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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我校有權授予學位的學科和學位類型授予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

  第三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并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可按本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二章 碩士學位

  第四條 學術水平

  碩士研究生或具有碩士生畢業(yè)同等學力的人員,按《電子科

  技大學碩士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的要求完成規(guī)定的培養(yǎng)環(huán)節(jié)和學分,通過學位論文答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 在本學科領域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

  (二) 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五條 碩士學位論文工作

  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應對科技和社會發(fā)展有一定的價值。碩士生在導師指導下確定選題和開展學位論文工作。論文的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1年,論文工作期間應每周1次向導師匯報研究進展。碩士生到校外單位做學位論文,須經導師、學院批準。

  (一)開題報告

  1.開題報告的時間。碩士生在確定選題,大量閱讀文獻的基礎上,原則上應在入學的第三學期期末之前完成開題報告。

  2.開題報告的方式。開題報告應以報告會的形式,在教(科)

  研室或以上范圍公開舉行;開題報告會考評組須由本學科及相近學科至少3位碩士生導師或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專家組成。

  3.開題報告的內容。根據《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報告表》

  的要求,作開題報告。考評組對開題報告進行認真審查,并作出考評意見。開題報告會后,碩士生及時完成《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報告表》,交學院保存。

  4.開題報告未通過者,須在導師的指導下3個月后才能申請重新開題。2次開題報告不過者,應終止碩士生學業(yè)。

  5.因正當原因改變選題,須按上述要求重做開題報告。

  6.開題報告通過6個月后方能申請學位論文中期考評。

  (二) 中期考評

  1.學位論文開題6個月后,碩士生可申請進行中期考評,在教(科)研室或以上范圍公開舉行,向考評組作論文工作進展情況報告。考評組須由本學科及相近學科至少3位碩士生導師或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專家組成。

  2.考評組對論文工作進行認真審查,并作出考評意見。中期考評后,碩士生及時完成《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中期考評表》,交學院保存。

  3.中期考評未通過者,須在導師的指導下3個月后才能申請

  重新進行中期考評。2次中期考評不過者,應終止碩士生學業(yè)。

  4.中期考評通過6個月后方能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三) 學位論文的撰寫

  碩士學位論文應由碩士生在導師的指導下,按照《研究生學位論文撰寫格式規(guī)范》的要求,獨立完成。導師應對碩士生學位論文嚴格審查,把好質量關。

  第六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一) 碩士生完成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培養(yǎng)環(huán)節(jié)、學分和學位論

  文,經導師審核同意后,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學院對其學業(yè)等情況進行答辯資格審查。

  (二) 學位論文形式審查。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者,須提交1 本學位論文至學院,由學院進行學位論文的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主要檢查學位論文中的低級錯誤,如中、英文錯別字,中、英文語句錯誤,中、英文摘要不規(guī)范,圖、表、公式、參考文獻等格式不規(guī)范,論文的排版不符合學校學位論文撰寫格式要求等。

  學院形式審查時,若發(fā)現學位論文中有較多低級錯誤,不能通過的,申請者須對論文作出仔細修改至少2個月,才能進行下一次的形式審查。

  (三) 學位論文的重復率檢測。通過形式審查的申請者,須提交學位論文的電子版至學院,由學院對學位論文進行重復率檢測,低于學校規(guī)定的重復率后,方可進行后續(xù)程序。

  (四) 提交申請材料。學位論文通過重復率檢測的申請者,備齊以下材料并提交至學院:

  1.碩士研究生課程學習成績表

  2.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報告表

  3.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中期考評表

  4.學位論文

  5.學院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五) 申請材料的審查。學院對申請者提交的上述“第(四) 項”中的材料審查合格后,聘請專家進行論文評閱,并發(fā)給申請者以下表格,由申請者和導師填寫有關部分后交回學院:

  1.電子科技大學授予碩士學位登記表(一)

  2.電子科技大學授予碩士學位登記表(二)第七條 碩士學位論文評閱

  (一)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聘請本學科或相近學科2-4位碩士生導師或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專家對學位論文進行評閱,論文評閱時間應有2周。學位論文評閱意見書由學院直接送出和回收,申請者本人及導師不得參與,論文評閱人信息應對申請者及導師保密,評閱意見及有關材料應密封傳遞。

