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及提升我校博士、碩士學位授予質量,完善研究生培養質量監督體系,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學位〔2014〕3號)及《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學位〔2014〕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北京市、各專業學位全國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教指委”)、我校研究生院組織的對已授予學位者的博士、碩士學位論文進行抽檢反饋的專家評議結果。
第二章 抽檢辦法及結果認定
第三條 國家、北京市、各教指委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工作屬于校外抽檢,抽檢工作按有關部門的抽檢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 研究生院依據相關文件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工作屬于校內抽檢。參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學位〔2014〕5號),校內抽檢每篇抽檢的學位論文送3位同行專家進行評議。3位專家中有2位及以上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3位專家中有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再送2位同行專家進行復評。2位復評專家中有1位及以上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第三章 抽檢結果處理辦法
第五條 國家、北京市、各教指委、我校研究生院組織的論文抽檢中,認定的“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均適用本文件的處理辦法。
第六條 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結果適用范圍
1.研究生培養質量的評估;
2.研究生導師招生資格審核;
3.對研究生導師指導工作的評價;
4.研究生招生指標核算及分配;
5.研究生教育資源配置;
6.研究生學位授權點的評估;
7.研究生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
8.其他關于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的監督和評價。
第七條 對學位論文抽檢結果的處理
1.將抽檢結果報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并通知相關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將“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抽檢評議結果及時通知論文作者、導師及所在學院。
2.要求“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所在學院進行限期整改,在規定時間內向研究生院提交本學院整改報告,并提出整改措施。
3.對招生資格及招生名額的限制
“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導師,停止其下一年度相應類別研究生招生資格1年(如有碩博連讀生已被錄取的,延遲一年停招);減少所在學院2個相應類別研究生招生指標;
同一年出現2篇及以上“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導師,撤銷其導師資格,5年內不再接受導師資格申請;減少所在學院6個相應類別研究生招生指標(分3年進行,每年減少2個招生指標);
5年內非同一年累計出現2篇“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導師,撤銷其導師資格,5年內不再接受導師資格申請;減少所在學院4個招生指標(分2年進行,每年減少2個招生指標)。
4.3年內,將“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導師所指導的所有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在學位答辯前全部按照校級抽查管理辦法送至教育部平臺匿名評審。
5.3年內,提高“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所在學科及學院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學位答辯前校級抽查比例。
6.一旦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其答辯委員會主席3年內不得再擔任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
7.對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學位授權點進行限期整改。連續3年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學位授權點,將被視為不能保證學位授予質量,該學位授權點列為動態調整的候選對象,經整改仍無法達要求者將依據相關程序撤銷該學位授權點。
第八條 對抽檢中評閱專家指出學位論文存在作假行為的,依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34號)、《中國農業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農大研生字〔2015〕1號)進行核查處理。
第九條 學校對“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抽檢結果的處理措施,需及時通知論文作者、導師及所在學院。
第十條 國家、北京市、各教指委以及我校研究生院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工作是監督學位論文質量的重要舉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抽檢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一條 對“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處理措施有異議的,論文導師在收到學校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經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訴,逾期視為無異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中國農業大學第五屆學位評定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農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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