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學位[2014]3號)精神,結合我校研究生培養方案的相關要求,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中期分流的內涵和適用范圍
中期分流是為了進一步規范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完善中期檢查考核制度,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對研究生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培養環節,無法正常完成學業,作出終止培養或轉入其他層次培養的處理方式。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就讀的各類型博士、碩士研究生。
二、分流處理原則
1.博士研究生應按培養方案規定的時間修完相應課程,未經辦理緩考或休學手續,一學期內不及格課程累計達4學分,給予分流預警。一年內經過重修,不及格的課程仍達2學分,給予分流處理。
2.碩士研究生應按培養方案規定的時間修完相應課程,未經辦理緩考或休學手續,一學年內學位課累計達6學分不及格(含無成績,下同)或全部課程累計達8學分不及格,給予分流預警。一年內經過重修,學位課仍有4學分或全部課程累計6學分不及格,給予分流處理。
3.研究生應在培養方案規定的時間內通過開題報告審查,如未能通過,給予分流預警。按規定時間延期后仍未能通過開題報告審查或因本人原因未能完成開題報告,給予分流處理。
4.學位論文中期檢查,經專家組確定學位論文進度嚴重滯后,無法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完成學位論文工作,給予分流預警。三個月后重新檢查,如專家組確定無進一步培養價值,給予分流處理;
5.研究生超過規定基本學制后三個月內沒有申請辦理延長學習年限者,給予分流處理。
6.碩博連讀方式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在博士培養過程中,如無法正常完成學業,在規定的時間內滿足攻讀碩士學位條件,可提出申請重新轉為碩士繼續培養。
三、分流處理辦法
1.對于分流預警的研究生,培養單位與其導師進行溝通,分析并追蹤原因,提出有針對性的具體整改要求,在剩余培養環節實行全程跟蹤,重點監督培養。
2.滿足分流處理原則的博士研究生,根據培養方案的規定,如達到申請碩士學位要求,可申請碩士學位,否則根據研究生學籍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退學手續,按肄業處理。
3.滿足分流處理原則的碩士研究生,終止培養,根據研究生學籍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退學手續,按肄業處理。
四、分流處理程序
1.因課程學習成績未達到標準、學位論文開題工作未按時完成、學位論文中期檢查不合格等無法正常完成學業,由培養單位提出分流建議,報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對各培養單位的分流建議進行審核,并給出分流處理意見,報主管校長審批。
3.主管校長審批后,作出處理決定。
4.各培養單位根據處理決定,通知研究生按學校研究生學籍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5.研究生院擬定校發文件,按要求完成學信網學籍處理。
五、其他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2011年印發的《沈陽工業大學研究生中期淘汰暫行規定》(沈工大研教發[2011]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