  (二) 評閱意見的處理

  1.評閱意見全部返回且無異議的,方可組織答辯。

  2.評閱意見中有1份“修改后重審”或“不同意答辯”的,暫停答辯申請程序至少3個月。在此期間,申請者須對學位論文做出仔細修改,經導師審核同意后,方可提交新的學位論文送相關專家重新評閱。對評閱意見存在學術爭議時,可進行申訴,具體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問題處理辦法》執(zhí)行。

  3.專家反映學位論文中有較多低級錯誤的,暫停答辯申請程序3個月。在此期間,申請者須對學位論文做出仔細修改,經導師審核同意后,方可提交新的學位論文送相關專家重新評閱。

  4.專家雖同意答辯,但質疑問題較多的,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同意其參加本次學位論文答辯。

  第八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一)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由學院組織,在學院內公開舉行。

  (二)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7位本學科或相近學科的碩士生導師或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專家組成,并應盡量為論文評閱專家,答辯委員會主席一般應由正高級職稱專家擔任。指導教師一律不得作為答辯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協助辦理答辯有關事宜,參加答辯工作全過程,并對答辯過程中委員的提問、答辯人的回答及答辯委員會決議等情況作詳細記錄,答辯秘書沒有表決權。

  (三) 答辯委員會委員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聘請,申請答辯的碩士學位論文應提前送交答辯委員會委員。

  (四) 答辯委員會應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嚴格把關,根據論文達到的水平以及答辯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和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進行表決,獲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答辯委員會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五) 答辯未通過者,經答辯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可在6-12個月內完成論文修改,并重新答辯一次;答辯委員會未作出修改論文重新答辯的決議,或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論文修改,或重新答辯仍未通過者,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六) 答辯通過后,將以下材料提交至學院:

  1.碩士研究生課程學習成績登記表

  2.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報告表

  3.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中期考評表

  4.電子科技大學授予碩士學位登記表(一)

  5.電子科技大學授予碩士學位登記表(二)

  6.碩士學位論文評閱書

  7.答辯表決票

  8.學位論文

  第九條 碩士學位的審議和授予

  (一)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位申請者的材料進行審查,按照碩士學位授予標準,堅持原則,嚴格把關,綜合評價。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到會委員須達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人員同意,方可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表決不能采用通信方式進行,會議應有記錄。

  根據審議情況,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作出如下決議:

  1.不受理:不符合申請學位條件者,不符合申請學位規(guī)定程序者,以及已發(fā)現有比較嚴重問題未作結論者。

  2.不投票:論文有待修改(主要是“形式”上的問題),全體委員過半數意見是暫不投票,待下次分委員會再議者。

  3.通過:同意票數達到全體委員過半數要求者。

  4.有條件通過:對同意票數達到全體委員過半數要求,但委員們認為論文有必要在本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之前作少量修改的,分委員會可作出申請者應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開會前修改完畢,并須經導師審核同意和1名分委員會委員審核認定的決定。

  5.緩授學位:對同意票數未過全體委員半數,且有可能在限期內修改合格的,分委員會可作出如下決定:

  不必重新答辯:申請者在3-6個月內完成論文修改,經導師審核同意,專人負責審核合格后,可不重新答辯,直接送下次分委員會審議;

  重新評閱和重新答辯:申請者在6-9月內完成論文修改,經導師審核同意,重新提交論文進行評閱,評閱通過后方可進行答辯(重新答辯機會只有一次)。

  6.不授學位:按規(guī)定不授學位者(如:學位論文存在作假行為)。須進行無記名投票,同意不授學位的票數過全體委員半數,方可作出不授學位的決定。

  (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

  或以上出席,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人員表決同意,方可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表決不能采用通信方式,會議應有記錄。

  根據審議情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作出如下決議:

  1.不受理:不符合申請學位條件者,不符合申請學位規(guī)定程序者,以及已發(fā)現有比較嚴重問題未作結論者。

  2.通過:同意票數達到全體委員過半數要求者。

  3.緩授學位:同意票數未過全體委員半數,且有可能在限期內修改合格者。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作出決定:申請者在6-9月內完成論文修改,經導師審核同意,重新提交論文進行評閱,評閱通過后方可進行答辯(重新答辯機會只有一次)。

