現的異議情況,異議應以實名和書面形式提出。研究生院將組織專家召開專門會議對異議內容進行核查認定,并將認定結果通知有關各方。
第十五條經校長辦公會審批的博導具備招生資格。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六條博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招生資格:
1.招生資格任期內,主動申請暫停招生的。
2.招生資格任期內,所指導的博士學位論文匿名評審結果累計超過3人次出現“未達到博士學位論文水平”的,暫停其招生資格1年。
3.在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博士學位論文抽檢評議中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或“不合格”現象的,暫停其招生資格2年。
第十七條博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招生資格:
1.截至招生年度的8月31日前,年滿63周歲的博導。
2.在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博士學位論文抽檢評議中連續2年或累計3人次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或“不合格”現象的。
3.經認定存在學術不端行為或對所指導博士生的學術不端行為負有責任的。
4.其他不宜繼續招收博士生的情況。
第十八條在招生資格任期內,所指導博士生獲得過省級及以上優秀學位論文獎勵(含提名獎)的博導,可直接獲得下一期招生資格,免于審核。
第十九條新增博導可于取得招生資格的次年招收博士生,前五個招生年度內不得招收定向就業在職博士生。
第二十條校外兼職博導擬招收博士生的,其校內合作博導須通過招生資格審核。校外兼職博導的招生年齡原則上按照本辦法執行,因學校發展和學科建設需要,確需延長招生年限的,需報學校研究決定。
第二十一條未通過招生資格審核的博導如果已年滿60周歲,學校將不再受理其招生資格申請,并停止其招生資格。
第二十二條博導招生資格審核工作由研究生院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東北財經大學博士生指導教師招生資格審核工作實施辦法》(東北財大校發〔2019〕1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