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我校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培養質量,培養和激勵公共管理碩士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和創新能力,根據《上海財經大學研究生優秀學位論文評選辦法(試行)》(上財研[2006年] 11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論文是指申請我校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的研究生撰寫的碩士學位論文。
第三條 優秀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論文評選工作遵循“科學公正、注重創新、嚴格篩選、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四條 優秀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論文的評選標準是:
1.選題為本學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論或現實意義;
2.在理論或研究方法上有創新,具有較好的社會效益或較好的應用前景;
3.材料翔實、論證嚴密、數據可靠、文筆流暢、表達準確、層次分明、格式規范;
4.學位論文答辯成績一般應為優秀。
第五條 優秀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論文評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評選的論文為上一學年度通過我校組織答辯的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論文。每次評選的優秀學位論文名額不超過上一年度獲得我校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人數的10%。
第六條 優秀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論文的評選由上海財經大學MPA教育指導委員會領導,具體工作由MPA教育中心負責。
第七條 優秀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論文的評選程序如下:
1.MPA教育中心根據上一年度通過答辯的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論文總數,根據論文的答辯成績由高到低按照12%的比例提出候選名單;
2.MPA教育指導委員會在我校MPA論文指導教師中聘請五到七人對候選論文進行匿名評閱,評閱專家按照全國MPA教指委推薦的優秀MPA學位論文評選指標,給予評分。評分位居候選論文前80%且評閱平均分不低于85分的論文即推薦為該屆我校公共管理碩士優秀學位論文;
3. 優秀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論文的入選名單需由MPA教育指導委員會認定;
4.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及MPA教育中心需對每年評選出來的上海財經大學優秀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論文入選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低于15天;
5.對優秀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論文公示名單的異議向MPA教育中心提出,由MPA教育中心根據MPA教育指導委員會的意見予以回應和處理。
第八條 參評全國優秀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論文的候選論文必須首先是上海財經大學優秀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論文。
第九條 參照《上海財經大學研究生優秀科研成果獎勵暫行辦法》,學院對全國優秀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論文、校優秀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論文的獲得者及其指導教師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對已獲獎的優秀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論文,如發現并經認定有剽竊、作假、失實、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違反學術道德等問題,取消上海財經大學研究生優秀學位論文稱號并予以公布,對已授予的碩士學位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上海財經大學MPA教育指導委員會、上海財經大學MPA教育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學年度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