  4.不授學位:按規(guī)定不授學位者(如:學位論文存在作假行

  為)。須進行無記名投票,同意不授學位的票數過全體委員半數,方可作出不授學位的決定。

  (三)碩士學位獲得者名單由學校發(fā)文公布,頒發(fā)碩士學位證書。

  第十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審議和授予學位時間安排。

答辯申請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學位時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予學位時間
全年受理6月10日前6月30日前
全年受理12月10日前12月30日前

  各學院根據上述時間,統(tǒng)籌規(guī)劃,組織學位論文答辯和審議工作。

  第三章 博士學位

  第十一條 學術水平

  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博士生畢業(yè)同等學力的人員,按《電子科

  技大學博士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的要求完成規(guī)定的培養(yǎng)環(huán)節(jié)和學分,通過學位論文答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博士學位:

  (一) 在本學科領域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 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學領域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chuàng)造性的成果。

  第十二條 博士學位論文工作

  博士學位論文的選題應對科技和社會發(fā)展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或實用價值。博士生在導師指導下確定選題和開展學位論文工作。論文的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論文工作期間應每2周1 次向導師匯報研究進展。博士生到校外單位做學位論文,須經導師、學院批準。

  (一)開題報告

  1.開題報告的時間。博士生在確定選題,大量閱讀文獻的基礎上,原則上應在入學的第三學期期末之前完成開題報告。

  2.開題報告的方式。開題報告應以報告會的形式,在學院的學術交流論壇公開舉行;開題報告會考評組須由本學科及相近學科至少3位正高級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的副高級職稱專家(盡量為博士生導師)組成。

  3.開題報告的內容。根據《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報告表》

  的要求,作開題報告。考評組對開題報告進行認真審查,并作出考評意見。開題報告會后,博士生及時完成《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報告表》,交學院保存。

  4.開題報告未通過者,須在導師的指導下3個月后才能申請重新開題。2次開題報告不過者,應終止博士生學業(yè)。

  5.若因正當原因改變選題,須按上述要求重做開題報告。

  6.開題報告通過1年后方能申請學位論文中期考評。

  (二)中期考評

  1.學位論文開題1年后,博士生可申請進行中期考評,以學

  院公開的學術交流論壇形式,向考評組作論文工作進展情況報告。考評組須由本學科及相近學科至少3位正高級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的副高級職稱專家(盡量為博士生導師)組成,并應盡量為參加過開題報告的專家。

  2.考評組對論文工作進行認真審查,并作出考評意見。中期考評后,博士生及時完成《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中期考評表》,交學院保存。

  3.中期考評未通過者,須在導師的指導下6個月后才能申請重新進行中期考評。2次考評不過者,應終止博士生學業(yè)。

  4.中期考評通過1年后方能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三) 發(fā)表學術論文

  博士生在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前,須在所屬學科領域的主流刊物上,以本人為第一作者發(fā)表或被錄用一定數量的學術論文,或取得其他成果(詳見《博士研究生發(fā)表論文的要求》《工程博士研

  究生研究成果的要求》《來華留學博士研究生發(fā)表論文的要求》)。

  (四) 學位論文的撰寫

  博士學位論文應由博士生在導師的指導下,按照《研究生學位論文撰寫格式規(guī)范》的要求,獨立完成,且須是一篇系統(tǒng)的、完整的學術論文。多人合作的課題應明確區(qū)分本人所做的工作,共同部分應加以說明。導師應對博士生的學位論文嚴格審查,把好質量關。

  第十三條 博士學位論文預答辯

  (一) 博士生完成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培養(yǎng)環(huán)節(jié)、學分和學位論文,經導師審核同意后,在申請答辯之前,應提前至少1個月進行預答辯。

  (二) 博士學位論文預答辯應以報告會的形式在學院公開舉行。預答辯專家組須由本學科及相近學科的至少3位正高級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的副高級職稱專家(盡量為博士生導師)組成,并應盡量為參加過中期考評的專家。

  (三) 預答辯報告會應安排答辯秘書1名,參加答辯工作全過程,并對預答辯過程中專家的提問、預答辯人的回答及預答辯專家組決議等情況作詳細記錄。

  (四) 預答辯報告會后,博士生應及時完成《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預答辯報告表》,交學院保存。第十四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預答辯后,博士生應對論文至少進行1個月的修改和完善,經導師審核同意,學院對其學業(yè)等情況審查通過后,方可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申請學位論文答辯的基本程序:

