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嚴肅校風校紀,維護正常教學秩序,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的《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上海財經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上海財經大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培養管理頒發》以及公共管理碩士培養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學與注冊
1、新生必須持上海財經大學簽發的《錄取通知書》和規定的有關材料,按期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取得學習資格。逾期未按規定辦理入學手續者,將被取消入學資格。
2、每學期學生必須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
3、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報到或注冊者,必須事先向校MPA教育中心請假,并附有工作單位證明。經獲準延期報到或辦理注冊手續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周。
4、未經許可超過兩周不報到、不注冊者,或準假逾期不申述理由,也不報到、不注冊者,由MPA教育中心提出意見,經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領導同意后,在規定的報到、注冊日的第三周或準假逾期后的第二周,應將逾期未報到學生名單報經研究生院批準,取消其入學或續讀資格。
5、學生必須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繳清該交的學費和其它費用。未繳清本學年學費和其它費用的學員,原則上將不予注冊。
二、紀律與考勤
1、學生在校上課期間,必須自覺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學校、學院和MPA教育中心統一安排的其他活動,做到不遲到、不早退,如因故不能參加活動的,應事先請假。
2、上課時,學生必須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以確保教學秩序。凡在課堂上接聽手機,影響教學的,任課教師有權要求該生離開教室。
3、學生在一個學期內,事假、病假不得超過規定學習時間的1/3以上。如有超過,由MPA教育中心提出延長學習時間、緩考、休學等處理意見,經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審核同意,報學校研究生院批準。
4、根據考勤,學生任何一門課有1/3以上缺勤的,則不能參加該課程的考試。
5、學生因病請假必須有就診醫院的診斷書和病假單,請事假須提出書面申請(因工作請假須加蓋單位公章),以供日后查詢。凡未經請假、續假,或請假、續假未被批準而擅自缺席者,均按曠課處理。
三、休學(綴學)與復學
1、學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堅持學習,需要分階段完成學業的,由本人向MPA教育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因病休學須有縣級以上醫院及校門診部診斷書,因公休學須有單位證明),經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同意和研究生院審核批準后,可準予休學。
2、休學時間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后如不能復學的,可以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休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學年。學校在規定學制的最后一學年不受理應屆畢業研究生和延期答辯的研究生休學申請。
3、因病休學的學生,如要求復學,需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縣級以上醫院)診斷書,在休學期滿前一個月向MPA教育中心提出復學申請,并經校醫院復查和研究生院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復學的學生一般應降到下一年級學習。
4、因病、因事休學(綴學)期滿一年仍不能復學者,或休學期滿一年超過一個月不申請復學者,作退學處理。
5、在休學(綴學)期間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取消復學資格。
四、退學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違反國家法令和學校規章制度情節嚴重者。
2、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休學期滿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查不能復學者;或病休期滿,體檢不合格者。
3、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必修課程考試累計兩次(包括重修、改修)不及格者。
4、由他人代**試、替他人參加考試及其它考場作弊情節嚴重者。
5、偽造數據、剽竊他人科研成果造成惡劣影響者。
6、經考核認定不宜繼續培養者或學位論文工作中明顯表現出科研能力差者。
7、由學校指定醫院確認,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8、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繼續學習者。
9、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引導無效者。
學生退學經學院審核,研究生院批準后,注銷其學籍。學習滿一年并完成培養計劃要求課程及以上者,發給肄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年或學習滿一年但未完成培養計劃要求課程者,發給學習證明。
未經批準擅自離校的,作自動退學處理,不發給任何證明。
被取消學籍、退學(不包含自費出國(境)申請未成行者)、開除學籍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被取消學習資格的學生,不退還已交學費。經批準退學的學生,其所交的學費歸屬已修讀期間的部分,不退還;不歸屬修讀期間的部分應當退還。
被批準退學和開除學籍的學生名單,上報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
五、獎勵與處分
1、對品學兼優或在某些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經評定后應采取通報表揚,頒發獎狀、獎學金,或授予稱號等方式予以表彰和獎勵。
2、對政治表現不好,品質惡劣,違反校規校紀,以及觸犯國家政策法令刑律的學生,按《上海財經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