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保障人才培養和學位授予質量,根據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 號),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向我校申請博士、碩士和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辦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ㄒ唬┵徺I、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ǘ┯伤舜鷮?、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
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ㄋ模﹤卧鞌祿?;
(五)其他由校學術道德委員會認定為作假行為的。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學位申請人須在學位論文中簽署“學位論文原創聲明”。
第五條 指導教師或指導小組、學院應當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和學術誠信教育。指導教師是學位申請人學位論文審查的第一責任人,對其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應予以認真指導,并負責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是否遵守學術道德和符合學術規范以及其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進行審查。學院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有監督、審核學位論文是否獨立完成、是否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 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
?。ㄒ唬W位論文中篡改、偽造數據,或隱瞞不利數據的,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情節輕微,對學位論文的成立不構成根本性影響的,由學院責成學位申請人修改論文、延期6-12個月答辯;
2.情節嚴重,且對學位論文的成立構成根本性影響的,經校學術道德委員會核實認定,尚未授予學位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對已授予學位的,撤銷學位并注銷其學位證書。
(二)在學位論文中抄襲、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和學術成果,對學位論文的成立構成根本性影響的,經校學術道德委員會核實認定,未獲學位者,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對已授予學位的,撤銷學位并注銷其學位證書。
?。ㄈW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或者偽造數據情形的,未獲學位者,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對已授予學位的,撤銷學位并注銷其學位證書。學位申請人為在校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在職人員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通報其所在單位。
(四)有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組織學位論文代寫或組織學位文買賣的情形的,系我校在校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系我校教師、工作人員的,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系其他學校在讀學生或其他單位在職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學?;騿挝弧?/p>
(五)有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學位論文評閱、盲審、答辯和學位申請審核等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警告、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為在職人員的,除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外,通報其所在單位。
?。┮驅W位論文作假而被處以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撤銷學位者,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年內,不接受其學位申請,也不接受其報考我校博士、碩士研究生。
(七)對學位論文作假者作出的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通過校園網向社會公布。
?。ò耍W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作假者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招生直至終止導師資格處理。
第八條 學校將對學位論文的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的年度群體考核內容,對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對學院給予通報批評、減少招生名額直至停止相關學科招生資格的處分、并且對學院負責人進行相應的處分和問責。
第九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程序:
(一)研究生院負責受理對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的舉報或投訴,教務處負責受理對學士學位論文的舉報或投訴,并開展相關調查工作。
?。ǘ┭芯可夯蚪虅仗帉κ芾淼纳嫦訉W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投訴或舉報通知相關學院,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上海財經大學學術道德委員會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核查,并作出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報研究生院(或教務處),同時報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備案。
?。ㄈW院的初步調查結論,研究生院或教務處經進一步核實后提交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審議,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對涉嫌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性質、程度等作出判斷和認定,并提出書面意見。
?。ㄋ模┭芯可夯蚪虅仗幐鶕W術道德委員會的書面意見及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對涉嫌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提出處理的意見,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按程序報學校批準。
第十條 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人的處理在最終作出處分和處理決定前,要聽取受處理或處分人的意見或申訴。如行為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上海財經大學學生校內申訴管理實施細則》(上財學〔2006〕5號)的有關規定提起申訴,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 各學院應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和本院的實際,制定本院的學位論文審查的工作制度及處理辦法,報研究生院和教務處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和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