  (一) 學位論文形式審查。申請者須提交1本學位論文至學院,由學院進行學位論文的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主要檢查學位論文中的低級錯誤,如中、英文錯別字,中、英文語句錯誤,中、英文摘要不規(guī)范,圖、表、公式、參考文獻等格式不規(guī)范,論文的排版不符合學校學位論文撰寫格式要求等。

  學院形式審查時,若發(fā)現學位論文中有較多低級錯誤,不能通過的,申請者須對論文作出仔細修改至少2個月,才能進行下一次的形式審查。

  (二) 學位論文的重復率檢測。通過形式審查的申請者,須提交學位論文的電子版至學院,由學院對學位論文進行重復率檢測,低于學校規(guī)定的重復率后,方可進行后續(xù)程序。(三)提交申請材料。學位論文通過重復率檢測的申請者,備齊以下材料并提交至學院:

  1.申請博士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查表

  2.博士研究生課程學習成績表

  3.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報告表

  4.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中期考評表

  5.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預答辯報告表

  6.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研究成果證明

  (四)申請答辯資格審查。學院對申請者提交的上述“第(三)

  項”中的材料進行申請答辯資格審查,合格后發(fā)給申請者以下表格,由申請者和導師填寫有關部分:

  1. 博士生導師對博士學位論文評價表

  2. 電子科技大學授予博士學位登記表(一)

  3. 電子科技大學授予博士學位登記表(二)

  (五)申請答辯資格復審。通過學院答辯資格審查的申請者,

  提交上述第“第(三)項”和“第(四)項”中的全部材料、隱名版學位論文以及隱名版學位論文自評書至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進行申請答辯資格復審,合格后方可進入后續(xù)程序。

  第十五條 博士學位論文評閱

  (一)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聘請5-7位本學科或相近學科博士生導師或正高級職稱專家對隱名版論文進行評閱,論文評閱人信息應對申請者及導師保密,論文評閱時間應有30天。(二)評閱意見的處理

  1.評閱意見全部返回且無異議的,申請者對質疑問題逐一做出回答,并由導師簽署意見。

  2.評閱意見中有1份“修改后重審”或“不同意答辯”的,暫停答辯申請程序至少3個月。在此期間,申請者須對學位論文做出仔細修改,經導師審核同意后,方可提交新的學位論文送相關專家重新評閱。對評閱意見存在學術爭議時,可進行申訴,具體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問題處理辦法》執(zhí)行。

  3.專家反映學位論文中有較多的低級錯誤的,暫停答辯申請程序3個月。在此期間,申請者須對學位論文做出仔細修改,經導師審核同意后,方可提交新的學位論文送相關專家重新評閱。

  4.專家雖同意答辯,但質疑問題較多的,由學院學位分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同意其參加本次學位論文答辯。

  (三)申請者的申請材料、學位論文評閱意見等經學科組或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依次審核通過后,方可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答辯應提前在校內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一)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由學院組織,在校內公開舉行。

  (二)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7位本學科及相近學科的博士生導師或正高級職稱專家組成,并應盡量為論文評閱專家。答辯委員會委員中至少有3位博士生導師,其中主席必須是正高級職稱的博士生導師,除本校專家外還須有2-4位來自不同校外單位的專家。指導教師一律不得作為答辯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協助辦理答辯有關事宜,參加答辯工作全過程,并對答辯過程中委員的提問、答辯人的回答及答辯委員會決議等情況作詳細記錄,答辯秘書沒有表決權。

  (三) 答辯委員會委員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審核后,報研究生院備案,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聘請。申請答辯的博士學位論文應提前送交答辯委員會委員。

  (四) 答辯委員會應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嚴格把關,根據論文達到的水平以及答辯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和是否建議授予博士學位進行表決,獲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議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答辯委員會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五) 答辯未通過者,經答辯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可在6-12月內完成論文修改,并重新答辯一次;答辯委員會未作出修改論文重新答辯的決議,或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論文修改,或重新答辯仍未通過者,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六) 答辯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了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申請人又尚未獲得該學科的碩士學位,可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七) 答辯通過后,將以下材料提交至學院:

  1.申請博士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查表

  2.博士學位申請人申請學位材料簡介表

  3.博士研究生課程學習成績登記表

  4.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報告表

  5.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中期考評表

  6.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預答辯報告表

  7.電子科技大學授予博士學位登記表(一)

