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動我校研究生教育發展,落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學位[2014]3號),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質量,規范研究生教育培養環節,形成科學化的研究生教育機制、管理模式,確保研究生教育健康發展,學校成立研究生教育督巡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
第二章 工作機制與定位
第二條 專家組在研究生教育主管校長領導下,獨立開展研究生教育工作監督、巡查、評估、研究、建議等工作。形成學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由研究生院宏觀管理、專業學院具體實施、專家組評估、建議的完善育人體系和自我發現問題、循序提升的有效機制。
第三條 專家組通過對學校研究生培養工作的監督、巡查發現問題、展開研究,為學校研究生教育政策制定和改革提供依據和支撐。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四條 專家組采取綜合巡查與重點督查相結合、定期督查與長期巡查相結合、督查與評估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工作。
第五條 通過監督、巡查發現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及時糾正研究生培養中存在的違規行為;通過對巡查信息的分析,反映研究生培養環節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進、完善的工作;通過研究生培養運行狀態的研究,探索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內容、方向。
第六條專家組根據出現問題情況不同(監督、巡查出的各類問題與情況),向學校提交信息反饋報告、督巡工作報告和整改建議。
第四章工作職責
第七條 專家組對研究生教育的各個環節進行督巡,針對學校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評估,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和建議。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一)制定學年研究生教育督巡計劃和目標;
(二)督查專業學院研究生培養方案修訂工作的規范性;
(三)督巡各學院研究生課程教學質量、秩序情況;
(四)督查各學院研究生教學大綱、教學計劃、教學方案制定和執行情況,考試命題、試卷評判及考試成績合理、合規情況。專家組成員每學期深入課堂聽課時間不少于16學時;
(五)督查各學科學位論文開題、學位論文工作中期、學位論文預答辯及答辯等環節規范性。專家組成員每學年參加開題、預答辯及答辯環節次數不少于10次;
(六)對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格式規范性進行抽查,對研究生院學位論文答辯后的存檔材料進行全面檢查;
(七)召開研究生導師及研究生座談會,聽取師生對學校研究生教育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向學校提供可行的整改方案;
(八)督查課程建設、優秀學位論文培育、研究生教育改革等與研究生教育創新工程和質量工程建設相關工作;
(九)承擔研究生院提出的專項督巡工作;
(十)與研究生院共同構建研究生教育評估評價體系并參與具體實施;
(十一)參與學校研究生教育相關重大問題決策;
(十二)建立與研究生院、學院進行研究生工作定期交流機制;
(十三)每學年末向學校提交研究生教育質量報告及研究生教育發展咨詢書;
(十四)學校交辦的研究生教育督巡與評估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聘任及條件
第八條 專家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成員7至11人,聘期三年。每年考核一次,對不能勝任工作的成員可提前解聘。
第九條 專家組成員由在職和退休教師中產生,也可外聘企業、高校、政府相關人員擔任,專家組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身體健康,責任心強,能夠勝任研究生教育督查、評估工作,聘任當年一般不超過62周歲;
(二)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豐富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經驗,熟悉國家研究生教育相關政策、法規及學校研究生教育管理規章制度;
(三)具有豐富的研究生教學實踐和學科建設經驗,具有副教授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完整指導研究生二屆以上,在某一專業學科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
(四)熱愛研究生教育事業,自愿從事研究生教育督導工作的非領導干部人員。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條 學校為專家組提供辦公地點、辦公設備以及其他必要辦公條件,保障專家組正常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專項經費,用于專家組成員津貼和開展教育督導及評估工作所需經費。
第十二條 學校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指導教師、授課教師、研究生及研究生院必須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干擾專家組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各相關單位及個人對專家組提出的意見、建議,應予以充分重視并及時協調解決。專家組的意見將作為學校研究生教育評估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其它
第十四條 退休教師返聘參照人事部門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現有校內文件或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者,依照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