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指導思想
為進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強化研究生培養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發揮研究生指導教師在研究生學位論文工作中的指導、把關作用,確保學位授予質量,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印發《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的通知(學位[2014]5號)和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學位委員會《關于加強研究生學位論文抽檢工作的意見》(蘇教研[2003]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的博士學位論文抽檢和江蘇省學位委員會組織實施的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的處理。
第三條 抽檢評議結果的反饋
學校將上級學位管理部門的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通知各相關學院,并在研究生處網站通報。各學院將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及時通知被抽檢論文作者本人及其指導教師。
第四條 抽檢評議結果的處理辦法
一、對抽檢評議結果為“優秀”的學位論文,學校將予以表彰。
二、對抽檢評議結果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相應學科、學院、指導教師和作者本人應認真總結分析,嚴肅對待,并按以下意見進行處理:
1.對學術作假行為的處理意見
已獲學位的論文經抽檢確認存在作假行為的,學校將按照《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4號)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2.對論文作者的處理意見
研究生學位論文評議結果中凡出現“不合格”的,責成研究生在限期內(博士一般為六個月,碩士一般為三個月)認真修改其學位論文并重新提交至校研究生處。未按要求修改的,通報用人單位。
3.對指導教師的處理意見
該教師當年抽檢的研究生學位論文評議結果中凡出現“不合格”的,校研究生處及培養單位將對指導教師進行約談。
若該教師當年的評議結果中有二分之一以下為“不合格”的,該論文指導教師停止招收研究生一年。
若該教師當年的評議結果中有二分之一(含)以上為“不合格”的或連續兩年評議結果中均出現“不合格”的,取消該論文指導教師資格。
凡是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中出現“不合格”的指導教師,本研究生指導教師考核周期之內不能參加優秀研究生指導教師評選;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優。
4.對二級學科點的處理意見
若該學科點當年所有的評議結果中有二分之一(含)以上為“不合格”的或連續兩年評議結果中有二分之一為“不合格”的,校研究生處及培養單位將對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同時,依據有關程序,責令該學科點限期整改并減少其研究生招生計劃。經整改仍無法達到要求者,視為不能保證所授學位的學生水平,將撤銷該學科點學位授予權。
相關學院應在收到有關研究生學位論文抽檢評議“不合格”意見的通知后15天之內,組織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召開會議,提出處理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報校研究生處(附表1)。
第五條 復評條件及程序
如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下簡稱分委會)不認可專家評議意見,可以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復評申請(附表2)。提出申請的條件為:被抽檢的學位論文至多有一個“不合格”,至少有一個“優秀”。校研究生處負責組織專家進行復評工作。經專家復評后,研究生處將專家復評意見通知分委會,分委會根據復評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附表3)。
第六條 抽檢評議結果的使用
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將與學校研究生教育資源配置、研究生教育管理考核、學位授權點評估等工作直接掛鉤,并將作為研究生指導教師招生資格確定和考核工作重要依據。
第七條 附則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原《南京財經大學關于研究生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處理辦法》(南財大研字[2007]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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