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校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建設,落實導師是研究生培養(yǎng)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切實提高學位論文水平,確保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yǎng)質量,根據(jù)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印發(fā)的《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學位〔2014〕5號)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教育廳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河北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及學校組織的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工作中,被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以下簡稱“問題論文”)的處理。
第三條 對于“問題論文”的抽檢結果,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通知相關學院,并向全校公布。相關學院應將抽檢結果及時通知相關研究生及導師。
第四條 對相關導師的處理
(一)對出現(xiàn)“問題論文”的導師,全校通報批評。相關學
院須對“問題論文”導師進行質量約談,并提出相應處理意見,報研究生院備案。(二)對在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組織的博士學位論文抽檢中出現(xiàn)“問題論文”的導師,暫停其三年博士生招生資格。
(三) 對在河北省學位委員會組織的碩士學位論文抽檢中出現(xiàn)“問題論文”的導師,暫停其兩年碩士生招生資格。
(四) 對在學校組織的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中出現(xiàn)“問題論文”的導師,暫停其一年對應層次研究生招生資格。
(五) 對出現(xiàn)碩士學位“問題論文”的導師,其所指導的下一屆碩士學位論文全部參加校級盲審。
(六) 取消“問題論文”導師年度相關評優(yōu)資格。
第五條 對相關單位的處理
(一)校領導約談“問題論文”學院領導班子及學位點負責
人,責令整改并提交整改方案至研究生院備案。對整改不到位、情況嚴重的,將“問題論文”學位點列入學校學位點動態(tài)調整方案中。
(二) 學校根據(jù)“問題論文”的層次和數(shù)量,對應核減“問題論文”學位點招生計劃。
(三) 對在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組織的博士學位論文抽檢中出現(xiàn)“問題論文”的單位,中層領導班子年度考核中關于研究生教育的分項認定為不合格。
(四) 對出現(xiàn)碩士學位“問題論文”的單位,動態(tài)提高其相關學位點下一學年碩士學位論文校級抽查盲審比例。
第六條 對于專家提出涉嫌學術不端的學位論文,按照《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4號)及學校相關規(guī)定,認真審查、嚴肅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送國家及河北省相關管理部門。
第七條 各單位須將學位論文抽檢結果作為重要指標,納入績效考核體系中。
第八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