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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業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7年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北京工業大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本人身份證件及相關資格審查材料,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繳納學費并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辦理手續者,須事先按規定向學校請假,并提供有關證明。無故逾期兩周不報到或請假逾期兩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者,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因身心等原因不能如期入學者,可按照學校有關要求提交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后可保留入學資格1年。新生因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因身心原因保留入學資格者,還需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其身心狀況適宜在校學習。申請材料經學校審查合格后,可辦理入學手續,并按新一屆研究生管理。審查不合格的研究生,取消其入學資格;未按期提交入學申請,或逾期兩周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是否符合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是否與錄取通知書、考生檔案等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學科(專業學位類別、領域)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特殊類型錄取研究生的學科(專業學位類別、領域)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第七條 新生入學復查中,發現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者,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學校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八條 新生入學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學校退回其學籍,保留入學資格1年。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其身心狀況適宜在校學習,可辦理入學手續,并按新一屆研究生管理;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每學期開學初,研究生須按學校規定時間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不能按期注冊者,必須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開學兩周內未注冊、且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又無正當事由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條 學校根據上級文件精神,指導學科制訂研究生培養方案,鼓勵研究生在學期間進行創新創業和相關實踐活動,相關成果可記入學生學業成績,詳見學科培養方案。

  研究生導師根據所在學科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要求,指導研究生制定培養計劃,確定學期、學年所修課程及應修學分數。

  第十一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二條 經學校同意,研究生可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研究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研究生院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十三條 研究生須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單,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四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見《北京工業大學關于研究生任課教師及研究生課程教學的若干規定》。

  研究生修滿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考核合格者,方可進入論文答辯環節。

  研究生必修課程考試不及格,一律實行重修,重修手續須在下次該門課程開課前辦理。重修課程考試成績及格者,即取得該課程的學分,以唯一成績記入其學業檔案,并加注“重修”字樣。重修課程考試不及格者,可在規定學習年限內申請再次重修。若研究生有一門必修課重修兩次仍不及格,則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

  研究生選修課程考核不及格,可選擇重修或根據所在學科培養方案的要求改選其他課程,但一門課程改選或重修累計不得超過兩次。

  研究生在最長修業年限(含休學)內課程學習仍未達到培養計劃規定的要求,則按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予以退學處理。

  第十五條 研究生要按照任課教師的要求,嚴格遵守課堂紀律,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缺席。任課教師有權將研究生的出勤、作業、小測驗、實踐環節等作為該課程考核內容的一部分。

  第十六條 研究生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考核,須在考核前辦理申請緩考手續。因病申請緩考必須持有本校醫院的診斷證明,因事申請緩考須提供其它有效證明。

  研究生持緩考申請和相關證明,經導師和所在學院同意并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備案。若因突發原因不能在考核前遞交緩考申請者,應及時通知導師并報告所在學院研究生教學秘書,經同意后可不參加考核,但須在事后3日內及時攜帶相關證明一并補辦緩考手續。所在學院應及時將緩考名單通知任課教師。緩考考試隨下一學年度該課程考試一同進行。

  研究生無故不參加考核被視為曠考,成績以零分記載。

  第十七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根據《北京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對該課程可給予重修機會。

  第十八條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終止學業,其在校期間所修課程以及獲得學分,記錄在研究生的個人檔案里。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如果所修學科(專業學位類別、領域)包含已修課程且課程大綱相同,則前期已獲得的課程學分,可以予以承認。

  第十九條 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研究生培養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參照《北京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開展誠信教育,記錄研究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失信行為進行約束和懲戒。

  第四章 轉學科和轉學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入學后,原則上不轉學科。特殊情況下,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本人申請,導師、所在學院主管院長同意,可按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學校的規定申請調整學科。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入學后,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某種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申請轉學。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擬轉入學校、學科(專業學位類別、領域)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學科(專業學位類別、領域)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六)其他上級部門相關文件規定的不允許轉學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轉學由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導師和所在學院同意后,上報學校,經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上報北京市教委審批。轉學程序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可分階段完成學業。研究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須休學者,經導師、所在學院同意,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并在相關部門備案,學校為其保留學籍。因病申請休學者,須提供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因創業申請休學者,須由北京工業大學就業創業指導中心認定。

  第二十六條 休學以一個學期為時間單位,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因創業原因休學的,累計休學不得超過2學年。因其他原因休學的,累計休學不得超過1學年。申請休學的研究生應當在前一學期期末或開學后一個月內提出休學申請。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因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休學的,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復學前,應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休學研究生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的待遇,不得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休學研究生的戶口不變更。休學期間患病,其醫療費用的報銷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休學或保留學籍的研究生(不含因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而保留學籍者),應當在每學年第一學期按學校規定的時間繳納相關費用。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可以參加校際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三十條 研究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擬復學的研究生應在復學學期的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辦理復學手續,經學校復查合格并批準后,方可復學。因病休學的研究生復學,應持有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療單位的身體康復證明。

  第六章 退學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且無正當事由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它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二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無法送達本人的以在學校網站公告等方式送達,處理生效后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研究生辦理退學手續后一周內離校。

  第三十四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研究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北京工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辦理。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六條 北京工業大學研究生的學習年限和最長修業年限按照研究生所在學科(專業學位類別、領域)培養方案的規定執行,因創業休學一年以上者最長修業年限另加1年。

  第三十七條 學校允許優秀研究生在達到畢業要求時申請提前畢業,也允許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學習年限內完成論文者,申請延期畢業,但最長修業年限不得超過其所在學科(專業學位類別、領域)培養方案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

  第三十八條 申請提前畢業的研究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研究生提前畢業審批表》,碩士研究生經導師同意,報所在學院批準后,方可進入論文答辯程序。博士研究生經導師及所在學院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后,方可進入論文答辯程序。

  第三十九條 申請延期畢業的研究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研究生延期畢業審批表》,經導師同意及所在學院同意后,報研究生院批準。

  研究生院受理提前或延期畢業申請的時間為每年三月和九月。

  第四十條 研究生在延長修業年限期間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研究生應當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

  (二)延長修業年限期滿仍未達到畢業要求的研究生,須主動向學校申請結業或肄業,逾期按自動退學處理;

  (三)延長修業年限內是否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研究生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成績合格,完成畢業論文并通過答辯,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對獲得畢業證書且符合碩士(或博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授予其相應的學位并發給學位證書。

  第四十三條研究生在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不能畢業者,按肄業或結業處理。對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對于已辦理結業的研究生不再舉行畢業論文答辯,不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或學生在校期間合法變更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學生取得畢業證書和結業證書前,應當辦結離校手續。

  第四十五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注冊,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者,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注銷并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宣布證書無效。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者,學校依法予以撤銷、注銷并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七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研究生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中“所在學院”包含學校其他院級研究生培養單位。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并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工業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工大發〔2009〕14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由北京工業大學學籍指導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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