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研究生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研究生人才培養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理工學院研究生教育改革實施方案》(川理工〔2014〕6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在籍研究生。對來自港澳臺地區的研究生、來華留學研究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研究生學籍管理工作的原則是:圍繞國家培養高層次專門人才的中心任務,依法完善管理制度;堅持管理與教育相結合,以教育為主,充分調動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積極性。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其他有效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須憑書面函向學校研究生處請假, 假期原則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未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報到時,由二級學院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報學校校長辦公會通過,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請,經研究生處審核同意,可予保留入學資格。
(一)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到校學習,出具有關單位證明,經審核屬實者;
?。ǘ┳栽傅焦さV企業、學校等基層部門或西部地區工作鍛煉,有接收單位者;
(三)在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身心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經醫院診斷在1年內可治愈者;
?。ㄋ模氖聞撔聞摌I實踐的;
?。ㄎ澹﹫蟮綍r懷孕超過四個月的女研究生。
第七條 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新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期限為1年。
第八條 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必須在保留期滿前3個月(即次年6月份)以書面形式向學校研究生處提出入學申請,同時附上新生所在地(單位)對其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的鑒定;因身心疾病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應同時提交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康復健康狀況診斷證明。經研究生處審核符合條件者,按規定程序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審核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各二級學院在新生入學后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ㄈ┍救思吧矸葑C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報學校校長辦公會通過后,取消其入學資格;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疾病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且經治療能達到健康標準的,可以按照第六條的規定辦理保留入學資格。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正式取得學籍。新生應填寫《四川理工學院研究生學籍表》,領取研究生證和?;?。復查的程序和辦法,由研究生處制定,各二級學院執行。
第十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ㄒ唬┏虿豢煽沽Φ日斒掠梢酝?,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者;
?。ǘ┤雽W后身心健康復查不符合國家招生體檢標準者或隱瞞具有不符合招生體檢標準的既往病史者;
?。ㄈ┍A羧雽W資格期滿的新生逾期不辦理申請入學手續者,或雖申請入學但經復查不合格者;
?。ㄋ模┥暾埍A羧雽W資格的研究生經批準入學后2周內不辦理手續者;
(五)在報考過程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者,或有不符合招生規定不宜入學者;
?。┙洸閷崳衅渌鼑乐剡`紀違法問題者。
第十一條 放棄或被取消新生入學資格者,原為應屆畢業生的,檔案退回原學校;原為在職人員的,退回原單位;其他人員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二條 凡在讀研究生,每學期開學時應當按學校規定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每新學年開學時,研究生須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等方能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并在辦理相關手續后注冊。
第十三條 因身心疾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冊者,須履行暫緩注冊的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第三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研究生的課程學習實行學分制。每位研究生必須依據其所屬碩士類別(學術型或專業學位型)的培養方案要求,通過所選課程學習和考核,方能獲得學分。
第十五條 研究生必修和選修的所有課程及規定應完成的必修環節都必須參加考核,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形式。必修的學位課程(含公共課)必須考試;選修課可采取考試或考查。研究生課程的考核,可根據課程教學的實際情況及有利于測試研究生知識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分別采取口試、筆試,開卷考試或閉卷考試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課程成績的評定,既可以以最后的考試成績為依據,也可以綜合平時的測驗或作業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加以評定。
研究生課程考試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課及必修環節的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60分或及格以上為合格,獲得相應學分。
第十六條 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實踐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研究生處制定。
第十七條 研究生課程的免修、緩考、重修有關規定如下:
(一)免修。除政治理論課外,研究生對某些課程若有較好的基礎,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任課教師和研究生導師同意,并報二級學院分管院領導和研究生處批準后,可以免修。經批準免修的課程不能免考,在該課程結束時,申請免修的研究生必須與學習該課程的研究生一起參加考核。
?。ǘ┚徔肌Q芯可蛱厥庠虿荒馨磿r應考,必須事先書面請假,經分管院領導及任課教師同意并報研究生處備案,方可緩考。
(三)重修。研究生如有課程考核不合格可以申請重修。根據下一學年的授課安排,參與低年級研究生課程學習,并同堂同卷考核。該課程成績按重修后的實際分數登記,并予以標注。重修課程須按有關規定交納重修費。
第十八條 研究生違反考試紀律,按《四川理工學院研究生教學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研究生因自動退學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在5年內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培養學院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條 研究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研究生處按有關規定審核認定后予以記載。
第四章 轉學、轉專業或轉導師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一般不得轉學。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ǘ┯傻蛯W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ㄎ澹o正當轉學理由的。
研究生要求轉出我校的,須憑擬轉入學校同意接收函,由研究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過導師、所在學院主管院領導同意后,研究生處審核、分管校領導批準,報四川省教育廳備案,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外校研究生要求轉入我校的,一般只能轉入相應專業和年級學習。由研究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過擬轉入學位點負責人、主管院領導同意簽字后,經研究生處審核、分管校領導批準,報四川省教育廳備案,方可辦理相關的轉學手續。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校內轉專業:
?。ㄒ唬┍救舜_有專長,經轉入學院考核證實,轉入該專業確能發揮其專長者;
?。ǘ┭芯可谛W習期間身體條件發生變化或經學校確認學生有某種特殊困難,不宜在原專業繼續學習者;