  8.電子科技大學授予博士學位登記表(二)

  9.博士生導師對博士學位論文的評價表

  10.博士學位論文評閱書

  11.答辯表決票

  12.攻讀博士學位研究成果證明材料

  13.學位論文

  第十七條 博士學位的審議和授予

  (一)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各學位申請者的材料進行逐個審查,按照博士學位授予標準,堅持原則,嚴格把關,綜合評價。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到會委員須達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人員同意,方可作出建議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表決不能采用通信方式進行,會議應有記錄。

  根據審議情況,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作出如下決議:

  1.不受理:不符合申請學位條件者,不符合申請學位規(guī)定程

  序者,以及已發(fā)現有比較嚴重問題未作結論者。

  2.不投票:論文有待修改(主要是“形式”上的問題),全體委員過半數意見是暫不投票,待下次分委員會再議者。

  3.通過:同意票數達到全體委員過半數要求者。

  4.有條件通過:對同意票數達到全體委員過半數要求,但委員們認為論文有必要在本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之前作少量修改的,分委員會可作出申請者應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開會前修改完畢,并須經導師審核同意和1名分委員會委員審核認定的決定。

  5.緩授學位:對同意票數未過全體委員半數,且有可能在限期內修改合格的,分委員會可作出如下決定:

  不必重新答辯:申請者在3-6個月內完成論文修改,經導師審核同意,專人負責審核合格后,可不重新答辯,直接送下次分委員會審議;

  重新評閱和重新答辯:申請者1年內完成論文修改,經導師審核同意,重新提交論文進行評閱,評閱通過后方可進行答辯(重新答辯機會只有一次)。

  6.不授學位:按規(guī)定不授學位者(如:學位論文存在作假行

  為)。須進行無記名投票,同意不授學位的票數過全體委員半數,方可作出不授學位的決定。

  (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逐個審查申請博士學位人員的材料。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表決不能采用通信方式,會議應有記錄。根據審議情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作出如下決議:

  1.不受理:不符合申請學位條件者,不符合學位申請規(guī)定程序者,以及已發(fā)現有比較嚴重問題未作結論者。

  2.通過:同意票數達到全體委員過半數要求者。

  3.緩授學位:同意票數未過全體委員半數,且有可能在限期內修改合格者。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作出決定:申請者在1年內完成論文修改,經導師審核同意,重新提交論文進行評閱,評閱通過后方可進行答辯(重新答辯機會只有一次)。

  4.不授學位:按規(guī)定不授學位者(如:學位論文存在作假行

  為)。須進行無記名投票,同意不授學位的票數過全體委員半數,方可作出不授學位的決定。

  (三)博士學位獲得者名單由學校發(fā)文公布,一個月內無異議頒發(fā)博士學位證書。

  第十八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審議和授予學位時間安排。

答辯申請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學位時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予學位時間
全年受理6月10日前6月30日前
全年受理12月10日前12月30日前

  各學院根據上述時間,統(tǒng)籌規(guī)劃,組織學位論文答辯和審議工作。

  第四章 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九條 名譽博士學位是一種榮譽稱號。凡在科學界有較高聲譽,或學術上有較深造詣,能以自己的科學成就或學術活動促進我國學術水平提高的國內外學者、科學家,或在國際交往、社會活動中,致力于維護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事業(yè),做出過積極貢獻的國內外著名的政治家和社會活動家,可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二十條 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選由我校提出,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報教育部審核同意,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后,由我校授予。

  第二十一條 授予名譽博士學位工作將根據需要進行。授予

  名譽博士學位時要舉行授位儀式,由校長頒發(fā)名譽博士學位證書。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條 涉密學位論文、內部學位論文須按學校相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程序。

  第二十三條 碩士、博士研究生獲得學位的時間須在研究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

  第二十四條 碩士、博士學位證書由學校頒發(fā),自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決定之日起證書生效。

  第二十五條 碩士、博士學位證書是一次性證件,遺失不予補發(fā)。

  第二十六條 碩士、博士學位論文,存在剽竊、抄襲等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或撤銷其學位,具體按照《電子科技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碩士、博士研究生在申請學位時,須填寫、核對相關學位信息;在被授予學位后,須按要求向學院及學校圖書館提交學位論文存檔。

  第二十八條 對已獲得學位的人員,根據《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檔案管理工作規(guī)范》建立學位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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