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水平,確保研究生招生工作安全、平穩、順利進行,提升研究生招生質量,結合我校發展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研究生招生工作堅決貫徹教育部、北京市招生委員會和北京市教育考試院等上級單位有關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堅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寧缺毋濫”的原則,繼續優化研究生教育結構,提升研究生招生服務質量和業務水平,深入推進信息公開,不斷加強監督管理,切實嚴明招生紀律,確保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科學公正、規范透明。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二條 我校根據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需要,設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領導、研究生院和相關學院的主管領導、紀委辦公室負責人組成。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秘書處設在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研招辦”)。
第三條 研究生招生工作實行問責制。主要校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招生工作的領導作為直接責任人,研究生院招生負責人在規定范圍內履行相應職責;招生人員按規定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招生、考試管理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構成違紀的追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四條 學校招生研究生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依據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學科建設要求,綜合考慮各項培養條件,確定我校年度招生人數。招生總人數按照一級學科分解后形成我校年度計劃,經學校批準后上報教育部,最終的招生規模按照教育部公布的數額執行。
第四章 招生章程及招生目錄
第五條 研究生招生章程是考生報考的主要依據,一般要求于每年九月上旬完成,包括報名條件、報名程序、初試及復試要求、體檢、錄取、學費及獎助體系介紹等主要內容。章程應言簡意賅,表述清晰。
第六條 研究生招生目錄包括各院系的招生專業、研究方向、擬招人數、考試科目等內容。各專業的招生目錄由所在學院負責起草后提交研招辦,研招辦進行匯總、審核。
第七條 我校研究生招生章程和招生目錄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并在“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以下簡稱“研招網”)和我校研究生院網站公布。未經公布的專業當年度不得招生。
第五章 招生宣傳及招生咨詢
第八條 加強研究生招生宣傳與咨詢,提高我校知名度,吸引優秀考生報考我校,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應作為日常工作長期堅持。可利用網絡、現場咨詢、學術活動等多種方式宣傳我校的優勢學科、領軍人才、科技成果等,逐步提高和鞏固我校在考生心目中的認可程度。
第九條 研究生院和各學院應設立招生咨詢電話,及時解答學生疑問,同時充分利用研招網展示學校亮點,在規定時段做好網上咨詢工作。
第六章 報 名
第十條 碩士研究生報名分為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所有參加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均須在規定時間內登錄研招網進行網上報名,并按報考點要求現場確認網報信息,同時繳納報名費。考生在報名時還須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并遵守相關約定及要求。
第十一條 考生應按教育部和北京教育考試院的有關規定選擇報考點。應屆本科畢業生原則上應選擇本校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單獨考試考生應選擇本校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其他考生應選擇工作或戶口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
第十二條 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等專項計劃的考生,按教育部當年發布的《全國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考生應在教育部規定時間內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研招網自行下載和打印《準考證》,憑《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參加初試和復試。
第七章 命 題
第十四條 全國統考和全國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組織,自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我校自行組織。
第十五條 我校自命題按科目組成命題小組,至少應由兩名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并且近期承擔教學工作的人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組長。命題人員須符合教育部當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中的要求,并參加我校組織的招生政策和命題安全保密培訓,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命題工作。加強對命題相關人員及命題、審題、試題答案保密保管等環節的管理,所有命題人員須簽訂《保密責任書》,過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為均須承擔刑事責任。
第八章 初 試
第十六條 我校作為對外考點,按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北京教育考試院的要求組織開展考務工作,成立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加強考務組織,明確職責分工,確保管理到位。考務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研招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嚴肅考風考紀,倡導誠信考試。進一步規范考場的設置和管理,加大打擊、防范考試作弊力度,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嚴肅、公平和公正。同時應嚴密做好考點管理工作和考試協調工作,妥善解決考試期間的供電、醫療、治安、通訊、交通和環境等問題,扎實落實各項保證措施。
第十八條 強化監督、管理試卷整理、試題運送交接等工作環節,對所有參與考務工作的人員進行思想道德、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等考前教育,開展考務工作培訓,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九章 評 卷
第十九條 全國統考、全國聯考科目的評卷工作在教育部考試中心指導下統一組織。
第二十條 我校自命題評卷工作貫徹“嚴格、公正、準確” 的原則,堅持寬嚴適度、始終如一。試卷評閱要成立評卷小組,嚴格執行考生個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題評閱、評卷場所集中封閉管理等要求,保證評卷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十一條 評卷結束后,研招辦應將自命題科目的成績上報北京教育考試院,并在規定時間內向考生公布成績。考生對評卷結果有異議,可以依程序申請成績復查。
第十章 復 試
第二十二條 復試工作是選拔合格人才和考核考生整體素質的重要環節,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提高復試工作管理水平,完善復試辦法,嚴格執行復試程序。復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我校復試錄取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和工作部署,確保復試錄取工作政策執行準確、組織有序、管理到位。在教育部公布的《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基礎上,結合我校生源、培養要求和招生計劃等情況,公布復試分數線和復試工作方案。
第二十四條 各學院成立復試工作小組。復試工作小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長和各學科負責人組成,并按學科(專業)成立若干復試小組。在我校復試工作方案的基礎上,根據本學院實際情況,及時公布本學院復試工作辦法。
第二十五條 復試時應對考生進行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內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
第二十六條 考生體檢工作由我校在考生擬錄取后組織進行。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二十七條 復試和體檢合格的考生,憑我校研招辦出具的調檔通知回檔案所在單位調取檔案,在規定時間內寄達我校,應屆畢業生可先由培養單位進行品行鑒定,畢業后將檔案再寄達我校。學校組織有關人員對檔案進行政審,給出政審結論。
第十一章 錄 取
第二十八條 各學院復試工作小組審核本學院擬錄取名單后上報研招辦。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有關規定審核、確定我校研究生擬錄取名單,在我校研究生院網站進行公示并上報北京教育考試院,審核通過即發放統一規格的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九條 考生在我校規定時間內辦理黨、團組織關系轉遞及戶口遷移工作,按時來校報到,逾期兩周無故不報到的考生,按自動放棄處理。
第十二章 監督及復議
第三十條 實行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全程監督,一旦出現違紀違規事件,須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實行監督制度和巡視制度。校紀委辦公室對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進行全面、有效監督。
第三十二條 實行復議制度。考生認為招生錄取行為有違反我校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我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舉報。
我校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依據相關規定作出書面或口頭答復。
第三十三條 暢通申訴渠道,公布考生接待電話、監督舉報電話和北京教育考試院研究生招生專用監督電話。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未盡之處,以教育部、北京市招生委員會、北京教育考試院等上級部門的文件規定為準,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北京化工大學研究生招生工作實施細則》(北化大校教發〔2005〕64號)、《北京化工大學碩士研究生復試工作細則》
(北化大校教發〔2011〕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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