?。ㄈ┰笇Ы處熥儎?,本專業無法繼續培養者;
?。ㄋ模└鶕鐣θ瞬判枨笄闆r的發展變化,在學生自愿的情況下,學校調整所學專業者。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ㄒ唬┬律雽W不滿一學期者;
(二)應作退學處理者;
?。ㄈ┰谛F陂g已經轉過一次專業者;
(四)在校期間因違紀或違法受到處分者;
(五)專業學位研究生不能轉學術型研究生;
(六)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或保留入學資格者;
(七)全日制專業與非全日制專業不能互轉。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轉專業需本人填寫《四川理工學院研究生轉專業審批表》,經原培養學院主管導師、二級學院分管院長和轉入培養學院分管院長簽署意見后,研究生處審查,分管校領導審核同意。
轉專業后應重新調整培養計劃,補修相應學科方向所規定課程,可相應延長修業期。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校內轉導師:
研究生已轉專業,為確保在轉入專業完成學業;
原指導教師變動無法繼續指導研究生。
研究生轉導師由研究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培養學院分管院長署意見后,研究生處審查,分管校領導審核同意。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其所屬碩士類別(學術型或專業學位型)的培養方案要求所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ㄒ唬┮蛏硇募不疾荒軋猿终W習,經二級以上醫院確診,需要休養治療的;
?。ǘ┮粚W期累計病假和事假超過6周的;
?。ㄈ┰趯W習期間,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準,懷孕、生育的;
?。ㄋ模氖聞撔聞摌I實踐的;
?。ㄎ澹鲄⒓又袊嗣窠夥跑姡ê袊嗣裎溲b警察部隊)的;
(六)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休學按學期或學年計算,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休學創業除外),其學習年限可以依據休學時間順延。對于休學創業的研究生,創業休學時間不算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但創業休學時間不得超過5年。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其休學期限延長至退役后兩年。
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休學的研究生應離開學校,學校保留其學籍。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休學期間的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其他費用本人自理。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休學,由本人提出申請,并附上有關證明,導師簽署意見,填寫《四川理工學院研究生學籍異動審批表》,按審批表的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應遵紀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如有違法亂紀行為,按《四川理工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休學的研究生,應當在休學期滿前一個月向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由研究生處審核合格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期滿未辦理復學手續的,學校不再保留其學籍。對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報學校校長辦公會通過后,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三十二條 因身心疾患休學研究生辦理復學手續時,須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康復證明,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偽造診斷證明或復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因其他原因休學者,須提供必要的證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六章 退學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ㄒ唬┯?門學位課程考核不合格,且經重修后仍有1門不合格的;
(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ㄈ┙浛己耍灰死^續培養的;
(四)在科研工作或學位論文中偽造實驗數據或剽竊他人學術成果等學術不端,經教育不改的;
(五)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提出復學申請經復查不合格的;
(六)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身心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在校堅持正常學習的;
(七)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ò耍┏^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九)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ㄊ┍救松暾埻藢W的。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退學可根據具體情況,由本人、導師或研究生所在學院提出,按有關程序辦理手續,填寫《四川理工學院研究生學籍異動審批表》,并附有關材料,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退學決定做出后,應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園網上公告,同時報四川省教育廳備案。研究生應在收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理好離校手續離校,學校按有關規定簽發相關證明。已批準退學的研究生,應自批準之日起停止享受學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六條 退學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就業的,由學校報四川省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退學學生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七條 碩士研究生學制為3年,學習年限為2至5年。碩士研究生學習年限少于3年為提前畢業,長于3年為延期畢業。研究生延期學習期內。需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按培養方案的規定,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的學習,成績合格,經本人在預計畢業前三個月提出申請,導師同意,學位點組織考核,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審核,報校學位辦批準,方可組織學位論文答辯。
第三十九條 提前完成培養計劃中所規定的培養環節,取得規定的學分、且成績特別優秀的碩士研究生可以申請提前畢業。要求提前畢業的碩士研究生必須提前半年提出書面申請,經導師、學位授權點負責人和二級學院分管院領導同意,報校學位辦審批。
第四十條 研究生在畢業前要如實填寫《畢業研究生登記表》,其所在的學位點、學院要認真組織做好畢業研究生的鑒定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校嚴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研究生通過畢業論文答辯,準予其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
研究生畢業論文答辯未通過者,準予其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退學的研究生已學滿1學年的,發給其肄業證書,但對處于休學期的研究生不能頒發肄業證書。
取得畢業證書,并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可授予其相應學位證書。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就業按國家當年的就業原則及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離校手續。
第八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三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學生應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四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對學生學籍學歷進行電子注冊。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將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六條 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所在工作單位出具書面證明,登報掛失后,經學校審核屬實,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原《四川理工學院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川理工〔2014〕118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