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19號)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做好研究生獎助工作的通知》(浙財教〔2014〕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根據財政撥款、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情況確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類型等級、獎勵標準和獎勵比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生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并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全日制(全脫產、非定向)培養的在校研究生。
第四條 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的總年限,不超過其基本學制規定的學習年限。
第五條 獲得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獎助金。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六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等級、標準、條件和比例:
?。ㄒ唬┮荒昙壯芯可剟畹燃壊辉O比例,根據獎勵條件評定獎勵等級,具體獎勵等級、標準和條件如下:
類別 | 等級 | 獎勵標準(元) | 獎勵條件 |
博士研究生 | 一等獎 | 18000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一流大學建設高?;蛞涣鹘ㄔO學科應屆碩士畢業生;2.以“申請-考核”或碩博連讀方式入學;3.碩士期間曾以第一作者發表2篇二級或1篇一級及以上期刊論文;4.重點建設高?;蚴僦攸c高校校級及以上應屆優秀畢業碩士生。 |
二等獎 | 12000 | 碩士期間曾以第一作者發表1篇二級期刊論文 | |
三等獎 | 10000 | 除上述獲一、二等獎之外的新生 | |
碩士研究生 | 一等獎 | 12000 | 第一志愿報考我校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一流大學建設高?;蛞涣鹘ㄔO學科應屆畢業生;2.省重點建設高?;蚴僦攸c高校校級及以上應屆優秀畢業本科生;3.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不含農村教育碩士、支教保研等專項計劃錄取者);4.學校認定的有較高創新學術成果與能力的應屆本科畢業生(根據當年情況擇優認定)。 |
二等獎 | 10000 | 通過調劑方式入學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一流大學建設高校或一流建設學科應屆畢業生;2.省重點建設高?;蚴僦攸c高校校級及以上應屆優秀畢業本科生;3.學校認定的有較高創新學術成果與能力的應屆本科畢業生(根據當年情況擇優認定)。 | |
三等獎 | 8000 | 除上述獲一、二等獎之外的新生 |
?。ǘ┒昙壯芯可罁弦粚W年綜合測評結果擇優評定,具體獎勵等級、標準和比例如下:
類別 | 等級 | 獎勵標準(元) | 獎勵比例 |
博士研究生 | 一等獎 | 18000 | ≤20% |
二等獎 | 12000 | ≤20% | |
三等獎 | 10000 | ≥60% | |
碩士研究生 | 一等獎 | 12000 | ≤20% |
二等獎 | 10000 | ≤20% | |
三等獎 | 8000 | ≥60% |
第七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ǘ┳袷貞椃ê头?,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ㄈ┱\實守信,品學兼優;
?。ㄋ模┓e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八條 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足額繳納研究生學費、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的,不能參加當學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定。
第三章 評審組織與程序
第九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分管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及研究生代表等組成,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本校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研工部負責具體評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學院(研究機構)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院(研究機構)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分管領導任副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輔導員、研究生教學秘書、研究生代表任委員,負責制定本單位具體評審實施細則和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一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按照“學生申請、學院(研究機構)評審、學校核定”的程序進行。學院(研究機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確定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本單位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2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條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學院(研究機構)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研究機構)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學院(研究機構)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學院(研究機構)作出的答復仍存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三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四條獲評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被發現存在第八條所列情況或其他弄虛作假行為者,撤銷當學年學業獎學金獲獎資格,學業獎學金已經發放的,予以收回。
第十五條學校根據上級撥款情況將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研究生,并將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研究生學籍檔案。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碩博連讀研究生根據當年培養層次確定身份,參評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第十七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根據學生實際在校情況進行評定,學籍異動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保留入學資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內不參評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自正式入學后可參評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二)因公出國(境)研究生,可參評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ㄈ┬輰W研究生,休學期內不參評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參評年限順延;
(四)在讀研究生在當學年第一學期提出退學申請的,停發當學年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已經發放的,予以全部收回;在第二學期提出退學申請的,收回當學年發放的一半學業獎學金。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各學院(研究機構)應結合學科特點,根據本辦法制定學院(研究機構)學業獎學金評選實施細則,并依據細則進行評定。評獎實施細則應報研工部備案后及時向研究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