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研究生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生活健康,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參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2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招收的各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研究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學籍管理
第六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及其它有效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未請假超過2周或者請假逾期超過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將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將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八條 新生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一)健康檢查發現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暫不宜在校學習者;
(二)因病請假一個月期滿,仍未病愈不能報道者;
(三)已懷孕,或于入學前分娩、從報道之日起仍需休產假一個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學資格者須填寫《東北林業大學全日制研究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屬第(一)種情況的,須附校醫院診斷證明;屬第(二)種情況的,須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書,并經校醫院認定;屬第(三)種情況的,應如實向學校申明。
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報到之日起兩周內不提出申請,或通知其辦理有關手續而無故逾期兩周不辦理相關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應于下學期新生入學前兩周內提出恢復入學資格的申請,到校醫院進行健康體檢。體檢合格者,由學院(室、中心)主管負責人簽署意見,附校醫院體檢合格證明,經研究生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審核,報研究生院主管領導批準后,方能辦理入學注冊手續。體檢不合格者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戶口、檔案等各種關系不轉入學校(已轉入者退回)。
第九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須向學校請假。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計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和考查成績均以百分制記分,60分以上(含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成績合格即可取得相應學分;成績不合格不記學分,允許重修一次,成績合格后按60分記入。碩士研究生在學期間需修完20-25學分的課程,博士研究生在學期間需修完12-15學分。
研究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如所修課程符合我校研究生現行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研究生可申請免修該門課程,研究生院承認其成績并記載學分。
第十二條 部分專業的用戶名由于系統設計的局限性需有所更改,請下列學生注意。
1、林學院: ★森林植物資源學的學號中間6位從0907Z2改為090721;
★森林防火的學號中間6位從0907Z4改為090723;
★林木基因組學的學號中間6位從0907Z5改為090724;
2、動物學院:★自然保護區學的學號中間6位從0907Z3改為090722;
3、材料學院:★生物材料工程的學號中間6位從0829Z1改為082920;
★生物質復合材料的學號中間6位從0829Z5改為082924;
4、機電學院:★林業工程自動化的學號中間6位從0829Z3改為082922;
5、信息學院:★林業信息工程的學號中間6位從0829Z4改為082923;
6、生命學院:★森林生物工程的學號中間6位從0907Z1改為090720。
第十三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者,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同時根據《東北林業大學研究生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五條 學校一般不受理在校研究生轉專業與轉學申請,特殊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休學與復學
第十六條 學制是教育部對各層次各類型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的規定。基本學習年限是我校根據本單位實際,在教育部規定的年限幅度內,確定的各學科、各專業的研究生在校學習年限。碩士研究生的基本學習年限為2年或3年;碩士起點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學習年限為3年;本科起點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學習年限為4年;碩博連讀研究生基本學習年限5年,其中博士生階段的學習不少于3年。
最長學習年限為我校允許注冊研究生在校學習的最長期限。休學時間含在最長學習年限內。碩士研究生不能超過5年,博士研究生不能超過8年。
第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休學:
1.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一個月內無法治愈的;
2.課程學習階段因生育而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
3.具有其他情況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研究生因上述情況提出休學申請,由導師、學科和學院(室、中心)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由主管校長批準,可以休學。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修學期滿后仍需繼續休學的,須辦理繼續申請休學手續。休學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休學時間累積不超過兩年。
第十八條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1年。
第十九條 批準休學的研究生應當在一周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的待遇。休學研究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應當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特殊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考勤與請假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應該按培養方案和培養計劃的規定參加課程學習、科學研究、考核、實驗、實習等各項教學和科研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事先請假。
研究生在節假日、寒暑假應該按學校規定的日期離校、返校。
研究生平時因故離校,應該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獲準后方可離校。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在校期間參加與學業有關的各類出國(境)活動或承擔國家留學基金委、校際交流等公派出訪任務,均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東北林業大學研究生出訪申報表》,到研究生院辦理出訪手續,報研究生院團委備案。研究生出訪結束后,應按期返校報到,否則逾期時間按擅自離校時間處理。研究生在出訪期間普通獎學金停發,返校報到后補發。
研究生因私出國(境),應在校歷規定的假期期間。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因病請假,在校憑校醫院證明;外出期間一般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并經校醫院認定。請假一周(含)以內,由導師批準;一周以上,由研究生院主管負責人批準。研究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病假一個月以上者,需報研究生院團委備案。研究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病假超過本學期學習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須辦理休學。
研究生如確需請事假,一周(含)以內由導師批準;一周以上由研究生院主管負責人批準。研究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事假不能超過一個月。
研究生請假期滿,必須按時銷假。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需要續假時,手續與請假相同。
研究生請病、事假的申請書、相關證明及有關負責人的審批意見應及時報告研究生院團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研究生不按規定請假,屬下列情況的,均按曠課論,一天按4
學時計算:
1. 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不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教學或科研活動;
2.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校者(含未辦理審批程序出國、出境);
3. 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不按期注冊者;
4. 請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者。
對曠課的研究生根據情節輕重和本人的認錯態度,進行批評教育以至給予紀律處分。曠課研究生的紀律處分,具體參照《東北林業大學研究生紀律處分條例》執行。
退 學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1.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2.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的報道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3.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4.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末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5.在學期間因私出國(境)留學、工作或公費出國(境)無故逾期兩周不返校者;
6.無故逾期兩周不注冊者;
7.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具有上述情況之一,由導師或學院或本人提出,研究生院審核,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交送本人,同時報黑龍江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博士研究生退學,按碩士畢業生就業;碩士研究生退學,按本科畢業生就業。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有聘用單位的由學校報黑龍江省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無聘用單位的限期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條 退學的研究生不允許申請復學。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條 研究生在三年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者,為正常畢業;研究生在二年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者,為提前畢業;研究生因特殊原因在三年內未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由本人提出延期申請,學科和學院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主管校長審批后可延期畢業。研究生在延長期內不再享受普通獎學金待遇,住房自理或按照學校相關部門的規定辦理。學校不再下撥業務費。研究生沒有按要求辦理延長手續,學校根據研究生學業的實際完成情況,分別予以結業或肄業處理。研究生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能完成學業,不能再申請延期。
第三十一條研究生因學業或身體情況,申請提前畢業、延期畢業、休學、復學、退學的,均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東北林業大學研究生學籍變更登記表》,報研究生院團委備案。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劃規定內容,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按照《東北林業大學博士、碩士學位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符合博士、碩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頒發博士、碩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四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和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學習和科研任務,提交學位論文申請答辯,但在導師評閱、同行專家評閱或論文答辯中未獲通過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學習期滿,成績全部或部分合格,沒有提交學位論文者,準予肄業,發給肄業證書。退學的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滿一年,可以發給肄業證書。學習時間未滿一學年者,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六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七條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黑龍江省教育廳注冊,并由黑龍江省教育廳報國家教育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頒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黑龍江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注:如最新文件與《東北林業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內容要求不一致,以最新文件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